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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養老優點

發布時間:2020-12-02 14:51:12

1. 社會養老保險 優缺點

保險來小編幫您解答自,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各有優缺點,商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補充,有經濟條件的可以購買商業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產品屬於政府的職責范圍內,無論企業或者個人都需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定時定量的完成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繳納,那麼在繳費期限滿15年之後,同時達到退休年齡,都能夠領取基本養老保障金,確保老年生活的穩定。
而商業性的保險成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其實施的目的同樣存在非常大的差別,國內商業險的主要目的在於獲得更高的利潤,而社會保險以保障為主,商業保險以獲利為主。

2. 旅居養老有什麼優點

旅居養老,主要包含「旅行」和「居住」兩部分。說明了消費主體人群和業務開展形式,而真正的承載以上服務的是「機構、基地」,這個機構或基地應該從原有傳統酒店業態中細分出一種叫「涉老酒店」。 「旅居」是一種養老方式、一種老年朋友退休後的生活方式。其實,旅居養老,並沒有大家想像的那麼復雜,可以說,它就是一個涉及老年人的「主題酒店」,在酒店文化、功能配套、內部管理、涉老服務特質上與傳統酒店有著明顯差異。 在酒店業態種類中,涉老酒店形成了一個具有獨立文化體系、獨立服務體系、獨立客源供已體系、獨立市場營銷體系完、獨立的商業模式、獨特的盈利模式,是在中國迎來銀發經濟後細分的一個獨立而龐大的產業。

3. 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的優勢

醫療機構牽手養老機構建立醫養聯盟,打通了養老機構與醫院之間資源割內裂的狀態,可以容形成雙贏甚至多贏的局面:養老機構可以整合醫院的醫療資源,提高為老人服務的能力,醫院可以樹立社會公益形象,擴大自身的影響力及醫療服務的覆蓋面;老有所醫和老有所養,可以減輕老人親屬及子女的精神壓力和經濟負擔,讓他們將精力更多地投入到學習和工作之中。

4. 居家養老服務有什麼優點

幾種養老模式的優勢和比較:1、社會福利機構養老,主要適合於孤寡老人或喪偶等情況的老年人,養老的舒適度與養老院的級別息息相關,且養老院的自由度不高,難以保證老年人的安全狀況和健康狀況。2、社區型養老,是對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模式的加強與升級,社區提供專業的陪護人員,讓老年人能夠在自己的家裡養老,與保姆服務有點類似。

3、智能居家養老模式,適合絕大多數家庭和老人,是最適合老年人的養老模式,也是全國老齡辦一直推崇的家庭養老模式,兼並了上述兩種養老模式的優點,讓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不受時間和地理環境的束縛,在自己家中過上高質量高享受的生活。 智能居家養老系統採用電腦技術、無線傳輸技術等手段,在居家養老設備中植入電子晶元裝置,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處於遠程監控狀態。如果老人走出房屋或摔倒時,智能居家養老系統中的老頑童手錶設備能立即通知醫護人員或親屬,使老年人能及時得到救助服務;當老年人因飲食不節制、生活不規律而帶來各種亞健康隱患時,智能居家養老設備的服務中心也能第一時間發出警報;智能居家養老設備醫療服務中心會提醒老人准時吃葯和平時生活中的各種健康事項。 最重要的是,「智能居家養老」可以在老人身上安裝GPS全球定位系統,子女再也無須擔心老人外出後走失。

5. 居家養老有什麼好處

居家養老就是老人在自己家居住進行養老。

好處如下:

  1. 節省費用

    不用花錢住養老院

  2. 子女關照

    如果和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一起,親情陪伴對老人的身心有很大幫助。

  3. 心靈慰藉

    有親人陪伴的化,能減少老人的孤獨感

  4. 天倫之樂

    有兒孫繞膝,能給老人帶來很多快樂。

  5. 飲食喂養

    有子女親自照料的話,在飲食方面,營養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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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旅居養老有什麼優點

我感覺旅居養老是讓老人可以享受「慢生活·細品位」的一種晚年生活方式,而漢唐華內盛的旅容居養老服務,服務特別安全周到,目前包含北京、河北、陝西、山東、浙江、雲南、江蘇、廣西、廣東、福建、四川、黑龍江、遼寧、安徽、貴州等康養基地,滿足了我父母在不同季節不同時間對旅行的不同需求。

