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參保通知怎麼寫啊!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通知書
各位居民:
寧波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將於2008年10月6日開始受理參保,請符合參保條件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盡快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特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今年醫保辦理時間
參保繳費期為今年10月6日至12月20日(非工作日除外)。其中,街道社會保障救助站(鄉鎮勞動服務站)受理時間為10月6日至11月28日(非工作日除外),各區醫保中心受理時間為12月10日至12月20日(非工作日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參保繳費期結束後,不能再補辦。
參保對象
市區非農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居民,分為4類人:老年居民、非從業人員、6周歲以下嬰幼兒、6周歲以上為入學未成年人。
新生嬰兒可在出生後3個月內辦理參保手續,按年度標准繳費,並從繳費次月起開始享受待遇。如果在3個月內沒有辦理參保手續的話,則要等到次年,以嬰幼兒身份參加醫保。
各街道(鄉鎮)不受理市區各類學生辦理參保手續。各類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自2009年9月起實施居民門診醫療統籌。
相關參保手續
續保人員(指去年已參保的)需提供這些材料: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寧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
首次參保人員需提供這些材料:老年居民和非從業人員參保的須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張;學齡前嬰幼兒和其他未入學未成年人參保的須提供參保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張。
續保或新參保人員如果由他人代辦的話,均須提供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周歲以上因病因殘輟學(或從未入學)的未成年人在街道(鄉鎮)續保或新參保的,還需提供所居住社區出具的輟學(或從未入學)證明。市區非農戶籍居民在市區范圍外學校就讀,要求在街道社保站續保或新參保的還需提供外地就讀學校的學籍證明。
免繳費人員
市區非農戶籍居民如果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二級及二級以上的,或持有《寧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寧波市城區社會扶助證》的,或屬於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可享受財政全額補助。這4類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還須提供相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醫療保險年度調整
為統一各類參保對象的享受時間,從2009年開始,醫保年度調整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相應地參保繳費辦理時間調整為每年的5月1日至7月20日。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為過渡期,辦理時間為今年10月6日至11月28日。
醫保繳費標准調整
為適應新的醫保政策,我市調整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各類參保對象每人每年籌資和繳費標准如下:老年居民900元,其中個人繳納400元,財政補助500元;非從業人員700元,其中個人繳納550元,財政補助150元;6周歲以下嬰幼兒450元,其中個人繳納200元,財政補助250元;學生及其他未入學未成年人250元,其中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助150元。
過渡期各類參保對象每人每年籌資和繳費標准如下:老年居民600元,其中個人繳納260元,財政補助340元;非從業人員460元,其中個人繳納360元,財政補助100元;6周歲以下嬰幼兒300元,其中個人繳納130元,財政補助170元;6周歲以上為入學未成年人160元,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100元。
新增門診享受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除了住院醫療待遇和特殊病種規定治療項目醫療待遇外,還新增加了門診醫療待遇。
門診具體享受標准如下:在醫保年度內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累計在1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起付線年度內只需支付一次);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的,基金支60%,個人承擔40%;在三級醫院就醫的,基金支付30%,個人承擔70%;在其他醫院就醫的,基金支付45%,個人承擔55%;年度累計發生的門診醫療費超過3000元的,超過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咨詢電話:86788623
梅山鄉社會保障與救助服務站
2. 通知村民繳納養老保險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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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於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農村戶口只能辦理農村養老保險。要參加社保的話有以下幾種情況才可以參加
一、參保對象
在吉林省境內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進城落戶農民,本人可以自願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具體包括:
(一)在城鎮落戶。指納入城鎮戶籍管理范圍,轉變為城鎮戶籍或整建制行政區劃為城區轄區內的農民。
(二)在城鎮居住。指在城鎮購房或隨子女在城鎮居住的農民。
(三)在城鎮就業。指不在城鎮居住,也沒有正式用工手續,但在城鎮處於靈活就業狀態的農民。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
二、參保辦法
(一)在城鎮落戶的,可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二)在城鎮居住的,可持《房屋所有權證》或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或《暫住人口信息登記表》以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三)在城鎮從事靈活就業的農村居民,應向戶籍地鄉鎮勞動保障所提出求職登記申請,由勞動保障所出具求職登記證明。本人持求職登記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靈活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
三、繳費辦法
(一)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參保繳費時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可按照我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和繳費標准從參保之日開始繳費,不得向前補繳。
(三)參保繳費時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逐年繳費達不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15年)條件的人員,可由本人申請,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以提出申請當年當地使用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剩餘繳費年齡不足15年部分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繳費後,應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和繳費標准,逐年繳費至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
四、待遇計發
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和規定繳費年限的,其基本養老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政發〔2004〕28號)規定的辦法計發。對不符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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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待遇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社發2011【222】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浙江省財政廳文件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部分參保人員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實施的意見》(浙發2011【19】號)精神,為繼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省政府同意,對部分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享受政策進行調整。
