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院入住協議
甲方(養老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電話: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齡: 性別 身份證號: 原單位: 丙方(親屬或本市擔保人) 親屬姓名: 與入住人的關系: 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擔保人姓名: 協議總則 一、為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 所醫、老有所學」,人人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 老人營造溫馨、舒適的生活環境,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體現全社 會對老年人的關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福 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 ,簽訂本協議。 二、各方簽約表明: 甲方對乙方已進行體檢,確信可以為乙方提供約定服務,並接受本協議的約 束。 乙方對甲方提供服務的宗旨、內容、性質、工作流程及責任已充分了解,自 願接收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自主簽約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丙方對甲、乙雙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方均確認,協議內容已仔細了解,對各方的情況均已了解並理解己方的權 利和義務。 三、情形變遷時,得訂立補充協議。 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可訂立補充條款。 協議分則 一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提供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 復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設施配套。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技 能的醫療護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無醫務室的應有與其簽約的專業醫院負責老人疾 病的診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的使用面積不低於部頒《規范》,為 老人提供的生活設施和用品須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和服務流程。提 供住宿條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環境舒適、潔凈; 二、生活照料的義務。按照入住老人的身體狀況(自理、介助、介護)提供 相應的服務,注意營養,根據老人的需要或遵醫囑合理配餐,對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人要喂水喂飯。要及時清掃房間,保持室內潔凈。定期幫助老人洗澡、理發 ,修剪指甲,更換衣物。照顧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實行科學配餐以 滿足老年人所需的營養均衡; 三、醫療護理的義務。基於保護入住老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需要,對偶患疾 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盡到診治護理的義務,嚴格執行康復計劃。老人突發疾病 ,須盡快通知其親屬或單位,說明病情,提出治療方案。對需搶救的,要先行搶 救。對介護老人制定護理方案並嚴格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 ,保障老人生命財產安全,防止老人意外傷害。對於潛在的危險和可能造成老人 傷害的,養老機構有告知和警示的義務。 四、滿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義務。經常組織老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 和社會交往,開展文體活動,對老人進行保健知識教育,幫助老人樹立健康向上 的老年價值觀。幫助老人進行心理調適和處理好老人之間的關系。 五、對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務,由本協議三方另行補充並作為本協議附件。 二 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規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實向養老機構反映老人的情況,如脾 氣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後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 公物,外出要請假。老人之間要搞好團結。 二、遵醫囑。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的效果取決於雙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 老人須按要求接受醫療護理及康復訓練,還應在患病治療期間遵守醫囑,配合治 療。 三、及時交納費用。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搶救費用等應隨時結清。 四、乙方外出時應在甲方設定登記處進行登記或有丙方陪同; 五、家屬及單位應經常與老人溝通,保持聯絡,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 及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養老機構,否則,應承擔由此引起的 一切後果。 三 丙方義務 一、丙方應保證至少 星期探視乙方一次,否則,除非乙方明確反對,丙方 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二、丙方應積極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暢。 三、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進入用餐和為乙方選餐。 四、丙方如帶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負責任。 