7. 居家養老的優缺點是什麼

中國人的養老觀念傾向於選擇居家養老。根據有關調研,選擇居家養老的老年人佔90%,只有約10%的老年人選擇機構養老。
同時,我國失能老人、高齡老人、空巢老人數量巨大。這部分人多數分散居住在各自家庭中,
其養老不僅有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問題,更有醫療護理問題。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具有一定醫療護理知識和技能,能較好解決這些問題。
優點:
1、居家養老服務是一種既不同於家庭保姆、也不同於一般意義上家政服務的獨特養老方式。
2、居家養老服務是專業性強的服務。以上海頤家養老服務中心為例,從事護理的人員都經過專業培訓,特別是經過專業醫療護理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
3、居家養老服務是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服務。家政服務是一種市場化服務,完全按市場規律運作。
4、居家養老服務是經濟高效的養老服務方式。同機構養老相比,居家養老服務是一種投入小、經濟和社會效益高的養老方式。
缺點:
1、居家養老安全性缺乏
居家養老社區護工並不是24小時的,而且作為一個外人,並不可能對老人做到100%的照顧。
如果身體病發或發生意外,鄰居和家人沒有發現,很容易出現悲劇。
2、居家養老增加了家庭護理上的負擔
雖然說居家養老相對家庭養老來說,大大減輕了家庭照顧上的負擔。但根據老年人健康狀況的不同,每個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護理壓力。
現在社會是繁忙的,子女們因為工作,人情等等忙得不可開交,再加上護理老人,的確是個不小的負擔。雖然說護理自已的父母天經地義,但其實作為老年人,也不希望子女們透支自已的身體。而養老院的模式就大減輕了子女們的護理壓力,在這方面來說養老院具有很大的優勢。
希望可以幫到你

8. 機構養老、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各自的優缺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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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請問商業養老保險的有哪些優點

商業保險PK社會保險 退休人員、18歲以內的非納稅人員、低收入人士等相對弱勢的群體,往往並不適宜購買商業保險。商業保險的主要客戶一般是社會中的骨幹人員,特別是25歲到45歲的「白骨精」(白領、骨幹、精英)以及金領和各種各樣的老闆們。給他們提供的保險品種很多,可選擇的保險公司也很多,而且設置的保障額度也可以很高。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企業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作用就在於: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生有所保、傷有所療、失有所得。也就是讓你在勞動喪失的時候,能獲得一定費用的補償和救濟。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低水平、廣覆蓋的特點,保險金給付原則及標准強調「社會公平」原則,即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強調交費相等,但強調給付相同給付標准原則上是統一的。滿足社會成員生、老、病、死方面較低層次的需要,即生存需要。
商業保險是以營利為目的,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強調根據自己的情況,各取所需,加強各自的保險程度,保障不同的生活水平,滿足更高的發展和享受的需求。
養老和醫療如果說社保是解決基礎的溫飽問題,那麼商業保險就是是社會保險的補充和加強。有商業保險就可以保持更高的生活水準。讓我們重點看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大方面的異同點:
社會養老保險是根據當年人均工資,按個人與企業繳納的一定比例,在將來進入退休年齡時享有一定的養老金。它保障了基本生活需求,所以通過用商業養老做補充,避免退休時收入出現很大落差。
社會醫療保險是在一定額度中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對老百姓來說,社保提供的醫療保障只能算是最基本的,選擇合適的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就顯得尤其重要了。
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的異同表
對照點商業保險社會保險
是否盈利的定性
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為自願投保的那一部分人提供合同規定的保障,而不是為社會公眾的利益服務。 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非盈利性機構,是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服務的,是一項公益性事業。
保障功能滿足社會各個生活消費層次的需要,即高中低的享受、發展、生存都可以得到保障。進行差異化個性化。
通過社會保險金的支付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法律定位保障范圍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依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權利義務和保險關系都是以保險合同為依據,屬於經濟立法范疇。
保障范圍由國家規定,風險保障范圍較窄,水平較低。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憲法賦予公民和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
法律定位商業保險公司。企業行為,按照市場規則,在平等的基礎上,具有競爭性(充分的市場競爭),同一產品可以有諸多辦理公司。
政府或其設立和委託的機構,是政府行為,具有壟斷性,某一個具體產品只能由某一個機構統一辦理。
實施方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
強制實施,對於相應成員,沒有選擇餘地。
投資收益的風險性
商業保險在投資運營中需要追求高回報,高風險。保險公司要自負盈虧。
社會保險基金要保證絕對安全,因為這是全體社會大眾的救命錢。
保費負擔狀況
個人完全承擔包含死亡、傷殘、疾病等風險費用以及保險公司的營業與管理費用的責任。重點體現效率,有錢就投,無錢則不投保。
保障費通常是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收費標准相對來說較低。參保人按照統一標准交納保險費,享受待遇不存在差別。
適用的原則依照平等自願的原則,自主決定,自願參加。以商業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了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個人公平」原則。
通過行政命令來強制推行。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原則,無論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他們的給付標准原則上是同一的。