一、調整范圍對象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下列人員列入調整范圍:
(一)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城鄉居民;
(二)原下鄉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兵團當職工的知青,下同)。
二、調整待遇標准
(一)曾經從事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人員,按其在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原在崗工作時間,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增發標准為原在崗工作時間賬戶化額度除以個人賬戶養老金記發系數確定(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對應年齡的計發月數執行)。原在崗工作時間賬戶化額度,以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條件時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原在崗工作時間計算。繳費年限養老金月增發標准按認定的本人原在崗工作時間分段計發,計發標准與其他參保繳費人員相同。
本通知下發時,已參保繳費尚未達到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先確定,其原在崗工作時間,待其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條件時,按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原在崗工作時間計算賬戶化額度,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按本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崗工作時間之和計發。
(二)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下鄉知青,按其原下鄉勞動時間,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具體辦法同上。
(三)鄉村醫生、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其原在崗工作時間和原下鄉知青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在年滿60周歲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前實際從事相關工作的時間和下鄉勞動的時間計算(不滿1年按1年計算,超過60周歲後的年限不計算),原在崗工作,下鄉勞動時間和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之和累計不超過44年,城鄉居民養老金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員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中資金余額繼承辦法按《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0【166】號)規定執行。
三、審核辦法
(一)鄉村醫生……(下略)。
(二)民辦教師、代課教師……(下略)。
(三)農村放映員……(下略)。
(四)原下鄉知青的下鄉勞動時間,按本人戶口由城鎮遷入農村至遷回城鎮或按政策規定可以遷回城鎮的時間確定。其身份和時間由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確定。
各市、縣(市、區)衛生、教育、廣電、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應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相關原始證明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後,將正式核准當地人員名單送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社保經辦機構,並報相關人員的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具體的審核認定實施辦法由各市、縣(市、區)結合實際制定,審核認定工作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發放辦法——(下略)。
五、其他類似人員——(下略)。
各市、縣(市、區)要繼續高度重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這項重大惠民政策,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工作。此次部分人員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調整完善,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各地要認真組織本地區實施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認定范圍和標准,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到位;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基本原則和政策內容的宣傳,促進城鄉居民對待遇調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時,要注意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報告。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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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於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個體工商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持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到經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按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至100%自行選定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2005]38號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工作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彭陽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關於2016年度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
根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做好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福利待遇計發有關工作的通知》寧人社發[2016]85號文件精神,2016年度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繳費基數由本人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自主選擇;確有困難的可選擇2014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6811元)的40%或50%繳費。參考繳費數額如下:選擇40%,年繳費4545元;選擇50%,年繳費5681元;選擇60%,年繳費7498元;選擇70%,年繳費8748元;選擇80%,年繳費9997元;選擇90%,年繳費11247元;選擇100%,年繳費12496元。具體以系統核定為准,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抓緊申報繳費。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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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想通知大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需要怎麼寫稿發表)
本市戶籍人員可辦理獨立個 人參保養老險種。
獨立個人 參保所需資料:
(1)本市戶口簿 或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代辦還需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方法: 可到就近的區局辦稅廳辦理,辦理時間為每月4日-月底最後一個工作日。
7. 社會保險統一上收的通知怎麼寫
各村(社區):
為進一步做好2021年度全鎮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對象
(一)新參保繳費對象。凡具有城固縣原公鎮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續保繳費對象。已參保但未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城鄉居民,按規定續費。
二、繳費時間安排
2021年7月1日至8月20日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集中繳費期。8月21日至8月30日為集中處理殘疾人未繳費後續問題,及繳費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三、繳費標准及財政補貼
繳費標准
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標准,依次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0個檔次,鼓勵參保人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多繳多得。
