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明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補貼發放的通知
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陝政發〔2011〕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縣區。
第三條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二)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五)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探索建立城鎮居民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條從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第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起步階段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八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按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第十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組)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提供資助。
第十一條政府補貼。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准統一調整為:繳費200元以下檔次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為40元;繳費400元以上(含400元)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標准在40元的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准為80元。財政補貼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共同承擔,其中省級承擔50%,市級承擔15%、縣區級承擔35%。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十二條殘疾人補貼。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按其繳納最低標準的保險費由省財政全額補貼;其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中度或輕度殘疾人參保按最低繳費標準的50%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所需資金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製作和發放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並建立養老保險計算機信息檔案。參保人須持證繳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錄入繳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十四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須做實,以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有權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情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
第十八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統一按55元/月標准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由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標准承擔50%,其餘部分,市級財政承擔15%、縣區級財政承擔35%。
市、縣區政府對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增設兩個檔次加發基礎養老金,其中70周歲至79周歲每人每月加發10元,80周歲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發20元。加發部分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含利息),可依法繼承。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二十條中青年居民應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第二十一條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的養老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居民核發《養老金領取證》,領取人員須持證按月領取養老金並年檢(認定領取資格)。
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標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規范業務程序,並做實個人賬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年度預算,及時將繳費補貼及基礎養老金補貼資金劃撥到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八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民委員會每年在所轄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政府應按照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注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及時充實人員,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及經費保障機制,提高經辦機構的管理和服務能力,確保基金安全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十一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基礎上組建,機構規格、編制、人員、職能、經費,由市、縣區編制、財政部門按程序明確。經辦機構按工作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可優先從事業單位、鎮(辦事處)富餘人員中或從大學畢業生中招聘,對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崗位,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鎮、辦事處應依託現有勞動保障事務所、站,採取調整富裕人員、調整業務分工等辦法,增強經辦機構及服務人員工作能力。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養老金領取證》工本費由縣、區財政承擔,不得向參保人員收取。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網路系統,並將其納入「金保工程」和省、市、縣區信息化建設范圍,統一軟體,統一流程,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規范服務。
第三十三條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做到記錄一生、跟蹤一生、服務一生。
第七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四條各縣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相關制度銜接按照《漢中市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社會保險暨創業就業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53號)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計劃生育獎勵扶持政策及其它優撫政策的銜接,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漢人社發〔2010〕109號)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組織領導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成立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推進實施,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日常工作。
各縣區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縣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六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夯實工作責任,落實補貼資金,全力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組織、宣傳、發展改革、民政、計生、國土、公安、農業、扶貧辦、殘聯、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騙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和業務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規定、擅自改變基金用途、擠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未列入國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縣區應做好充分准備,積極主動爭取。並按照中、省、市部署,積極啟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漢中經濟開發區區內的城鄉居民納入漢台區整體開展工作。具體工作由漢台區統一安排,開發區負責落實區級財政補貼、工作經費、人員費用及承辦部分具體工作,保證工作整體推進。
第四十二條各縣區要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並報漢中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漢中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暫行辦法》(漢政發〔2009〕61號)及《漢中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漢政辦發〔2010〕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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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3〕43號