當前頁碼:4 五、丙方對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害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四 三方安全義務 一、甲方在樓前設置門衛,外人入內均需登記,即使乙方親自帶入,如甲方 認為需要仍可要求登記; 二、乙方的房間屬於私人空間,除非甲方提供的設施狀況不良造成的傷害 ,甲方不承擔責任; 三、在丙方或乙方其他親屬探視期間,甲方不對乙方在這期間的非他人故意 傷害承擔責任; 四、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間內裝置其他設備。 五、乙方在發生如下情況時,均須向甲方及時說明並服從甲方安排,否則甲 方對可能的傷害或損失不承擔責任: 1、 在房間內保管貴重物品; 2、 會見可能有糾紛的客人; 3、 認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脅; 4、 對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護理內容,說明範圍並不限於入院前查體的結果 ; 5、 服用自帶葯品、食品或使用自備小物品時有疑問; 6、 對於某種器材或設備的使用方法不明; 六、甲方保持文體活動器材及路面狀況良好,並在可能有危險性的區域設置 警示標志。 七、甲方為乙方安全,有權勸阻乙方參與某項文體活動或服務,如乙方堅持 參與,須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八、甲方定期組織乙方查體,乙方對拒不參加的後果負責; 九、乙方突發傳染性疾病,應聽從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醫院就診時,甲方應通知丙方,並協助丙方辦理有關手續。 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一、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間病情加重或新發疾病,甲方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 丙方,丙方應急時趕到。否則,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二、非甲方原因突發停電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十三、乙方已達到不能自理者,丙方應及時聯系轉院或甲方協助聯系轉院。 仍堅持留在甲方處發生意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 服務費用 乙方需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向甲方繳納有關費用。繳納地點 :______。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費用: 1、床位費每月 ______元。 2、伙食費每月 ______元。 3、冬季取暖費每月 ______元。 5、交納押金 ______元。 6、電費(指自帶家用電器並經同意者),根據家電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費。 7、其他約定的服務收費計 ______元。 8、每月交納的費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內住宿連續10天以上不在養老院內 就餐,餐費按天退還,床位費不予退還。 二、固定費用按月收費須由乙方在費用發生5日前支付,乙方也可與甲方協 商其他付費辦法;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醫葯費用,按實際發生額隨時收 取; 四、乙方損壞甲方物品,應照價賠償; 五、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六、在以下情況下發生的費用或賠償,由乙方負擔: 1、 醫療費用; 2、 喪葬費用; 3、 違反己方義務,造成自身或他人傷害或損失; 七、丙方對須由乙方負擔的費用或賠償負有連帶責任。 協議附則 一 單方協議解除 一、以下情況下甲方可解除協議: 1、 甲方認為乙方的病情發展超出了甲方的護理能力; 2、 乙方患傳染博精神病; 3、 乙方有過度暴力、自殘、盜竊、詐騙傾向或其他嚴重不良嗜好,並有多 名老人投訴; 4、 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乙方未按時繳納有關費用或賠償金; 6、 乙方不遵守甲方規章,對甲方工作產生嚴重干擾。 二、如甲方違反本協議中的甲方義務,乙方可解除協議; 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至少半個月前通知對方; 四、合同解除後,甲方應按規定退還尚未發生但已預交的費用; 五、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費用不予退還; 六、合同解除,並不影響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協議費用》一節發生的賠 償金。 二 違約責任 除本協議已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條款外,違約方應支付給 對方違約金____元,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 解決爭議的辦法 各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和訴訟期間,各 方仍需履行本協議。 四 其他條款 一、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同等效力;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另訂補充條款。 五 補充條款 (不足可附頁)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 乙方:(入住老人本人簽名) 姓名: 丙方(親屬簽名) 親屬姓名: 擔保人姓名(簽名): 協議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B. 養老院護工勞動合同
養老院護工勞動合同可以參考最新版勞動合同範本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採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天),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准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種形式執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1、乙方試用期工資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人力資源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准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人力資源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人力資源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新勞動合同範本