8. 申請交養老保險該怎麼寫
1、參保繳來納養老保險不需要寫源申請。
2、如果你是城鎮戶籍居民,沒有工作單位,可以拿身份證、戶口本、失業證、數碼照片回執、銀行存摺(卡)到戶籍地社保局申請社保自繳費,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3、如果你有工作單位,你只需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給就職單位,由單位統一參保繳納社保。
4、只有在戶籍地參保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中間有斷繳年限,需要補繳時,可以拿身份證、戶口本到參保地社保局個人繳費窗口拿補繳清單填寫申請即可。
9. 關於繳納養老保險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發文字型大小】粵人社發〔2011〕237號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妥善解決我省企業未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主動補繳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申報和補繳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
(一)直接納入。目前仍未參保,原所在單位為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單位所在地正式實施《頒布〈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1993〕83號,以下簡稱「83號文」)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已在原單位辦理退休(職)手續的原固定工和幹部,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直接納入單位所在地養老保險統籌。
(二)繳費納入。除直接納入以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自願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一次性繳費辦法繳清費用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繳費辦法
(一)一次性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依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國家幹部(固定工)身份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關系通過個人的人事檔案資料、勞動合同書、工資支付憑證等能證明本人曾有過的工作經歷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確定。
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實施83號文之月;屬於合同制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臨時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當地建立臨時工養老保險之月。屬於縣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計算一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參照合同制職工身份確定。
(二)一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繳費基數不低於申請時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所在市」)執行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於申請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三)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為20%。
(四)繳費指數。
一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申請辦理繳費時所在市社會保險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繳費費用。
一次性繳費的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一)繳費年限。
繳清全部費用後,一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一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繳清全部費用的時間為申請人的首次參保時間。
(二)視同繳費賬戶。
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由一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的規定為其補記視同繳費年限部分的視同繳費賬戶。
(三)個人賬戶。
一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一)直接納入人員。
首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的月標准:以當地實施83號文時的標准,按83號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辦法計算初始值,再按照當地實施83號文以來當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將初始值調整至本通知實施之月的標准。
基本養老金從本通知實施之月起按實施之月的標准發放,之前不補發。
(二)繳費納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之月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一次性繳清全部費用後,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按96號文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電〔2009〕32號)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發放,之前不補發;計發基數為繳清費用當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條件的,可按96號文的規定繼續繳費。在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條件時,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之月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達到96號文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96號文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一次性繳費受理地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在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在不同單位工作過的,在工作時間最長的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七、待遇核發地
按照省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規定,最後參保地為待遇核發地。按本辦法辦理一次性繳費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一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一次性繳費受理地即為其省內的最後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繳費形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責任與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的規定執行。
九、辦理程序
(一)繳費納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可辦理一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一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受理申請人員的一次性繳費手續和徵收養老保險費。
(二)直接納入人員。
直接納入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經公示7天無反對意見後報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資格確認。經確認資格的,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待遇核發手續。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辦理資格審核,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辦理待遇核發。
經辦規程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起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定。
十、其他
(一)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已參保人員,符合第一點其它規定,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第三點和第四點的規定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各地已經出台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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