各保監局、各養老保險公司:為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推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5月6日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以及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第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展業,但應當具備與展業活動相適應的客戶服務能力。第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受託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一)客戶資金的初始金額及其後續增減事宜;(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三)投資策略和管理期限;(四)客戶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許可權;(五)各類風險揭示;(六)客戶賬戶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八)管理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其他服務內容及其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建立獨立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
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管理、賬戶隔離和單獨核算的原則,確保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獨立於任何為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專戶管理是指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建立對應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並開設專門的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進行管理。賬戶隔離是指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應當與養老保險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實現完全的獨立分離。單獨核算是指對每個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並提供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等財務報表。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賬戶信息,並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賬戶查詢服務;(二)制定基金投資策略並進行投資管理;(三)定期估值並與資產託管人核對;(四)監督基金管理情況;
(五)計算並辦理待遇支付;(六)定期編制並向委託人提供養老保障管理報告;(七)妥善保存養老保障管理有關記錄;(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各項工作,也可以委託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但應當對其承接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承擔最終責任。養老保險公司委託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的,應當與選聘的金融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下列形式:(一)為單一客戶辦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養老保險公司採取方式(一)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託管理的客戶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開發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並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產品報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報告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二)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合同文本; (三)投資賬戶說明書;(四)總精算師聲明書;(五)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六)產品可行性報告;(七)財務管理辦法;(八)業務管理辦法;(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變更報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產品主要內容變更:(一)產品名稱變更;(二)管理人變更;(三)管理費費率上調;(四)主要投資政策變更;(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產品變更報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變更報告;(二)變更報告報送材料清單表;(三)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說明;(四)產品變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資賬戶說明書等);(五)總精算師聲明書;(六)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格式:養老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其中養老保險公司名稱可以用全稱或簡稱,說明性文字由各養老保險公司自定,字數不得超過10個。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產品報告後,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開設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的開設比照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開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應當實行第三方託管制度。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委託獨立的資產託管人並簽訂資產託管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由其保管資產、開立賬戶、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數據核對、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務。資產託管人的資格、職責、選擇等有關事項比照中國保監會資產託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採用完全積累賬戶制管理。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運營所得收益,全額計入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類賬戶。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根據管理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可以包括以下項目:(一)初始費
初始費是養老保險公司受託管理資金進入基金管理專戶時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費按照當期繳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二)管理費
管理費是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的運營成本。
管理費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據管理形式及服務類型採取定額收費的形式收取。(三)託管費
託管費是資產託管人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託管服務的運營成本。
託管費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解約費
委託人提前解除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合同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約費。
養老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存續期限設置遞減的解約費比例。養老保險公司為個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的,個人受益人退出的,應當通過委託人提出退出申請,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個人賬戶凈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約費。
養老保險公司應根據個人賬戶的存續期設置遞減的解約費比例。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團體委託人設置公共賬戶,用以記錄委託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等賬戶信息。如存在個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別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下可以分設團體繳費賬戶和個人繳費賬戶,分別記錄團體繳費和個人繳費的繳費明細及其投資收益等賬務信息。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為個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與委託人明確約定權益歸屬原則和領取支付條件,其中對於個人受益人本人繳費部分,應當全額計入個人繳費賬戶。委託人為團體客戶的,個人受益人離職後,其個人賬戶可以在原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置的保留賬戶繼續管理。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團體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經董事會決議或民主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復、核准文件;(二)所有受益人名單和身份信息。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無須進行個人賬戶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於提供;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個人繳費,無團體繳費的,上述材料(一)可免於提供。