(一)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人力資源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新勞動合同範本)
(一)甲方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人力資源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人力資源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範本要求註明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人力資源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範本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範本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thldl.org.cn,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人力資源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人力資源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勞動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人力資源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新勞動合同範本要求)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為標准,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勞動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新勞動合同範本要求)
雙方履行本勞動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新勞動合同範本要求)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勞動合同為准,雙方專門針對培訓、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購房等個別事項簽訂的協議除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勞動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勞動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協議是本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業人力資源內公開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人力資源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為本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勞動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抵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七)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塗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C. 老人糊塗進養老院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注意老人的人生安全,養護時間,看護的費用,以及照顧的內容等等
D. 養老服務合同必須一年一簽嗎
養老服務合同必須一年一簽的。入住養老院,一般都是一年一簽的,並且會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基本上是一萬塊錢左右,也是為了萬一有病先治病的費用,也有可能有的養老院特殊。一般在入住並簽署入住合同前,客戶都會先參觀了解養老公寓的情況,並向工作人員了解入住要求等。
養老院簽訂合同制度
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試用期一個月,合同到期續簽,須提前兩個星期。工作性質和勞動報酬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老院工作需要,完成養老院該崗位承擔的各項工作任務。乙方在用期間的基本工資為月柒佰元小寫700元,獎金見甲方的獎金發放制度。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的權利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對乙方行使管理權考核權和獎懲權,合同期間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E. 養老機構與養老院簽訂的合同
法律分析:養老機構應當就合同重大事項對老年人及其家屬或其他付款人、保證人、聯系人等盡到提示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F. 養老院怎樣和老人家屬簽合同
合法。
養老機構簽合同一般是與乙方(委託人)、丙方(入住老人)、丁方(擔保人)簽訂。如果丙方(入住老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乙方承諾其具備丙方的監護(代理)資格。
另外,養老機構簽署合同一般會附一個條款,即,甲方(養老院)無法從乙方、丙方以外的途徑得知丙方是畢悉乎否有其他負有贍養義務或享有繼承權的親屬,若因乙方的其他親屬對本合同的簽署和履行手悉提出異議,也就是說有其他親屬不知情的情況,這種時候,是由乙方負責協調處理,並承擔由此引陸纖起的所有後果責任,與甲方無關。
G. 養老院在托養期間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我認為可以把家屬的合同義務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約定義務,另一方面是法定義務。