10. 我國與其他各國養老制度優缺點

我國與其他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簡介
由於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等,歷史傳統各異,不同國家之間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都比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其覆蓋范圍、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型:
(一)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保險對象一般為工薪勞動者,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負擔。待遇水平適中,如美國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於低收入人群。
(二)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儲蓄積累型養老保險以智利、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法定的經營管理者。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並要求其交納風險准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在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國民,均可無條件地從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養老金。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維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維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須同時加入到其他養老保險計劃中。
(四)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這種養老保險制度不利於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不利於勞動力的流動,不利於培養勞動者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目前,正在退出國際社會保障領域。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現狀及主要特點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概述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持續實施到1956年底。
第二階段,恢復性改革階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工會制度被廢除,勞動保險基金被用於其它用途。這一時期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是企業辦保險,其特徵是: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資金有企業從生產收益中籌集,並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而職工個人不承擔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第三階段,探索性改革階段。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有企業全部展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以迫使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傳統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階段,個人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實行試點階段。2000年12月,國務院第42號文件《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我國在東北三省進行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在做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提高統籌層次、加強養老保險規范化和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在全國范圍內完善這個制度積累了經驗。
第五階段,全國覆蓋改革階段。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這一決定主要針對隨著人口老齡化、就業方式多樣化和城市化的發展,現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顯現出的一些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總結我國20多年來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經過充分的調研論證和2001年以來東北三省試點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改革決策。
(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三個不同層次的養老保險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和個人儲蓄型保險計劃,由此初步構建了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個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它是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強制實施的為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在部分有條件的地區,我國政府鼓勵當地政府開展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和試點。
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計劃。它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願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建立的一種輔助性養老保險,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目前我國只有極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為職工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尚處於零星發展的狀態。
第三個層次是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它是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補充保險形式。後兩個層次中,企業和個人既可以將養老保險費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險機構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也可以選擇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我國是一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眾多、經濟水平較低,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結構社會,工業比較落後,農業比重較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結構的差異很大,加上歷史、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種利益差異,使新舊矛盾相互交織,情況極為復雜。在這樣的基本國情下,造就了我國特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該制度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形式,社會統籌部分由國家和企業共同籌集,個人帳戶部分則由企業和個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繳納。其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覆蓋范圍不夠廣泛,大量的城鎮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還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空帳運行,沒有真正實現部分積累的制度模式,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基本養老計發方法不盡合理,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機制還不健全,養老金總體水平還不高;統籌層次比較低,基金調劑能力還比較弱;企業年金發展滯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等等。

三、國外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比較分析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偏低
在養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國兩國的養老金制度都包括統一標準的國家的養老金,與收入相聯系的補充養老金,各種職業津貼等制度層次。日本的養老保險也分為三個層次: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國養老保險包括: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個人養老保險。美國有多種養老保險,其中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比較發達。截止2007年底,我國已有北京、天津等13個省市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遼寧、安徽等7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市級統籌為主;其它省份仍以縣級統籌為主。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800多個統籌地區,成為世界上一道獨特的「景觀」。養老保險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實踐中導致了很多問題:一是限制了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低層次統籌的格局加劇了資金供求的結構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風險,增加了基金監管的難度;三是過低的統籌層次,導致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過窄
瑞典養老金的覆蓋面具有普遍性,凡是達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參加基本養老金制度。英國的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條件是所有滿足國家基本養老金制度所規定的年齡和資格標準的老年人都可以領取。德國養老保障的受益人涵蓋普通雇員、礦工、公共部門、雇員、自雇者;農民、農業工人,被排除於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限於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的固定職工,而占人口較大比重的農民群體和數量逐漸增多的靈活就業者,還沒有被納入養老保險的框架之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依然較窄,說明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化程度不夠,其所應有的保障功能還未實現。
(三)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
從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的發展實踐來看,尤其是總結美國、新加坡等養老保險法制建設比較規范的國家的先進經驗,養老保險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嚴密的法律體系支撐下有效地發展下去。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與國家養老保險立法不完善密切相關的。我國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備,完善養老保險立法已是當務之急。迄今國家對養老保險尚未單獨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種政策、暫行規定、通知、決定等低層次的行政法規模式,且經常變動的政策文件,缺乏整體性和權威性。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缺乏原則性的依據,不少退休勞動者的養老費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維護,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缺乏實施的物質基礎。(四)我國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國外的養老保險資金一般說來有三條渠道:勞動者繳納受保工資的一個比例,僱主繳納工資總額的一個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貢獻。發達國家中採取雙方負擔的標准模式是僱主和雇員共同繳費。繳費通常與收入水平相聯系,受保工資有一個最高限額。僱主和雇員的繳費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數國家僱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貢獻來自於國家總收入,也有少數國家取自專項稅收(如煙草稅、酒精飲料稅)。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征繳養老保險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財政補貼,受到經濟條件的制約,養老保險費的欠繳與流失情況十分嚴重。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保險的人數不斷增加,養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導致部分地區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積累逐漸減少。此外,養老保險管理費用的不合理增加導致養老金開支更加「吃緊」。
(五)我國領取養老金年齡過輕
為了適應21世紀老齡化社會,1994年日本把領取養老金的起始年齡推遲到65歲,對沒有工作或低薪的勞動者,可在60~64歲期間支付部分養老金。瑞典基本養老金和與收入相聯系養老金的年齡資格未滿65歲。美國通過一項國會立法,將退休年齡從65歲推遲到67歲。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事業壓力,通過採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就業的矛盾,實際上就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問題推向遠期。