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個人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個人身份信息;(二)個人資金賬戶信息。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團體委託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約事宜的有效證明,並按照委託人要求與權益歸屬原則處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個人委託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解約費後,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個人委託人資金余額劃撥至個人委託人本人的銀行資金賬戶。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託管人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委託管理合同向相關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依據基金管理人的委託授權書以及託管合同開立資金賬戶,並通知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范圍比照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和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第二十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委託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託人權益報告,並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對賬單以及個人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度結束後60日內,在公司網站上披露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基金數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戶信息除外。 第三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委託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要求委託人對投資風險提示函進行書面確認或在養老保障管理合同中單獨列示。第三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投資管理能力和歷史業績等情況。
養老保險公司向客戶做出投資收益預測,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
並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測結果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養老保險公司對客戶的承諾。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受託管理合同之前,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了解委託人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並根據所了解的委託人情況推薦適當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金本金不受損失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四)挪用、侵佔客戶資金;(五)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六)以轉移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的投資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七)利用所管理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謀取不正當利益;(八)不公平地對待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損害客戶的利益;(九)從事內幕交易及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自身不得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產品設計中列入投資收益保證條款。第三十五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准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范圍。第三十六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相應的擔保費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
養老保險公司不得對擔保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擔保。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是指非保險類金融機構,且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三)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擔風險買斷擔保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倍;(四)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的,應當在受託管理合同或風險揭示書中向委託人充分揭示購買風險買斷擔保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資損失的風險。第三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錢義務。第三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進行外部審計,相應的審計費用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一)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經歷三個會計年度時;(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審計報告。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三次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文件,均應採取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
其中,紙質文件一式兩份;
電子文件採取PDF文件格式並刻錄成光碟。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日起施行。《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29號)同時廢止。
㈢ 城鄉養老保險怎麼交
本地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以上、60周歲以下,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保需累計繳納滿15年才可在法定退休年齡後享受社保待遇。社保交滿15年後可以不再交費。如有單位繳滿15年還未退休的,企業還得繼續繳費,直至退休。
城鎮養老保險怎麼交
城鎮養老保險繳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的最低標准為每年每人100元,讓收入較低的居民也能參保。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2、考慮到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和繳費能力普遍高於農村居民,有多繳多得的需求,因此規定繳費標准從100元至1000元10檔,比新農保多5檔。在統一合並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可以不分城鄉,由參保人在多檔中選擇,「彈性」更強,有利於適應不同收入水平群體的需求。地方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3、地方政府對城鎮居民參保繳費補貼的標准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財政按此標准對中西部地區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國家將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4、城鎮居民的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實賬管理。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㈣ 養老金怎麼交的
繳納養老金的方式有:
1、單位交納。主要是城鎮在職職工,其所在單位就必須為其購買養老保險,保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2、個人交納、個人交納的,可以自行購買養老保險。也就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靈活就業的身份去繳納養老保險,個人要同時承擔單位和個人的保費;
3、也可以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戶籍所在地參與投保。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1、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2、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3、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法律依據】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民典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㈤ 今年養老金調整通知發布,養老金為什麼會做出調整
今年養老金調整通知發布,養老金為什麼會做出調整?我國逐漸進入老年化社會,老年人口的比重在逐年增高。養老金是老年人退休後的唯一經濟來源,近幾年每年養老金都會有所提升,老年人口基數這么大,每個人的養老金提升一點,整體養老金的增加額將會是一個恐怖數字,為什麼每年養老金都會提升呢?下面就我的看法給大家聊聊這其中的原因。
1、物價上漲的原因
每年的物價都會有所上漲,如果養老金不提升的話,那其實際購買力是下降的。養老金是大多數退休老人唯一的經濟來源,這樣,老人的實際購買力就會下降,老人的生活就沒有了保障,老人的生活質量就會下降,這種情況是國家不願意看到的。為了在物價上漲的基礎上保障老人們的生活,養老金每年會隨著物價上漲有所上漲。
養老金每年上漲確實會給國家財政造成一定的壓力,國家也正想辦法緩解這種壓力,比如延遲退休、養老金全國統籌等措施,相信經過國家的政策,不但能保證養老金每年遞增,也會保證財政平衡的。親愛的朋友們,你們覺得養老金每年上漲是個好事嗎?歡迎大家踴躍發言。