先分析下約定義務。
約定義務就是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中當然可以約定家屬的義務。有些義務也是應當約定的,如家屬交納押金的義務。目前我了解,個別機構還沒有約定,還沒讓家屬交這個押金。當然這是機構的權利,你可以放棄權利,可以不收。但是如果老人突發疾病需要及時知辯余送醫,家屬又沒有及時趕到,你就要墊付住院押金,你不能以未交押金而不送醫。因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老人突發疾病及時送醫也是機構的強制性法律義務。
在實踐中,無論是一些示範合同,還是養老機構單方起草的合同,總的來講,都是格式合同。有些格式合同,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
1
一是家屬義務約定得還不周延、不全面。舉個例子,如有的沒有具體約定家灶友屬探望老人的義務,沒有根據實際,約定家屬一定期限內探望老人的次數。家屬花錢把老人送進養老院,養老院要提供心理護理服務,但不能完全代替家屬精神慰藉的法定義務。現實中一些老人因心理問題自殘、自殺,很多情況跟家屬、家庭有關,家屬也有責任。但因為你在合同中沒約定或約定了在履行中沒記錄,想讓家屬承擔一定的責任,就存在一定的困難。
2
第二個問題是有些約定不公平、不合理,最後到了法院也不認。如有個單位的合同約定,家屬給老人送葯應及時,養老機構沒有事先提醒的義務,因送葯延誤導致的一切後果由家屬承擔。法院認為,養老機構你應盡的提醒義務自己給排除了,你把家屬的義務規定的太重了,這樣不對,責任,雙方要一起擔。
3
第三個問題,就是約定了家屬義務,但未建立起家屬履行義務的機制。如有個單位合同約定,對老人實施安全保護約束措施時要徵求家屬同意,家屬應做出是否同意的判斷,如同意怎麼樣,不同意怎麼樣。這個約定是很好的,但履行過程中,機構未徵求家屬意見,也沒有實施約束。最後,老人在床上躁動把手碰破了,還很嚴重,家屬不依不饒,機構承擔了全部責任。如果此案,機構讓家屬簽字,家屬不同意,至少能減輕機構的責任。
說到這里,機構如何進行風控,至少有幾點已經清楚了,在把自己的義務定好的同時,要詳盡約定家屬的義務,要約定的公平合理,要建立家屬履行義務的機制,包括制度、流程、記錄等,要留痕跡,也就是證據材料。
第二方面的合同義務就是法定義務。
所謂法定義務,就是法律規定搭滾的合同當事人的強制性義務。那麼家屬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是什麼,有哪些?目前,我國與養老服務合同相關的一些法律和標准,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01年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2013年《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等,寫的基本上都是養老機構的強制性義務,基本上沒有明文、具體規定家屬的義務,注意,我這里說的是明文、具體規定。說到這里,有的朋友可能會問了,我們的《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里不是寫了晚輩對長輩的贍養、扶養義務嗎?沒錯,這些法確實規定了這個義務,並且還是強制性義務,但這些規定不是針對養老服務合同的,我們不能簡單把這些義務作為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的義務。這個問題,後面我還提到。
既然目前法律,強制性標准沒有明文、具體規定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的強制性義務,這不就是說,家屬沒有法定義務嗎?這不就麻煩了,義務和責任都成我們養老院的了?各位朋友,不是這樣的,沒有明文具體規定,不等於就沒有規定。這里,大家要牢牢記住民法、合同法的講的「誠實信用」原則。
2017《民法總則》第七條、1999《合同法》第六條都規定了這個原則。大家還要牢牢記住一個法條,1999《合同法》第六十條,這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根據誠信原則,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另外參照合同法關於委託合同、承攬合同最相類似的規定,我認為,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至少具有六項法定義務,一是如實告知的義務、二是協助機構服務的義務、三是善後義務,四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五是交納費用的義務、六是向機構提出的服務要求合理、合法的義務。這六項法定義務,不管合同中有沒有約定,都是要履行的義務。這六項義務內容到底是什麼,為什麼說它們是家屬的法定義務,篇幅關系,下面我只就前四項義務稍展開來談談。
1
第一項法定義務是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告知義務就是在簽署合同前家屬應向機構如實告知老人的情況,如脾氣秉性、家庭成員、既往病史、健康狀況、葯品使用等情況,如實告知老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傳染病等,具體應做的事就是要如實、全面填寫或協助老人填寫《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就是在評估老人能力時要如實、全面回答評估員的詢問,不能做的事就是不隱瞞、不說謊,不欺詐。這條義務在法理上,也叫作先合同義務,是在簽署合同前需要履行的。
把如實告知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除了誠信原則和合同法第六十條,另外的依據是什麼?至少有兩點。一是《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條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二是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評估》標准(MZ2009-T-034-2009)1.1.1的規定。該標准說,評估員通過詢問被評估者或主要照顧者進行逐項評估。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如實告知義務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養老機構的評估義務、實施分級分類服務的義務就無法落實,為老人提供精準服務的合同目標也就難以實現。
與這項義務相應的機構風險控制,就是要通知或告知家屬,他要如實告知,就是要設計和提供《健康狀況自我陳述書》等文書讓家屬填寫,就是要做好老年人能力評估記錄。機構只有這樣做了,家屬如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有問題,機構才能依法維權,或要求家屬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否則機構倒成了過錯方,倒要承擔責任。
