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村养老保险从哪年开始实行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作用: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对于公民的一种普惠制的社会福利,他能够给予公民最基本的退休生活和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障。
1、缴费基数:下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680),上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2603);
2、缴费比例:公司承担20% 个人承担8% (8% 进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①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②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养老金的由哪几部分组成:
①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5、影响养老金的主要因素:退休时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工龄、各年实际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存储额、缴费年限。
参考资料: http://hi..com/tshengwei/blog/item/e8210a53fcbd1b110df3e3f3.html
B. 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
农保和社保属于国家社保制度的两种不同类型,主要区别在于针对的群体不一样。农保主要针对农民,缴费少,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也少;社保主要针对城镇就业人员,缴费多,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也多。
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区别主要如下:
一、是保障对象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含农村户口人员);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是缴费标准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是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基数进行缴费,缴费相对较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较低。
三、是筹资结构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主要筹资方是用人单位,虽然个人也缴费,但用人单位缴的是主要部分;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给了现在的老年人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中年人的缴费予以补助。
四、是待遇标准不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待遇计发办法是按照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相对较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扩展阅读
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待遇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网络—农村养老保险
C. 现在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如何
农民鼠目寸光,都不愿意交养老保险。
D. 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发展过程求!
根据国家“七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民政部针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原有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状况,于1986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制。
在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同时,1988年,民政部先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安徽省淮北市进行了县级养老保险试点。其要点是(1)县人均收入700元以上为参加保险的基本条件:(2)县级为基金核算单位;(3)保费由个人、集体共同负担;(4)务工、务农人员一体化;(5)基金委托金融机构代为运作,增值要求比照银行利率和商业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给付标准确定。但就是在这个初步试点基础上,人们有一种新的启发:就是要在一种新的思想的指导下,吸纳国内外社会保险改革的经验,从整体上进行重新设计,以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和我国农村实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大兴县和左云县的试点
1989年,民政部成立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研究课题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论进行研究和实践探索。课题组在两年多的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社会调查和数据收集,并选择北京市大兴县和山西省左云县作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设计了试点方案,形成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这次研究活动,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和发展做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大兴县和左云县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做法是:(1)指导思想: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遵循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和有利于稳定社会、发展生产为目标,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辅之以集体、国家必要支持的社会保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基本原则:坚持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合理负担,以个人自我保障为主;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等各业人员一体化;坚持统一政策与分散管理结合;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发展。(3)保险对象:23或25岁以上的农业人口。(4)保险费交纳标准:在个人交费比例不低于总交费额50%的前提下,大兴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6.9元、11.4元、14.9元、19.9元四个档次。左云县的月交费标准分别是4元、12元、20元三个档次;这些档次的设立依据,一是当时当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指标;二是农民对未来所期望的保障目标;三是农民的经济条件和经济承受能力。(5)养老金给付标准;启领年龄为60周岁,按月领取,直至身亡。被保险者在领取后十年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满十年。(6)为了避免保险费及养老金因物价上涨而贬值,保障未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年平均6%的生活费用指数,对保险费缴纳标准及养老金给付标准进行调整。缴费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给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7)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实行县、乡(镇)、村三级管理,被保险者监督的制度。县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总账;乡(镇)建立分档案和保险基金收支分账;村建立保费收缴及给付明细账。(8)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县级集体统一管理,通过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专业银行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融能、委托银行贷款等渠道,对基金实行保值增值。(9)机构设置;县设事业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乡(镇)设事务所,村设代办员。(10)立法与监督: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大兴与左云县的设计方案,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时期相比,其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已有了本质的不同,这就是强调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险的责任。时至今日,这种思想作为社会保险改革的基本思想,才被大家普遍认识。在养老保险的方法设计方面,大兴与左云的方案同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相比,已勾勒出了雏形,而且后者对前者也有许多方面的承继。因此,从这点来说,这次研究活动,对后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点与扩大试点
山东试点和烟台会议
根据国务院1990年7月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民政部于1991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初选定山东省的牟平县、龙口市、招运县、荣成市、乳山县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批试点县(市)。为搞好试点工作,民政部于同年在山东省泰安市召开了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会议介绍了试点的进展情况,交流了部分地区开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经验与教训,初步确定了下一步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养老保险的经验教训,坚持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互济为辅,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在工作上,从点到面,滚动式发展,逐步形成全面制度。经过与会者充分研究与商讨,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是:(1)投保年龄与领取年龄。投保年龄一般为20周岁,领取年龄为60周岁。(2)资金筹集。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少量补助。(3)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原则上为多档次,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自助为主、互济为辅。(4)工作规程。以村为单位统一收费,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将保费交入银行专用帐户。按人立户建档,村、乡、县三级管理。逐步建立个人保险号码系统,实行计算机管理。(5)资金管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
1991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山东试点经验,讨论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方案,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会议对试点情况进行了总结。从1991年3月到同年9月,首批试点的牟平县等五县(市)共有30个乡镇281个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投保人数近8万人,收取保险费485万元,平均投保率为92.5%。其中个人交费占保险费总额的比例为66.3%。整个试点经历了调查、制定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和制定有关章程、启动运转四个阶段。试点单位根据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分别制定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乡、村实施细则,对投保对象、投保年龄、投保标准、集体补贴的方式和比例、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地方性法规。
