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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養老院現狀

發布時間:2021-03-16 20:52:59

A. 現在珠江的概況

珠江概況

珠江是我國南方的一條大河,橫貫華南大地,是我國七大江河之一。珠江包括珠江流域、韓江流域、海南省,廣東、廣西沿海諸河及雲南、廣西國際河流,跨越雲南、貴州、廣西、廣東、湖南、江西、福建、海南等8省(自治區),總面積為79.63萬平方公里,其中珠江流域我國境內面積44.21萬平方公里,另有1.1萬余平方公里在越南境內。

珠江水資源量相對比較豐富,徑流總量僅次於長江,是黃河的6倍,

單位面積產水量居全國之冠(圖為西江幹流)

珠江流域內多為山地和丘陵,占總面積的94.5%,平原面積小而分散,僅佔5.5%。總的地勢是西北高,東南低。西北部為平均海拔1000~2000米的雲貴高原,在雲貴高原以東是海拔在500米左右的兩廣丘陵,廣西以及雲貴高原東部廣泛分布著石灰岩,以雲南的石林和桂林的山水最為典型,珠江下游的沖積平原是著名的珠江三角洲。

珠江流域地處亞熱帶,北回歸線橫貫珠江流域的中部,屬於濕熱多雨的熱帶、亞熱帶氣候,氣候溫和多雨。四季的特點是:春季陰雨連綿,雨日特多;夏季高溫濕熱,暴雨集中;秋季台風入侵頻繁;冬季很少嚴寒,雨量稀少。大部分地區年平均溫度在14~22oC之間,多年平均降雨量1200~2200毫米。

珠江流域由西江、北江、東江及珠江三角洲諸河等四個水系所組成。西江由南盤江、紅水河、黔江、潯江及西江等河段所組成,主要支流有北盤江、柳江、鬱江、桂江及賀江等;北江主要支流有武水、連江、綏江等;東江主要支流有新豐江、西枝江等;西北兩江在廣東省三水市思賢窖、東江在廣東省東蕪市石龍鎮匯入珠江三角洲,經虎門、蕉門、洪奇門、橫門、磨刀門、雞啼門、虎跳門及崖門等八大口門匯入南海,構成珠江獨特的「三江匯集,八口分流」的水系特徵。海南島上主要河流有南渡江、萬泉河和昌化江。

珠江流域年平均徑流總量為3360億立方米,流域人均水資源量為4700立方米,相當於全國人均佔有水資源量的1.7倍。珠江是我國各大河流中含沙量最小的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為0.126~0.334公斤每立方米。

珠江流域土地資源共66300萬畝,其中耕地7200萬畝,林地18900萬畝,耕地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流域人均擁有土地僅有9.31畝,約為全國人均擁有土地的3/5。糧食作物以水稻為主,其次為玉米、小麥和薯類。經濟作物以甘蔗、烤煙、黃麻、蠶桑為主,特別是甘蔗生產發展迅速,糖產量約佔全國的一半。熱帶經濟作物有橡膠、油棕、咖啡、可可、劍麻、香茅等。

珠江流域礦藏以錳、鐵、鎢、鋁、錫、硫等儲量最大,較著名的礦區有個舊錫礦、六盤水煤礦、平果鋁礦、雲浮硫鐵礦等。

珠江流域沿海開放港口城市有廣州、湛江、北海,經濟特區城市有深圳、珠海、汕頭,海南省是全國最大的經濟特區,珠江三角洲是沿海經濟開發區,目前已形成以廣州為中心,包括深圳、珠海、佛山、江門及周圍幾十個中小城鎮在內的珠江三角洲城市群,成為全國城鎮化水平最高的地區。

珠江流域總人口為8980萬人,本地區是我國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地區之一,主要民族有漢、壯、苗、布依、毛難等,以壯族最多,苗族次之。

珠江流域已建成各類型水庫工程13988座,總庫容706億立方米;修築加固堤圍20500多公里,水閘8500多座;已建水電站總裝機容量950萬千瓦,占可開發量的34.3%;治理水土流失面積3.62萬平方公里;水利工程現有年供水能力835億立方米;現有灌溉面積6392萬畝,其中建成萬畝以上灌區780處;水利化程度達67%。各項水利工程發揮了防洪、發電、灌溉、供水、航運等綜合效益,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安定和經濟發展,提高城鄉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主辦單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 承辦單位: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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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請問黔江的農轉城土地補償標准時怎麼樣的

