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和机关的工作人员将于2014年10月后退休。在2024年9月之前的10年内,公共机构退休人员将有权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福利。然而,该机构的过渡性养老金福利在计算和支付过程中相对复杂。即使在某些地区会支付完成后,由于差距有很大,导致也会停止发放的情况。
养老金福利不高,但是不用担心,国家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化每年调整养老金。养老金通过配额调整、联系调整和适当倾斜进行调整,以满足低收入人群、老年人和边远贫困地区等特殊群体的需要。养老金的重要保证是支持被保险人直到他们死去,所以无论如何,养老金是非常安全和有保障的。
Ⅱ 什么情况下会补发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的员工在第一次领到养老金的时候会补发过渡性养老金。对新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拓展资料:
1.基本含义: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即大家口头所称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
2.产生原因:199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下称6号文),这个文件规定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或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个人缴费的积累,即个人账户中累积的储存额,除以预期寿命,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但是,由于在此之前,没有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一些职工缴费不久后就要离退休,如果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那么他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时已57岁,缴费3年后即退休,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中只有3年的缴费,但是他的预期寿命可能是20年,那么,3年的缴费分到20年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号文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说,在国发[1995]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了领取个人账户积累中的钱之外,再加发一部分钱,使他的养老金和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差别不大,后退休的略高。这样,就能够实现养老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加发的这部分钱,就是过渡性养老金,意即为实现政策过渡而加发的养老金。而对于6号文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按政策,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应缴交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存在过渡的问题,也就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从理论上讲,随着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相继死亡,过渡性养老金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Ⅲ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哪些人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摘要 实际上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出的新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但是文件明确了按照国发1997年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Ⅳ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六年七次提高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的总体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义:过渡性养老金是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即大家口头所称的养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资,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三部分组成。
产生原因:199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下称6号文),这个文件规定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或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所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个人缴费的积累,即个人账户中累积的储存额,除以预期寿命,就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但是,由于在此之前,没有实行职工个人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一些职工缴费不久后就要离退休,如果完全按照个人账户积累,那么他可以领取的养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时已57岁,缴费3年后即退休,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中只有3年的缴费,但是他的预期寿命可能是20年,那么,3年的缴费分到20年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号文规定了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说,在国发[1995]6号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除了领取个人账户积累中的钱之外,再加发一部分钱,使他的养老金和6号文实施前退休的职工的养老金差别不大,后退休的略高。这样,就能够实现养老制度改革的平稳过渡,加发的这部分钱,就是过渡性养老金,意即为实现政策过渡而加发的养老金。而对于6号文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按政策,企业和职工个人都应缴交养老保险费,因此不存在过渡的问题,也就不会有过渡性养老金。从理论上讲,随着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相继死亡,过渡性养老金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历史沿革:广东是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广东,过渡性养老金被称为附加养老金。[1]相应的,当时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包括调节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三部分组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三部分的名称、计发比例、缴费分配比例等虽有变化,但三部分的实质含义没有根本变化)。过渡性养老金设置的初衷与附加养老金一样,也是解决政策衔接时期的养老金差别问题。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明确了在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2]1998年,为与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广东的附加性养老金更名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调节金并入过渡性养老金。[3]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了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省制定。[4]
计发基数:在广东,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5]
享有人群: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5]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过渡性养老金补发办法
记账利率:所谓记账利率,就是在视同缴费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要计发“利息”的。这个“利息”,就是记账利率。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目前,记账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执行。
Ⅳ 过渡性养老金什么时候会取消过渡性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有哪些
过渡养老金是指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的“中间人”基本年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新系统在参加工作前,退休后,由于其工作年限前未执行个人账户,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未能反映其固定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基本退休养老金不能简单地使用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应该在没有个人账户的情况下加入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解决了这一问题,没有个人账户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主要根据参保人员考核和缴费年限长短和考核和缴费指数进行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该职工退休时在本省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视为缴纳指标×一视为缴纳年限×1.3%过渡系数。因此,过渡性养老金不会被取消,当退休人员仅用缴费检查时,没有“中间人”,也没有过渡年金。
Ⅵ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刀切,要取决于当事人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相信你已经看明白了过渡期养老金是一个针对特殊群体的临时性政策。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如果你有档案证明,你在当地实行社会保险之前参加工作,而且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确认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你在社保办理退休时就可以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待遇。建议有这类疑问的朋友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以上是属于我个人的一些建议和想法,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们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评论在文章的下方。
Ⅶ 什么退休人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Ⅷ 1990+年参加工作的全民合同制工可以领过渡性养老金
摘要 目前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在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退休中人;二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1996年1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有的地方是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1992年之后办理退休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人员;三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后因为离职辞职到企业工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Ⅸ 哪些人不能领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分析】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中人”来建立的,指的是那些在“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在此之后退休的人员。我国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金,但是有不少人在此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了,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因此有了“过渡性养老金”。
但过渡性养老金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的,一般只针对统账结合之前的缴费年限,一般情况是1992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均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