四、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戰略構想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踐以及當前國際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為我們深入思考養老保險制度科學發展的路徑,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養分。現實的約束條件決定了我們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來,但是,卻迫切需要對原有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
(一)推動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
提高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從理論上講有兩種路徑:一種思路是自下而上,從縣、地市再到省級統籌,從而進一步發展到全國統籌。這種思路看似較為穩妥,實則十分緩慢。目前我國採用的就是這種思路。另一種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實行全國統籌,企業繳費形成的統籌賬戶資金統一由中央政府籌集、管理、調劑和調動,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營。這就將名義上地方負責、實際上中央出錢的暗補變為明補,充分明確中央政府承擔養老保險的財政責任,進而增強人們在養老保險上的預期和信心,增強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
首先,建立統一制度、統一規則的全國「大一統」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實現城鄉全面覆蓋、人人皆有保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養老保障體系,符合建立和諧社會的政策需求,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其次,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制度,才是解決我國養老保障制度問題的根本之策。有媒體報道,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動因是財政負擔問題。若僅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將成為「頭痛醫頭」的改革,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降低到企業水平,而公務員養老改革卻不納入改革的范疇,必將增加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阻力。將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公務員養老改革、農民工養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國養老制度的「碎片化」將從「二元」演變為「三元」「四元」,其面臨的問題和困境將更加嚴峻。
(三)加強養老保險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應當建立專業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及時全面地將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公開化,並切實實行問責制;讓承擔繳費義務的直接責任主體勞資雙方及其代表組織工會和僱主組織參與養老保險事務的監督管理;國家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化建設,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用法律法規及時解決在養老保險參保、退保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資金安全性,強化保險費的收繳功能、達到保險基金收支平衡、防範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四)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新來源
通過徵收特種稅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政府可以考慮徵收遺產稅、消費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利息稅中劃出一定的比例來補充養老保險基金。還可以從國有土地出讓金、發售社會福利彩票等渠道籌資。一些專家建議建立保險基金對企業的持股,使其獲得了穩定的基金來源,增強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的能力;同時,企業因讓渡了一部分產權,也有利於將原來承擔的社會職能轉給社會保險體系。這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助於企業改革。按照行業、地區,參照企業現行的稅後利潤上繳比例確定資產的平均報酬率,將歷年來政府從企業中提取的超過這一水平的資產收益視為投資抽回,將國家的再投資和政府補貼視作投資追加。投資抽回與投資追加的差額,即資產存量中勞動積累形成的部分。
(五)適當延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
我國職工的退休年齡應適當延長,不同性質的勞動者不應「一刀切」規定退休工齡,即不分職業、學歷,勞動者統一按到規定年齡實行退休。而且性別也不應是退休年齡的考慮的必要因素,勞動者的學歷、職業應列於新體制制定退休年齡的考慮因素。採取「一刀切」規定退休年齡,將造成高素質勞動力的極大浪費,同時對高學歷的勞動者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新的養老保險立法將勞動者的學歷作為參考因素來規定退休年齡,應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長若干年。

五、總結
隨著我國老齡化人口的加劇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進入21世紀後,我國養老保險面臨嚴峻的挑戰。不斷出現的養老統籌層面低、籌資難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傳統的養老模式與現實要求相距甚遠。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進行大范圍甚至全國性的社會統籌,必須認真分析中外養老保險制度差異,准確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結合我國國情與經濟實力,正確地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構建符合國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養老保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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