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援助機構如何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需要獲得律內師幫助,容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該法規定的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為落實該法的規定,司法部與民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法律服務機構承擔起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使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時地得到優質的法律援助。
㈡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應從哪幾個方面得到保障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保障:
1、推廣公正贍養協議,並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確立贍養糾紛案件調解必經制度。鑒於贍養問題輻射的社會面廣,加之贍養糾紛愈來愈多的現實,我們認為以多做調解為宜,不能簡單地將「一步到庭」庭審模式適用於贍養糾紛案件。增加調解程序,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各方的對立情緒,減輕各方的精神負擔,對被贍養人有利無害;
2、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應注重精神安慰。
加強訴訟中宣傳、教育工作。凡有虐待行為的贍養人,法庭應當首先對其進行教育,宣傳法律規定,同時,根據民法通則中有關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贍養人具結悔過,當庭向被贍養人道歉,並書面保證以誠懇的態度履行贍養義務。在贍養糾紛案件中,一般不宜對贍養人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以免產生逆反、對抗心理,報復被贍養人,導致被贍養人受到更嚴重的精神傷害。
3、賦予法院據贍養能力裁判贍養費用及增長比例。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否均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現實生活中,子女在贍養父母上做到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有人認為,既然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那麼法院的權力只是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而義務應當是平等的,是否願意多付出那是當事人的權利。
4、建議賦予兒媳(女婿)法定贍養義務。
現行婚姻法第十五條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繼承法第十條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第二順序人不繼承。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建立代位贍養制度。
建議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贍養人年齡,即規定贍養人到一定的年齡階段,可以免除他(她)的物質贍養義務,追加孫子女、外孫子女作為代位贍養人,替其父母盡贍養義務。
多調少判,加大調解工作力度
6、適當加大對虐待、遺棄罪的刑罰力度。
現行刑訴法將「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操作程序作了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執行難」的現象波及到了贍養糾紛執行上。因此,對與贍養相關的刑罰幅度適當提高,實有必要。
㈢ 維護和促進老年人心裡健康的措施有哪些
一、提高心身健康水平、增強體質隨著衰老和體弱多病,名譽地位已不再象以前那樣有現實意義了。有個健康的身體,行動方便,能隨心所欲地參加家務勞動和社會活動,那才是老人最大的幸福。體弱多病,給老年人帶來種種軀體不適,如疼痛、便秘、食慾不好、消化不良和睡眠障礙等,可導致焦慮及朝不保夕的不安全感。由於患病、行動不方便,不但與社會交往減少,甚至料理個人生活也很困難。因久病引起某些兒孫的厭煩冷淡;醫葯費用的開支加重,致使實際生活水平下降,這些都可增加老人的孤獨、寂寞、與世隔絕、悲觀失望、自嘆自憐和厭世之感。處於此情此境,哪有幸福愉快可言。對老人的幸福來說,其健康的自我評價,比實際的健康狀況更具重要意義。這種自我評價包括有兩個標准,即實際健康水平的高低和老人對疾病不適感的態度。自我健康評價高的老年人,其晚年幸福高於自我評價低者,而自我健康評價低的老年人,由於對疾病的過分擔心、焦慮、病感增強、對死亡恐懼,整日憂心忡忡,十分不利於老人的心身健康。在老年人心身健康的實踐指導中,應實事求是,指導老人正確評價自己的健康,對健康應持樂觀態度。健康的好壞還影響老人的認識活動。健康不良者,多有日益衰老和死亡臨近感,因之悲觀、絕望甚至想早死了事。由於健康不良的影響,老人自感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步伐,自暴自棄,稱自己是思想僵化、知識老化、血管硬化,即將火化的「四化」幹部,足見其悲觀消極的態度。健康對老年人幸福的影響比經濟水平的高低更重要。我們發現,雖然是低收入的老人,如其對自我健康評價高,則其晚年的幸福感也高,「樂天安命,怡然自得」。相反,富裕的老人,如對自我健康評價低,雖然錢多,卻不一定感到幸福。因此,應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特別是對老人的常見病和多發病的研究,並改善老年人的衛生保健措施,以提高對老年病的防治水平。二、維持與社會接觸國內的調查表明,有1/3的老人不願意退休,健康的退休老人中,有50%希望繼續工作。老人深感社會生活的重要性,他們通過各種方式,走向社會,保持與人交往,從社會生活中尋找友誼、精神寄託和生活的動力。老人希望通過新的社會角色身份,發展自我實現,以補償他們的社會活動范圍的縮小。1/3的退休老人有自己的興趣和愛好活動,兼職兼差,充當顧問,或從事某些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活動。46.2%的老人認為工作或勞動是為社會盡責,27.1%的老人認為工作會使他們愉快,24.6%的老人把工作視為獲得經濟上補償途徑。這些統計數字表明,老年人參加社會工作,是人生價值觀的體現,他們力圖擺脫衰老的限制,回歸社會,在繼續學習、工作和與人交界中擺脫空虛感和孤獨感,以求得精神上的充實與愉快。同時,社會對老年人成就的肯定,以及對老年人的尊重,都會增強老年人的自尊心和榮譽感。所以,為他們提供發揮余熱的機會,使他們對社會有貢獻、有作為,有精神充實的愉快,這是老人心理衛生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三、獨立支配的經濟收入有無經濟收入,和經濟收入的多少,必然影響老人的晚年幸福和在家庭中的地位。我國目前尚有一大批無經濟收入的居民和農民老人,他們依賴子女贍養,而沒有自己支配的經濟權。收入低的老人也會因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影響生活水平。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再加上物價上漲及部分兒女的態度不端,都會造成老人對生活保障的擔心,在憂愁中渡過殘年。故在老人的心理衛生工作中,應重視改善老人的經濟條件,使其能有足夠的經濟來源以維持生活。四、家庭和睦老人的生活有子女體貼照料,有病能及時診治,經濟上有保障,父慈子孝,就會使老人感到溫暖,家庭成員間和睦,友愛互助,而使老人備享天倫之樂。有些家庭,尊老傳統受到破壞,子女對老人的生活不聞不問,把老人選為勒索和役使對象,老人在精神上備受折磨,出現焦慮、抑鬱,並有萬念皆空、前景渺茫之感。在這種不愉快的逆境中,假如老伴尚存在,尚可相依為命,互相照應體貼。一旦老伴去世,孤單一人,實難適應這種悲慘凄涼的晚景。