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92年之前的合同制工人要個人補繳養老保險嗎且有文件規定要交滯納金嗎
摘要 在1992年6月以前已有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或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㈡ 勞動合同制養老保險
1984年勞動合同制工人交養老保險,一般是從95年起算。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1995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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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92年以前上班的合同工有養老保險嗎
92年之前的合同工還是有養老保險的,只要是合同制功能或者是原固定工,有人事檔案,那麼全部都可以按照視同繳費年限。
1、如何來確定92年之前的合同部有沒有養老保險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
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如果是季節工學徒工,臨時工,又或者是輪換工,那麼就需要根據轉正之後的工齡來計算。
2、92年前視同已購社保時間到底是怎麼計算
如果社保是在93年開始繳納在此之前的工齡,就屬於已經繳費的年限,因為退休之後的養老金和繳費年限有直接的關系。為了保證老職工的權益,所以就會設定視同繳費的年限,避免老職工在退休的時候,因為繳費年限比較少,直接造成養老金過低。
3、92年如果從國企自動離職,是否原工作年限還可以繼續
我國的社會保險全面實行是從1992年開始,所以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也同樣可以加入到其中。比如有一些單位是在1994年的時候才開始繳納,那麼前面的這些年也同樣可以加入到其中,因為這本身就是特殊的情況,但是到底怎麼樣也只能夠咨詢社保局。除了這些之外,也會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下崗職工在領取失業金的階段,因為沒有辦法繳納社保,也同樣可以認同繳費年限,並不算是斷交社保,其他的情況就沒有辦法享受特殊的政策。
㈣ 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從哪年開始交的
法律分析:我們國家企業正式繳納,職工養老保險是從1992年開始,當然各個地區並不是統一的,所以說最早的地區是從1992年開始,但是最晚的地區不會晚於1996年。也就是基本上是在1992年到1996年,這四年期間那麼全國陸續就開始,繳納這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了。
那麼1992年之前參加工作的一些企業職工,他們就只能是認定,視同繳費年限最終在計算退休金的時候按著過渡性養老金來計算。當然,從1992年開始企業正式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以後那麼計算養老金的這個繳費年限必須要按照實際的繳費年限,來確定實際每繳費一年就相當於1年的工齡,最終都會計算成為的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㈤ 全民合同制聘干後需要補交養老保險嗎
聘干後如果是單位給交是統一交納的,如果是個人交的話,那也是你看自己的意願,交夠15年了還想不想交。
㈥ 我是河北省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辦退休需要補繳多少年的養老保險
摘要 親你好呀!合同制職工退休如何辦理
㈦ 養老保險,93年前的合同工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1992年以前參加工作有視同繳費,1992年以後就必須交養老保險了。
1、文件: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1997年7月16日
「視同繳費「是針對1992年前,國企的員工而言,即國企員工從參加工作時起至實行社保繳費制度時止這一個時間段視為已經繳費年限,在退休時合並計入累計繳費年限。
2、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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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全民合同制工人從哪年交養老
法律分析: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後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或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㈨ 我農村戶口,在原國營單位是長期合同制工人,工作九年離開單位。如交養老保險需幾年請問每年交多少
這取決於你在原單位繳納社保的年限,原單位給你繳納社保有九年,你再補交六年就可以享受社保待遇,同時你繼續繳納也是可以的,每年繳納的金額取決於你的收入,在農村交比較少,以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就比較多,每年大概五六千左右,金額取決於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你要查詢一下你自己的社保賬戶,了解一下現狀,在網上 咨詢解決不了問題,希望能幫到你!
㈩ 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問題
國有企業是從1986年10月起實行合同制用工制度的,你的用工手續也應該是內86年底或者87年初辦理的,之前應當是容臨時工。合同制工人從參加工作之時起就繳費,按照過去的工齡計算辦法,本單位最後一次做臨時工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但是合同制工人計算要繳費。你現在單位早已破產,除非自己補繳,沒有其它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