会议认为,民政部拟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通过五个县(市)的试点,得到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其基本思想符合农村实际,保险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办法,已同过去仿城的做法、社区型养老保险的做法,有了本质的不同,具有思想和方法上的先进性。
关于要不要搞和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落实的关键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有利于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有利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认为,经过十年改革,农村经济和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相当地区具备了开展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广大农民对此有强烈的要求和愿望。在这些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条件与时机均已成熟。为此民政部门要以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来认识这项工作。
关于理顺关系问题。由于当时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水平的局限及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界限与关系认识不甚清楚,人们对由政府部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感到不理解,有些地方出现了商业保险公司垄断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情况(对农民个人而言,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险,商业保险是补充保险,两者是主从关系。在市场上,两者本不存在垄断的问题。但从当时我国农民的经济条件和保险意识来看,其能力只够参加一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业保险先入为主,就已形成了市场上和事实上的垄断。)。理顺关系在当时以至后来的二三年中,一直是困扰基层民政部门能不能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首要问题。会议指出,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分工是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民政部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逐步理顺关系。
关于工作机构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开展工作的县(市)必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所属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开展工作面较大的地、市和省,要集中一定的力量,组成工作班子加强领导,逐步建立专门机构。专门机构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任务是经办养老保险资金支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业务。
这次工作会议对指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但给各地的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法,也使与会者树立了信心。
扩大试点
1992年,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为标志的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落实小平南巡谈话精神、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成为当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流。 这种社会环境也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首先,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得到了提高,认清了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认识到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从来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政策的首要问题,只有农村稳定,才有全国的稳定,只有农村的发展,才会促进全国的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对于农村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农村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而且对于保障全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也具有重大意义。其次,这种社会环境促进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烟台会议之后,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就在29个省、(自治区、市)的700多个县(市、区)展开,其中近200个县(市、区)政府颁布了暂行办法,建立了机构,开始收取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达530多万人,投保金额近3亿元。特别是武汉市,到1992年6月,全市的所有县、市、区全面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得到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先后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现顺了关系,为民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1992年7月,民政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了武汉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发展步伐的经验,提出了“学武汉,赶山东,养老保险更上新台阶”的奋斗目标。武汉等地的经验,推动了全国各地试点工作的迅速发展。继山东、武汉后,江苏省依靠本省独特的经济发展优势,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省全面铺开。到1992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国950多个县(市、区)展开,160多个县(市、区)基本建立起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保险人数有2600多万,收缴保险金8亿元。1992年12月,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两年来近600个县(市)组织大规模试点的经验,提出了“积极引导,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要求各地把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管好用好保险基金、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立法工作等,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国务委员陈俊生给大会寄来了书面发言,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好事办好”。张家港会议的召开,促进了农地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的逐步发展。
三、《基本方案》的出台
在总结山东五县市的基本做法和经验,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及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其基本原则的确定与方法选择,主要基于以下思想:
强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这主要考虑到,其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不是同步的,其生活需求也与城市不同。因此,不宜按城市职工退休生活标准来确定农村人口的保障水平;其二,我国人口寿命延长后,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仍可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增加一些收入,因此养老保险不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其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基本保障制度,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还可根据自身条件,加入其它形式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其四,要吸取一些国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加速削弱家庭保障功能的教训,从我国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低标准的保障制度,属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它应与集体的补充养老保障、个人储蓄性保险、继续创造财富及家庭的保障与照顾相结合,共同承担农村人口的养老任务。
强调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通过购买国家债券来解决。从当时的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规范的金融投资市场,投资风险很大。为了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购买较高利率的国债,是比较安全和容易操作的投资方法。
《基本方案》的出台,是对民政部门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与实践的总结,它创造性地借鉴了商业保险中人寿保险的一些做法,汲取了民政部门历次探索经验中的精华,又大胆地舍弃了其中不符合农村实际、不甚科学的部分。其基本原则和方法,保险模式的选择,都十分突出地强调了符合农村实际、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思想。经过几年实践,《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与方法,仍能作为今天的指导思想,表明其具有思想先进性,一定的前瞻性。
稳步发展时期
打基础、促发展
张家港会议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 工作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全面推开。虽然在1993年部分省市由于政策界限不清,把养老保险工作视同为农民负担,使工作的正常进展受到一定影响,但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宣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及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与必要性,从而使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加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其它政策的内在联系,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协调和配合。从1994年开始,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基金积累初具规模。到1995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的1500多个县(市、区)开展工作,有4900万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46亿元。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湖南、江西、安徽、湖北、四川、山西等11个省、市保险基金的积累规模超过亿元,其中山东省突破15亿,江苏省达8.5亿元。