關於印發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10〕322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鄉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已經2010年9月13日區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黔江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城鄉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的農村居民,按照戶籍管理相關規定自願退出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耕地轉為城鎮居民的,其農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下簡稱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退出與利用,適用本實施細則。
承包林地林木的轉戶居民,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在依法、有償的原則下,可採用轉包、租賃、轉讓、拍賣、入股、聯營、劃撥等方式進行流轉,具體流轉辦法另行制定。
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未轉非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失地農村移民、城中村農村居民按照國家、市和我區土地徵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原則。總體設計,分類規劃,統籌城鄉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土地退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三)合理補償原則。應當給予退出農村土地的農民合理補償,充分保障農民的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
(四)統一管理原則。退出的農村土地應當統一管理,分類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則。農村土地的退出與利用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農村承包耕地退出與利用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轉戶居民承包林地林木流轉的監督、管理和審批工作。
公安、財政、民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及國土、農業、林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退出與利用管理及林地林木流轉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委)、組切實做好轉戶居民的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批准成立的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清理、登記、測算、費用發放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耕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按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承擔承包耕地退出後的補償、整治工作。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具體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並可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具體實施。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具體負責做好退出承包耕地的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 區級相關部門應結合城鎮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進程,量力而行,引導、鼓勵、扶持社會資本參與退出農村土地的整治、流轉和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支持和鼓勵城市工商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參與農村土地和林地林木的流轉,提高農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補償

