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稅贍養老人專項扣除必須要滿60周歲嗎,已退休並且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贍養可以酌情予以減免嗎
不可以的,贍養老人的要求就是必須要年滿60歲的父母,或者是子女已經不回在人世的,年答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不滿足年滿60歲的條件,就無法稱為老人,也就不存在贍養的說法了。51個稅問答提醒您,對於您這樣的特殊情況,可以詢問當地的社保局、稅務局看是否有其他的優惠政策。
㈡ 是六十周歲就是老年人了嗎就是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群了
不一定!不過上60歲應該進入老年階段,勞動力,不只是體力勞動,體力也看你的身體狀況,年齡只能參考!
㈢ "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視為喪失或缺乏勞動能力"請問法律依據
「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視為喪失或缺乏勞動能力」出自《勞動和社會保回障部辦公廳關於企答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125號
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
(2001年5月11日勞社廳函[2001]125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㈣ 未滿六十歲的孤寡老人還沒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應該由什麼部門管
當然是由公安局管,六十歲你還能勞動就去勞動,如果犯罪了公安局肯定會抓你。
㈤ 求問農民超過60歲還屬於勞動者嗎
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申訴案件中,特別是在維護超過60歲以上的老年農民的合法權益過程中,常常遇到的問題是:農民60歲以後還算不算勞動者,他們在遭受侵害或工傷後有沒有享受誤工費賠償的權利。
基本案情紀某、曹某是一對62歲的農民老夫妻,靠承包村裡的幾畝責任田為生。老人紀某患有高血壓,但治療保養得當,未影響過正常農田勞作和日常生活。2007年春種時,本村的劉某、曹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擅自在兩位老人的空閑地里打井,兩位老人下地幹活時發現此事上前制止,雙方因此發生毆斗。毆斗中,紀某被推倒在地,引發腦出血住院治療34天,曹某一直在醫院陪護。兩位老人將劉某、曹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葯費、誤工護理費等1萬元。
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吵罵行為與原告腦出血之間存有因果關系,但原告明知自己屬於原發性高血壓患者而積極主動到爭執現場,主觀上有重大過失,可適當減輕被告劉某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的主張,參照相關規定(「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的應當辦理退休」的年齡規定),其已到被供養年齡,故其主張不予支持」,駁回了原告誤工費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紀某夫婦向檢察機關申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核實案情後認為:紀某、曹某身份系農民,家庭全部經濟收入來自其耕種的承包農田,沒有享受農民低保等待遇。原判決認定「原告已達到需他人供養年齡」 套用的相關規定是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該文件是針對國家退休人員而不是針對農民規定的。因此,檢察機關以「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了抗訴。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仍以紀某事發時已患高血壓疾病,已達到被供養年齡等為由,判決維持原判。
分歧意見檢察院和法院在這起案件中的主要分歧有兩點:1、紀某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2、界定農民在達到工人退休年齡後成為被供養者有無法律規定。
在第一個分歧點上,檢察機關認為紀某應該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其誤工應得到相應的賠償。從法律依據方面講:一是《憲法》第4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這里明確規定,像紀某這樣的人有勞動的權利,勞動權利的取消沒有年齡規定,只要具備勞動能力即可。二是在《勞動法》中,對勞動者的年齡除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外,再沒有其他規定。紀某是經營自己承包土地的農民,應當是符合上述法律意義的勞動者。從事實依據方面講:其一,案件發生時,紀某正在下地幹活,說明其有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能力。其二,紀某患有高血壓並不等於沒有勞動能力。一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法律規定要經過必要的法醫鑒定來加以確認;一個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也應由國家勞動管理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鑒定和確認工作,不是隨隨便便就能認定的。其三,勞動者紀某喪失勞動能力是在受侵害之後而非受侵害之前,其因受到侵害住院34天以致影響了自家承包農田的春種,應當屬於誤工性質,理應得到相應的賠償。
在第二個分歧點上,檢察機關認為紀某是農民身份,而不是工人。因此,農民紀某不能像工人那樣達到年齡限制後便成為國家或集體供養的對象,而可以不去勞動,不從事農業生產。目前,國家還沒有對農民的養老問題出台相關法律規定,對如何對待達到工人退休年齡的農民更沒有「供養」方面的規定。在社會生產、生活方面,農民仍是以家庭供養養老模式為主,農民的勞動期限也是直至勞動能力喪失為止。在我國廣大農村,沒有子女的、鰥寡孤獨的農民,他們都是勞作一生,老年農民供養問題十分令人關注,他們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勞動收入因侵害而得不到應有保護的事更是令人痛心的事。當前,具體可行的保護老年農民權益的法律,只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按照該法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這一法律依據足以說明,法律保護老年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和獲取農業收入的權利,對他們的勞動能力遭到侵害形成了誤工損失,影響了合法農業收入的,法律應給予保護。
案後餘思該案申訴人明確表示不接受這一終審判決,又向省高級法院申訴,開始了新的訴訟之路。當前,檢察機關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責的主要手段是對涉農維權、貧困群眾保護、勞動爭議、保險糾紛、補貼救助等涉及民生的司法不公的案件及時提出抗訴,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從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程序來看,任何一個抗訴案件都是經歷了兩級以上檢察院的審查,基層院有一個提請抗訴和建議提請抗訴的審查,上級院有一個作出抗訴決定的審查。一般來講,抗訴理由經過兩級檢察院審查確定後,其正確概率是較高的,但抗訴案件的改判率在一些地方法院卻不高。如上述案件,申訴人在接到終審判決後,曾來到提請抗訴的檢察院提出這樣的問題:你們檢察院抗訴的理由再對,法院就是不聽,檢察院還有辦法為我維權嗎?法院有錯不改,檢察院有辦法嗎?這樣尖銳的問題確實難以回答。
㈥ 本人無工作沒交過社保錢現在60歲了有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國家有什麼救助規定
如果這種情況,而且沒有子女,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無保戶,根據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比例,每月給予固定生活費用
㈦ 有子女的60歲以上喪失勞動力的老年人是否能申請低保
可以的
低保申請范圍和條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按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實行差權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
持有本市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資幫助的權利。
其主要對象是: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城市居民;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期滿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退休人員中,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對於申請對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保障:
雖符合上述保障對象的規定,但家庭日常實際生活消費明顯高於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的。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電腦、行動電話、摩托車、汽車和養有寵物的。
家庭人均月收入雖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其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的,經兩次以上介紹就業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㈧ 60歲以上的人還能算是勞動力么
好像算我爺爺60多了還在工作
㈨ 60歲以上的老人沒有退休金沒有低保沒有勞動能力應該怎麼生存
60歲,以上老人沒有退休金,沒有低保,沒有勞動能力,應該去找社區申請地保,因為國家有這個待遇
㈩ 60歲以上老人算不算失去勞動能力
不能一概而論的。有的人60歲了就沒有能力幹活了,有的人年紀更大都能工作,搞科研做學術教學生什麼的,而且很多行業是越老越吃香的。
是否喪失勞動能力不能根據年齡劃定,而應該根據個人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