所以,幫助喪偶老人在自願的前提下,重組家庭,對於孤寡老人的心理衛生也是一個主要環節。五、生活富於藝術為了更好地安排晚年生活,提高生活情趣,應持如下原則:1.生命在於運動老人不能太清閑,只要不過分勞累和緊張,生活安排得弛張有度,對心身健康有好處。2.愛勞動從家務勞動做起,也可做些力所能及的社會義務勞動,並體會其中樂趣。3.培養興趣和愛好根據自己的文化、愛好和條件,自由選擇。琴、棋、書、畫或栽花、養鳥、釣魚、體育鍛煉等,都可以培養老人對生活的熱愛,既可體會人生的樂趣,又可陶情冶志,養生益壽。4.交朋友相互多串聯,在人與人交往中,可以交流思想、抒發感情、互相安慰鼓勵、學習交流生活的經驗。這種交朋友活動,可以減少孤獨空虛和消沉之感,體會到人間有友誼,無處不溫暖。5.活到老,學到老要關心國家大事,讀書、看報,不斷更新知識。有造詣的知識分子,尚可在晚年著書立說,總結一生經驗。6.不可沉溺於某種愛好通宵達旦地的打牌、下棋,或久看電視,自不量力地過勞旅遊,都是應當禁忌的。六、發揮社會支持系統的作用老年是許多危機和應激因素集中於一起的時期。老年人和青年人相互比較,會在短時期內喪失更多功能東西。如退休引起的原社會角色的喪失、收入減少、離開熱愛的工作和熟悉的朋友、晚年喪偶、同齡親友相繼死亡、體弱多病等,都會給老人帶來許多心情不安的各種應激因素。在這些因素的威脅下,會破壞老人的幸福晚年。因此,政府、社會、單位、鄰里、家庭及親友等,都應對老人給予關心、安慰、同情和支持,為老人建立起廣泛的社會支持系統網,形成尊老、敬老的社會輿論,滿足老人的物質和文化需要。發展老人服務事業,提供老齡食品和服裝,改善居住條件,建立老人公寓、老人病院、老人門診,極大地方便老人的生活和保健需要,以克服衰老所造成的生活不便。不斷豐富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為老人開辟娛樂場所,在報刊、電視、電台的節目中增添老人所喜愛的內容,指導老人過好晚年生活。此外,還應加強老人的社會保險和法律保護,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享受天倫之樂,歡度晚年提供社會保證。七、從戰略觀點預測和規劃老齡問題我國人口居世界第一,老年人的絕對數相當於整個歐洲老年人的總數。而且,我國老齡化的進程快,60%的老人分布在農村,他們的生活水平還很低,文化、精神生活缺乏,社會福利事業還不完善。因此,應從戰略的觀點進行預測和規劃,以解決好老齡化帶來的問題。現代社會已形成科學、技術、生產、生活等方面緊密聯系的動態大系統,越來越要求有關各科專業協同工作,以促進社會發展整體最優化。所以,國家有關部門應從政治、人口學、社會學、生態學、醫學和經濟學諸學科對老年人的心理衛生問題進行綜合研究,以提出相應決策和措施。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該法律是為了老年人的權益,制定的法律,其中明確了說明了老年人的劃分,為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4)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活動策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㈤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什麼共同責任
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依法做好老齡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這是我國實現科學發展、加強社會管理與創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人口老齡化形勢呈現出老年人口基數大,增速加快,老齡化超前於現代化,空巢老人、高齡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大量增加等特點。
與人口老齡化的嚴峻形勢相比,我們的應對准備顯得不相適應。發展老齡事業、保障老年人權益,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也是近年來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重要民生問題。
(5)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活動策劃擴展閱讀:
發展完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和老齡服務體系,加強老齡工作體制機制建設,進一步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氛圍。同時,要把執法檢查與法律的修改完善結合,與代表議案、建議的辦理結合,增強執法檢查工作的實效性。
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是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重點之一。根據安排,執法檢查組組成7個小組,於今年5月至7月分赴上海、安徽、福建、山東、雲南、陝西、新疆等地開展檢查。
㈥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樣享有。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享有的權益。」「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5)受贍養扶助權利。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7)婚姻自由權利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不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8)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境,關繫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9)繼承權
。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10)文化教育權利。
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㈦ 以開展維護老人合法權益為題的活動方案怎麼寫
論保護婦女兒童與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婦女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一支偉大力量。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尊重婦女,愛護兒童是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 憲法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但是,有些人無視這些規定,歧視、侮辱、摧殘婦女和殘害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迭有發生,一些地方買賣婚姻盛行,成為青年人爭取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鎖;拐賣婦女兒童、重婚等社會丑惡現象和抱童養媳、溺嬰、棄嬰等惡習有所復萌,嚴重影響安定團結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當前,我國城鄉正廣泛、深入地開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制宣傳活動,與此相適應,司法機關嚴厲懲處了一批嚴重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摧殘迫害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運用法律武器同一切侵犯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這是完全必要的,非常正確的。 我國是社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