第七條 符合《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黔江府發〔2010〕56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實施細則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
第八條 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承包經營權,也可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自願退出並獲得補償,鼓勵轉戶居民成片退出。
第九條 農村居民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退出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農村居民自願轉戶並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築物、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參照退出時我區征地政策中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償;購房補助以轉戶前戶口簿上登記的農業人口為准,在中心城區購房的補助15000元/人,在鄉鎮購房的補助8000元/人。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
(二)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相應補償的權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三)農村五保對象(不含孤兒)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由民政部門統一安排集中供養,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建立專戶、專帳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民政部門,專項用於農村五保對象的集中供養。
第十條 對自願退出承包耕地的,按本輪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年平均流轉收益標准給予補償。我區第二輪承包期限從1998年6月30日到2028年6月30日,其剩餘年限為承包耕地退出時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退出承包耕地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其補償標准為:屬城市規劃區之內的,按征地拆遷補償標准執行;屬城市規劃區之外的6個街道(城東、城西、城南、舟白、正陽、馮家)所屬行政區和4個中心鎮(石會鎮、濯水鎮、阿蓬江鎮、馬喇鎮)的集鎮規劃區內補償標准為田每年每畝650元、土每年每畝600元;4個中心鎮規劃區外以及其他鎮鄉所屬區域補償標准為田每年每畝550元、土每年每畝500元(面積按確權後的面積計算)。
對歷史形成的自留地、飼料地按照承包耕地標准給予補償,其面積以承包土地確權頒證登記的面積為准。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農村居民整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全部承包耕地的,按照同時期征地政策給予補償安置,對按有關規定辦理了農村土地徵收手續的,將原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二條 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承包耕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承包耕地並按整戶退出時的標准補償。
第十三條 轉戶居民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退出按照申請、審核、審批、實施的程序辦理:
(一)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申請表;
2.農村房地產權證;
3.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戶退地的書面意見;
5.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含購房證明材料);
6.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應對農戶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會同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農戶家庭人員情況和宅基地及建(構)築物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計算補償費用,在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後由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從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自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補償清單和其他申請材料轉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登記造冊管理,並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政府審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經批准後,轉戶居民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及時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同時獲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補償費。
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後原農村房地產權證依法予以注銷。凡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房地產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權屬登記機構備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構)築物,不得改變宅基地及建(構)築物的用途、現狀等。
第十四條 轉戶居民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戶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時,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應包含退出的事由、退出的面積、全體家庭成員是否同意放棄承包經營權等內容,並同時提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確認通知書。
(二)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農戶,應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退出協議。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承包農戶戶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地塊、坐落、面積;
3.補償方式及金額;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協議約定的退地時限自轉戶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3年。
(三)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及其補償情況進行公示。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面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的面積為准。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四)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審核確認後,可用區財政支付給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五)由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退地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退地農戶的退地申請書、退地協議、相關退地事由及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其真實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區政府審批。批准後方可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向退地農戶支付補償費。
(六)退出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並獲得補償後,退地農戶應交回或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未交回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請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收回或注銷承包經營權證的情況書面告知農村土地整治機構。
凡退出農村承包耕地、自留地、飼料地協議約定了轉戶退地過渡期的,農村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管並報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交付承包耕地前,轉戶居民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承包耕地,不得改變承包耕地的用途等。
第十五條 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其儲備范圍、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的測算據實一次性支付補償費。
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農村土地整治機構與轉戶居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及建(構)築物協議》。
第十六條 區政府可在城鎮規劃區內以行政劃撥方式供給國有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建設轉戶居民集中居住點。轉戶居民可按區上的規定申請購買。
符合城鎮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轉戶居民,轉戶進城後可納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圍。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七條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編制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財政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應通過財政撥付資金、貸款等渠道支持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籌集農村土地整治資金。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應當編制復墾方案,明確復墾的地類、規模、工程設計、工程進度及資金運作等,經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按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可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手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第二十條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對集中連片、宜農用途等條件的,應將退出的宅基地復墾為耕地或其它農用地,交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利用。
宅基地復墾按照重慶市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區級相關部門應通過對田、水、路、林、村、房的綜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增產增效和農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二條 原農村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宅基地及農村房屋後至土地整治前,經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可將農村房屋及其他設施臨時出租、臨時改變用途。
農村退出、補償並經整治的農村房屋、集體建設用地、農用地,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可向區土地、房屋登記機構申辦農村房地產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並通過抵押、臨時利用等方式籌集農村土地補償周轉資金。
第二十三條 退出的宅基地復墾後,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不改變。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並更新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涉及土地權屬調整變化的,依法辦理相關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退出的宅基地應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宅基地復墾後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或地票交易統籌利用。
農用地整治後產生的新增耕地指標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向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申請交易。
第二十五條 退出的承包耕地其所有權和用途不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退出承包耕地的管理、整治和經營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耕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過承包耕地置換等方法使其相對集中連片,並積極引入城市資本、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專業大戶參與,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提高利用效率,充分發揮效益。
第二十六條 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退出的承包耕地,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統一經營使用,通過流轉等方式籌措土地補償資金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七條 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支付補償費的退出承包耕地,集體經濟組織應與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簽訂託管協議,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對託管的承包耕地組織流轉或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退出承包耕地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出資補償的,集體經濟組織應與國有土地儲備機構簽訂託管協議,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退出的承包耕地已經流轉的,在變更轉出方後原流轉合同繼續實施。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償的,其流轉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或新的承包人。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墊付補償的,其流轉收益用於歸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或國有土地儲備機構。
第二十九條 通過地票交易、承包耕地流轉經營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補償費的,經國土、農業、財政等部門審核確認後,通過區財政投入資金或儲備適量國有土地取得出讓收益等方式彌補資金缺口。
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出資補償的,退地補償費計入國有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本。

第五章 監 管

第三十條 區國土、農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退出補償、利用及資金使用的監管。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退出承包耕地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撂荒並負責調處承包耕地退出糾紛。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轉戶居民林地林木流轉情況的監管,負責調處承包林地林木流轉的糾紛。
第三十一條 擅自將退出的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有關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隱瞞、欺騙、編造等手段獲得補償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補償不到位、不及時或有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侵犯轉戶居民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區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土、農業、林業、財政、監察等主管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國有土地儲備機構、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分設並公開舉報監督、政策咨詢電話和公眾信箱,接受社會公眾咨詢並監督宅基地及建(構)築物、承包耕地的退出、補償、整治與利用和林地林木的流轉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C. 重慶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江陵區,萬盛區,合川區,用川區,南川區,長壽區,哪個區好

涪陵

D. 重慶市黔江區經濟發展怎麼樣

很不錯!!!尤其是在火車站和飛機場開始建設以來,正陽工業園區頗具規模,也形成了一些產業鏈!!!!

E. 重慶黔江區復墾中青年養老保險一次交十年後還要交費嗎可不可以一次交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版累計繳費權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5)黔江養老院現狀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從2016 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養老保險。

同時被保險人只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已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繳費總基數的19%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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