2
第二項法定義務是協助機構服務的義務。協助機構服務,就是協助機構服務好老人。如何協助,協助的內容是什麼?機構服務內容是多樣的,家屬協助的內容也是多樣的,當然並不是機構所有的服務都要家屬協助。家屬協助義務不可能羅列殆盡,但一般有如下內容,如同意入住或續約時與機構簽署書面協議的義務;入住時向機構如實告知身份和戶口信息、有效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並有變化及時通知機構的義務;如向機構如實告知與老人身心健康及機構服務緊密相關、為機構所不知的一些情況的義務;勸導老人遵守養老機構規章制度、接受管理、愛護服務設施、與其他老人和諧相處、遵守醫囑的義務;如遵守機構探視規定的義務;如對老人是否應使用約束用具進行判斷並簽署意見的義務;如及時協助機構處理老人走失、突發疾病等緊急情況的義務。
為什麼把這些義務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除了誠信原則和合同法第六十條,另外的依據是什麼?每項義務依據的具體規則不盡相同。拿與機構簽署書面協議的義務舉例,這項義務依據的具體規則至少包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三十三條的規定。按照這些規定,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家屬簽訂服務協議,(大家注意,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如未與老年人、家屬簽訂服務協議,民政部門應依法責令機構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簽署合同作為家屬的法定義務,那養老機構的義務就無法落實,養老機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養老服務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很多情況合同雙方是如膠似漆的關系,誰都離不開誰,離開誰都不行,所以協助是法定義務。
同樣道理,如家屬不告訴機構有效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養老機構就無法落實通知家屬的義務;如家屬不遵守機構探視規定就會影響機構履行服務的義務,影響老人們的生活,甚至健康、生命,去年就有一位家屬探望老人時吸煙,與同屋其他一位老人發生爭執,老人一生氣,心臟病犯了,最後搶救無效死亡。每項義務都有依據,時間關系,不一一舉例了。
與這項義務相應的機構風險控制,就是要通過合同、制度手冊等告知家屬這些義務,或者說要把這些法定義務變成你們之間的約定義務,在我國目前養老立法未健全的情況下,這點很重要;就是需要時,要通知家屬履行義務,並把通知存檔保存;就是要制定家屬履行義務的一些操作文本,如《家屬探視記錄》、《老人回家居住在家情況告知書》等;如家屬拒絕履行義務,要盡可能固定證據材料。各位朋友,風險控制措施多樣,這里只是舉例而已,無法詳細展開。
3
第三項法定義務是善後義務。善後義務就是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的義務。就家屬而言,就是養老服務合同因到期、解除、老人去世等原因而終止後,家屬有義務辦理出院手續,將老人接走。如家屬拒不把老人接走,或拖延接走老人,就可能對養老機構造成損害,這不僅違反誠信原則,也有違法律的公平,甚至公序良俗。
針對現實中合同終止後個別家屬不接走老人的棘手問題,如何進行風險控制?這個問題也比較復雜,簡單地說,機構就要把這項法定義務轉化為約定義務,詳細約定合同續簽、合同解除、老人去世善後等事宜;就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程序向家屬履行通知義務,並留有痕跡;就要合理約定老人出院的方式,2016年民政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考慮到機構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不得而知,機構將老人送回風險較大,所以引導機構採取訴訟方式解決這個問題,但這個示範文本並沒有禁止,當然也不會、也不能夠禁止機構將老人送回。只不過機構如要採取這種方式,一定要保證你解除合同、履行通知義務等沒有問題,對老人安全也盡到了高度注意義務,必要時要邀請公權力的介入。
4
第四項法定義務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什麼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八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等的規定,家屬具有對老人的贍養或扶養義務,或監護職責,這些義務如何叫履行得好,一般意義上而言,是沒有邊界的、是無限的。而養老機構服務合同,我認為僅僅是一種服務合同,而不是贍養或扶養協議,更不是監護協議,機構的服務義務是有邊界的、是有限的。如果機構與家屬簽訂的服務合同,服務范圍清晰,服務范圍之外的義務,大多數應當是家屬的義務,我把它叫做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到底有哪些?這不好籠統地講,要看你們簽的協議,要看相關法律和標准,比如協議中沒約定機構有陪伴老人外出的義務、沒有約定機構有給老人看病的義務,那麼這些義務仍然是家屬的。
有一點前面已提到,不管協議是否約定,機構對老人有精神慰藉的義務,但家屬仍然也有該義務。不能認為,家屬已經把該義務全部委託給機構了。
另外,家屬還有依法依約為老人擔責的義務,還有依法依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義務,今天不再詳細說了。
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了家屬在養老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中重點談了四項,一是如實告知的義務、二是協助機構服務的義務、三是善後義務,四是未委託給機構的義務。
H. 在簽訂養老院合同的適合要注意什麼
這份協議要求老人在住養期間,身體健康狀況若發生變化,養老機構要相應調整護理內等級容,應及時通知老人的家屬、親人即「托養人」一方;養老機構還要為老人建立健康檔案,保證院內設施安全。此外,還要建立外出登記制度,有自理能力的住養人外出,在簽訂書面認可書後,外出期間發生問題,養老機構將不承擔責任;養老機構要對工作人員失職造成的事故負責;老人患有精神病或有自殺、自殘傾向的,養老機構有權終止協議,通知托養人接老人出院等。
協議的簽訂將有效地促進養老機構改善設施條件,提高服務質量和人員素質,加強管理,通過採取防範措施,降低意外事故的發生率。同時,協議的簽訂也將防止個別托養人欺詐行為的發生,想「靠」老人「出事」從中撈取一些錢財的人,不必再做「美夢」了
個人建議,好好的有家不住,何必呢...
有年交,也有月交的!!! 這就看你怎麼簽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