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廣大群眾的「養命錢」,也是重要的公共資金。當前,隨著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基金積累快速增加,現行政策規定的銀行存款、購買國債方式已不能適應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人口老齡化挑戰愈益嚴峻,養老基金支付壓力逐步加大。對此,要在繼續加強基金管理的同時,加快完善基金投資政策,拓寬投資渠道,積極穩妥地開展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這不僅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吸引力,調動參保積極性,擴大覆蓋面;更有利於拓寬基金來源,增強養老基金的支撐能力,促進制度可持續發展。
為了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水平,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和監督,推進基金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要求和國務院工作部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行為,保護基金委託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包括企業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城鄉居民養老基金。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基金結余額,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預留一定支付費用後,確定具體投資額度,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進行投資運營。委託投資的資金額度、劃出和劃回等事項,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第四條 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 養老基金投資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簽訂委託投資合同,受託機構與養老基金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簽訂託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託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六條 養老基金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不得將養老基金資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第七條 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因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營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養老基金資產,權益歸養老基金所有。
第八條 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九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委託人、受託機構、託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養老基金不同投資組合基金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條 養老基金資產的債務由基金資產本身承擔。非因養老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養老基金投資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實行嚴格監管。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禁從事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禁通過關聯交易等損害養老基金及他人利益、獲取不正當利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投資運營的養老基金。
㈦ 疫情期間保險減免政策有哪些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 ,為紓解企業普遍遇到的生產經營困難 ,人社部等三部門今年2月份對中小微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三項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施了減、免、緩三項措施。
7月21日 ,在人社部舉行的2020年第二季度新聞發布會上 ,人社部養老保險司司長聶明雋介紹 ,今年預計三項社會保險全年合計為企業減少成本1.6萬億元 ,其中企業養老保險費就有1.5萬億元 ,這意味著今年養老保險基金將少收1.5萬億元。
這會否影響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針對社會的這一擔憂 ,聶明雋強調 ,減免政策事先經過了反復研究、縝密評估和精確測算 ,「是以必須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前提的」。他表示 ,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了比較可觀的「家底」 ,去年年底累計結余有5萬億元 ,「減免社保費不會影響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三項社保「免減緩」
全年將為企業減費1.6萬億
人社部政策研究司司長、新聞發言人盧愛紅介紹 ,實施社保助企「免減緩」行動以來 ,2-6月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共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5769億元 ,緩繳431億元 ,預計全年將為企業減費1.6萬億元。
南都記者了解到 ,為給疫情期間的企業紓困 ,今年2月人社部等三部門決定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 ,其中明確各省份可以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保的單位繳費實行免徵 ,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也就是說免徵政策可以執行到6月份。
不過到今年6月25日 ,人社部等三部門再次發文 ,決定延長上述政策的實施期限 ,對中小微企業的三項社保免徵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
聶明雋表示 ,全年為企業減費1.6萬億元「規模空前」。「這里有一組對比數據 ,2015年以來國家先後六次下調社保費率 ,職工五項社會保險總費率從41%降至33.95% ,共為企業減費近萬億元。」他說。
他還說 ,這次減免政策除了1年釋放出來的1.6萬億元「真金白銀」 ,若加上1-4月養老保險費率比去年同期降低的翹尾因素和全年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減費金額 ,今年三項社會保險總減費將達到1.9萬億元 ,「力度和規模都是空前的 ,將對助力企業走出困境、穩定和擴大就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家底」可觀
不會影響退休人員「錢袋子」
據聶明雋介紹 ,在為企業減費的1.6萬億元成本中 ,有1.5萬億元是企業養老保險費 ,這意味著今年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將少收1.5萬億元 ,會不會影響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錢袋子?
在發布會上 ,聶明雋回應了社會的這一擔憂。他表示 ,得益於經濟多年快速發展 ,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積累了比較可觀的「家底」 ,去年年底累計結余有5萬億元 ,「這里我想明確的是 ,減免社保費不會影響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他表示 ,減免政策事先經過了反復研究、縝密評估和精確測算 ,「是以必須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為前提的」。今年實施減免政策後 ,預計會有較多的省份出現當期收不抵支 ,但絕大部分省份都能通過動用歷年結余確保發放。
「截至6月底 ,全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4.77萬億元 ,預計到年底還能保持3.8萬億元以上的結余 ,此外還有2萬多億元的全國社會保障戰略儲備基金 ,整體支撐能力還是比較強的。」他說。
聶明雋表示 ,國家對各省確保發放的困難程度也進行了充分預判 ,對保發放困難省份將加大資金調劑和支持力度。
例如 ,今年基金中央調劑的比例提高到4% ,調劑金規模達7400億元 ,跨省調劑1700多億元。4月初下撥了一季度調劑金 ,6月中旬二季度的調劑金也全部下撥 ,有力支持了困難省份確保發放。對個別壓力特別大的省份 ,在壓實省級政府保發放主體責任的基礎上 ,中央也將給予特別支持。
關注
不會影響今年基本養老金「16連漲」
今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實現「16連漲」 ,人社部、財政部4月17日聯合下發《關於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要求全國總體調整比例按照2019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確定 ,各省以全國總體調整比例為高限 ,確定本省調整比例和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 ,近年來養老金上調幅度整體呈下降趨勢 ,2008年到2015年 ,養老金每年上調幅度都保持在10%以上 ,2016開始下降 ,2018年、2019年、2020年連續3年保持5%的上調幅度。
對此有學者向南都記者表示 ,考慮到今年經濟社會面臨的不利因素 ,5%已經不算低。但在經濟增長放緩、疫情不利影響的背景下大幅減收企業養老保險費 ,又增加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勢必令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承受更大的收支壓力 ,這種壓力在個別當期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省份更加突出。
針對今年各省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 ,聶明雋強調 ,減免養老保險費不會影響今年各省的養老金調整。在制度建設上 ,長期確保發放已有根本性制度安排。目前 ,全國已經有26個省份實現了規范的省級統籌 ,剩下的省份也將在今年年底之前實現基金省級統收統支。
「規范的省級統籌 ,不僅能夠進一步提高全省基金統一調度使用能力 ,確保全省養老金發放 ,還為下一步實施全國統籌打下良好基礎。」他說。
南都記者發現 ,截至7月21日 ,全國已有25個省出台了本省具體的調整方案 ,多數省份已經明確要求新增養老金在本月底發放到位。「其餘省份正在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組織實施 ,爭取盡快把調整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聶明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