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关老年人的组织有哪些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99年10月。现成员单位有:中组部、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生委、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老龄协会等25个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
5、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
各地政府按照此原则均设有地方老龄委。
民间的老年人组织就无法具体说了,太多,基本上都是以夕阳红等名目出现的发挥余热、兴趣爱好方面艺术团等组织。
建议到此网站看看:http://www.cnca.org.cn/
B. 养老产业公司前十名
1.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2.北京光大汇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3.无锡九如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远洋养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
6.绿城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7.北京诚和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8.湖南普亲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9.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
10.上海佰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2)老年健康养老行业协会有哪些扩展阅读:
养生养老产业是根据2017年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而发展的产业。老年阶段是养生的一个重要时期,老年人养生有非常明显的特殊性;“养老” 不仅仅是将老年人当做照顾的对象,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掘老年人的内在养生需求,建立老年人养生养老服务体系。
2012年全国老龄工作会议指出,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5 亿,占总人口13.7%。
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届时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65岁 以上空巢老人将超过5100万,养老产业任重道远。
2012年的普遍养老观念是把养老当做一个生命末端治理,将养老等同于临终关怀。
而北京养生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以中华养生文化智慧的眼光对老年人养生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认为老年阶段是养生的一个重要时期,老年人养生有非常明显的特殊性;
“养老” 不仅仅是将老年人当做照顾的对象,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掘老年人的内在养生需求,建立老年人养生养老服务体系。
2012年4月8日,北京养生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中国养生服务产业联盟在北京太申祥和山庄正式成立养生养老专业委员会。
来自北京养生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中国老年学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北京发改委、科技部、北京中药研究所等各界专家学者以及太申祥和山庄的领导参加了论坛。
太申祥和山庄在养生养老服务模式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的成功经验,这与北京养生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提出的养生养老理念十分契合。
为了进一步探索 推广养生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生养老服务产业,双方共同合作创立“北京养生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养生养老专业委员会”。
与会嘉宾对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建立养生养老体系的重要意义,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给予了很高的期望,并表示今后愿意与专业委员会紧密合作,共同促进养生养老事业发展。
C. 做老年人服务行业有哪些
老年服务业来是我们国家源提倡的行业,这个行业包含的范畴很多,
(1)目前国内盈利的模式主要是养老院及其相关产业,
(2)针对老年人比较容易生病和注重保健的特点,有一些保健品和按摩器行业,在这样行业也有很多骗子公司
(3)针对居家养老的行业存在一些电子产品的和延伸服务业。
(4)老年有老年手机,老年鞋子等针对老年人的用品!
D.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ilver In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IA。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国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⒈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⒉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
⒊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⒌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五、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六、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
七、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
九、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团体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 养老产业有哪些
养老产业链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老年疗养,包括:老年康复医疗,保健医疗,养生保健等。
2、老年用品,包括代步车、老年手机、助听器等。
3、老年服务,包括生活料理、养老保险和心理辅导等。
4、养老地产,包括养老公寓和养老社区等。
5、老年文化,包括老年人的教育和精神文化生活等。
6、老年出行,包括老年旅游等。
7、老年餐饮。
投资模式
1、全资自筹模式。
全资自筹模式主要指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通过自身现有资金或通过其他途径融资扩大自有资金后进行养老地产投资开发。
2、合作投资模式。
合作模式指投资商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开发养老地产项目,如寿险公司、房地产公司、医疗护理机构等。
3、REITs模式。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也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者将资金汇集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处并得到其发行的收益凭证作为证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利用专业投资技能进行经营,投资方向集中于带来稳定租金收入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贷款、购买抵押贷款或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所得收益将按投资比例分配。
F.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简称:CEH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识之士,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企业、科研机构,老年疾病防治机构,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多学科、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本协会在卫生部和民政部领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务,努力创造老有所为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卫生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会议展览、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一、组织和动员各种力量向社会进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传。
二、组织医疗保健专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机构。为老年人和保健机构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同时开展老年保健养生、老年病研究。
三、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老年保健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
四、开展国内、国际老年保健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国内外老年保健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取得广泛联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网络平台,为全社会老年事业服务。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国际相关机构建立联系,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考察和交流,广泛开展合作推荐我国传统养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开发为满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场而兴办相关实体。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的项目,并在其指导下,将其从局部向全社会推广,使其受惠老年群众更加广泛。
八、整合社会资源,创办具有中国传统养生保健及医特色疗的专门机构,为老年人医疗康复服务。
九、承办会议及展览,总结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协助老龄产业开展推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与老年保健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协会应是本协会当然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如一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如半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应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在境外聘请荣誉副会长和荣誉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的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副会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本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本协会办事机构干部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已在社团整顿期间报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G. 老年人参加多的协会有哪些
书法摄影、太极拳
H. 中国老年健康促进会是什么组织机构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国家卫生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于1995年成立。会长由卫生部原部长钱信忠同志担任。2001年3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会, 选举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由李深任会长(法定代表人), 耿精忠任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协会是由一批从事老年保健事业的医学保健专家、学者、热心老年保健工作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有识之士组成。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全心全意为全社会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
协会本着“以人为本,诚信至上”的原则,树立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协作意识和品牌意识,通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把协会办成知名社会团体。
协会的会徽:以三片绿色银杏叶为主题,象征健康与长寿,人与自然的和谐,也代表着老年保健事业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向广大中老年朋友宣传常见疾病的防治知识。
(二)培训保健及疾病防治专业人才和工作者。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和老年保健工作的调查与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政策的依据;开展学术交流,兴办科普报刊,出版有关书籍。
(三)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展览会,协助企业推广高质量、高科技的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
(五)兴办实体。
(六)开展一切有利于中老年朋友身心健康的活动。
协会的业务范围:
学术研究、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展览展示、医疗保健、健康教育、项目推广、兴办实体。
协会开展健康产品推广工程,向社会推荐有利健康的相关产品。
协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企业理事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隶属的办事机构。
协会主管、主办《养生大世界》杂志,目前已由月刊改为半月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欢迎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本协会,为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做贡献。 红色健康行是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和中国健康基金会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健康讲座,主要目的是宣传心脑血管知识,减少心脑血管的发病率,复发率,死亡率和至残率,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和谐社会的建设!
I. 有没有国家政策支持的养老行业机构
有,国家政策是比较多的:
随着“老龄化社会”渐趋成形,国内养老服务业已经明显滞后,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未来几年,养老服务业所涉及的医疗、地产、服务甚至金融支持等政策将陆续出台,养老产业尤其是“以房养老”等业务有望开启新的成长窗口。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而言,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此外,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100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
J. 养老产业包括哪些内容
养老产业链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老年疗养,包括:老年康复医疗,保健医疗,养生保健等。
2、老年用品,包括代步车、老年手机、助听器等。
3、老年服务,包括生活料理、养老保险和心理辅导等。
4、养老地产,包括养老公寓和养老社区等。
5、老年文化,包括老年人的教育和精神文化生活等。
6、老年出行,包括老年旅游等。
7、老年餐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