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珠海補發過渡性養老金的條件
記者近日從珠海市勞動保障部門獲悉,根據省勞動保障廳日前下發的 精神,珠海市將從今年起提高過渡性養老金計發標准,無論目前已退休人員或今後辦理退休人員的過渡性養老金每人每月都可提高100元。 據了解,此次過渡性養老金調整全省實行統一政策,增加額均為每人每月100元。
其中,2009年1月1日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本市離退休人員,從2009年1月起按月加發過渡性養老金;2009年1月1日後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本市離退休人員,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按月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年1月,珠海市已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本市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進行了調整。此次提高過渡性養老金是我省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不同於每年的養老金調整。二者的區別在於養老金調整是年度性的,發放對象僅是當年已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之後新退休的人員只能參加下一年度的待遇調整;而此次提高過渡性養老金標準是長期性的,無論是目前已離退休人員或是今後新退休人員每人每月都加發100元,提高的過渡性養老金還將列入今後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㈡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1.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2.過渡性養老金作為新老制度銜接過程中,為保障在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與老制度相比不會低於按照老制度來辦理退休時的水平,總的原則是保低限高。過渡性養老金的概念第一次出現在國發(2005)38號文件中,即《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精神規定,在「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由於這部分人員處於新老制度交替的執行階段,實際繳費年限比較短,個人賬戶余額比較低,如果只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水平明顯低於按照老制度進行退休的人員,所以過渡性養老金是作為在過渡階段退休人員的一種補貼性的養老金。
3.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人員。一是1996年1月之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以後辦理退休的企業職工。包括在(1997)26號文件實施之前參加工作,該文件實施後辦理退休的國有企業職工、集體企業職工、就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這部分人員在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視同為繳費年限,屬於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二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拓展資料: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㈢ 哪些人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分析: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㈣ 哪些退休人員有過渡性養老金
實際上判斷的標准很簡單,只要職工在退休時有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他就可以領取一定金額的過渡性養老金。具體來說,有兩類人群可以領取:
一是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中人,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二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中人,而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2014年10月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時,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並在改革後退休的人員。
可以看到,企退中人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在認定時間有所不同,但兩者均有視同繳費年限,因此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計算標准獲得過渡性養老金。
事實上,配緩只要退休老人有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那麼在退休時,其養老金待遇就有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養老金待遇一旦明確,今年每年都會在此基礎上進行調整,因此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對於那些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老人來說,其過渡性養老金可以終身享受上漲的福利。
總的來說,過渡性養老金是比價特殊的存在,針對的也是特殊的人群,隨著這一批退休人員的老去,過渡性養老金也會完成自己的使命,退出歷史的舞台。
退休條件:
1、男職工年滿六十周年、女職工年滿五十周歲、女幹部年滿五十五周歲。
2、繳費年限滿十年以上(98年7月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慎賀滿十五年以上)。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有才能辦理退休,只具備第一條而不具備第二條的,只發一次性老年津貼及個人養老賬戶(含利息)。
過渡性養老金:
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1.2%(或1%)。
1平均指數(計算到2001年6月底止)(全部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年限各年度指數∑×)
計算「中人」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養老金叫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70條規定: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寬賣派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2、患病、負傷;
3、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4、失業;
5、生育。
另外,我國還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還有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等。
㈤ 哪些退休人員有過渡性養老金
可以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的人群如下:
1、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在建立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後退休的人。這類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2、部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正式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的時間是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前,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的,但是在2014年養老保險進行了改革,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採取統一的公式計算養老金,但是由於之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並態蘆沒有繳納養老保險,所以對於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滑閉敗工作,但是2014年10月1日後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可以享受過渡性養老金;
3、特殊情形人員;有一些特殊情況的人,可能也會有視同繳費年限,可以獲得對應的過渡性養老金,具體可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五條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拿橘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游敏岩。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信顫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神御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指導實施。
㈥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哪些人能領待遇怎麼計算
但過渡性養老金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的,一般只針對統賬結合之前的繳費年限,一般情況是1992之前參加工作的員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二、怎麼計算的?
(1)過渡性養老金=調休是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繳費年限*1%*本人實際繳費指數;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2年10月前的繳費年限*1%*本人視同繳費工資指數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㈦ 什麼退休人員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㈧ 哪些人不能領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分析】
過渡性養老金是針對「中人」來建立的,指的是那些在「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在此之後退休的人員。我國從1992年開始繳納養老金,但是有不少人在此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了,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因此有了「過渡性養老金」。
但過渡性養老金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的,一般只針對統賬結合之前的繳費年限,一般情況是1992之前參加工作的員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