在此期间,各级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基础性工作,为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稳步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
工作关系进一步理顺,外部环境得到改善。为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民政部多次向国务院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明确了民政部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能。1994年5月,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劳动、人事、民政分管城乡社会保险的体制。同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意见,民政部与劳动部、人事部共同下发《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主管部门农村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能和任务,稳定了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各省、市、自治区也把统一思想、理顺关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有26个省(市、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能,基本理顺了工作关系。
业务操作逐步规范,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根据《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下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发放阶段的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组织编写了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教材,组织开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账户管理系统(1.0版)”,进行了使用试点。以上规定和政策,初步规范了操作程序,加强了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
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干部素质明显提高。经过几年的努力,各级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初步形成中央、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管理服务体系。1993年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保险司”,1995年又组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健全了中央级管理机构。山东、江苏、海南、山西、福建等20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处,1100多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人员编制,配备27000多名干部,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起来。为培育专业化干部队伍,各级管理部门进行了大规模的基础性专业培训,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较充分的技术准备。
1995年10月,民政部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几年来的工作,分析了面临的形势,交流了各地经验,明确了今后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部署了今后的工作任务。会议指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稳步拓展范围,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扩大基金积累规模,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专业队伍素质,改进管理和服务方法,逐步建立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各项管理,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基本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中等经济水平地区,要巩固已有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各项管理,逐步建立制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搞好富裕县(市、区)和乡(镇)的养老保险,积累经验,逐步发展。到本世纪末,实现全国有1.2亿农村人口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总额超过150亿元的发展目标。1995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走过五年发展历程,这是一个艰苦的开创性历程。各级民政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初步总结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承担主体明确,权益关系明晰,机制方法灵活,透明度较高,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如果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就是选择了一个好办法。李鹏、朱镕基、李铁映、李贵鲜等国务院领导多次肯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称这个办法的机制好。为了逐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民政部于1995年初,组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务院研究室、劳动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论证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为期10个月的论证。论证组的成员有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曾毅教授,社会学系王思斌教授,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余明德博士,中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房汉庭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侯文若教授等。论证组分专题对《基本方案》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办法,从社会学、人口学、金融学、保险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研究,形成了一批颇有理论与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
专家们一致认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解决农村“老有所养”问题的现实选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是社会保险改革的突破,是制度创新,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险改革的潮流和发展方向。在技术上,符合保险精算原则,“建立个人帐户”、以个人积累确定领取标准的做法,充分体现了经济学的效率原则,技术上十分先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组织体系的成功运转,有效地解决了许多国家束手无策的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筹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这对全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贡献,具有积极意义。
1995年12月,民政部与《经济日报》社在人民大会堂举办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会。吴敬琏、袁方、王慧炯、俞自由等著名专家参加会议,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出席会议,民政部副部长范宝俊、《经济日报》社总编辑杨尚德到会并讲话。
近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发展思路和管理方式方面逐步进行了调整。一是加强了基金管理工作。在分析近几年基金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基金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草拟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基金运作行为,明确了有关管理政策。根据国内金融形势和银行对存款利率的调整,民政部于1997年先后两次调整了基金增值要求、责任金核算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动态给付机制。开展了全国基金财务大检查,对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了各地基金积累的底数和投资状况,加强了基金管理和财务监督。二是为了加大工作力度,民政部下发了《关于积极组织乡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地做好乡镇(村)企业职工、乡村干部、民办教师和个体工商户等有稳定收入人员的投保工作,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增加了积累规模。三是为了贯彻落实抓好管理,促发展的方针,各级管理部门推进规范化管理工作,全力抓好机构、业务、档案、财会、基金、统计与稽核的全流程规范工作。民政部于1997年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部署各地做好试点工作,经过23年的努力,全面实行规范化操作。在对200个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1.0版)”试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民政部组织技术力量,结合目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吸收全国同类软件的优点,对1.0版本进行了升级工作,研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2.0版)”,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打下了基础。四是为了逐步完善现行管理体制,解决由于体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而给管理工作带来的一些问题,民政部组织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课题组,就体制改革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了研究报告。五是为了提高干部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民政部有计划地对省级管理机构领导干部进行专业化培训,提高了省级领导层次的专业化水平。以上措施的实施,确保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保证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朝着缴付有序、管理有方、运转有效的方向健康发展。
1997年10月,民政部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总结了几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经验,扩大了烟台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了一批以烟台为代表的管理工作先进单位,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任务。会上,范宝俊副部长作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全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主题报告,多吉才让部长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理论和认识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随着事业的发展不断得到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工作初期,结合试点时期的要求,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微观操作展开,从而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稳步发展时期,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加强宏观指导、制定基本政策、简化操作程序、统一操作办法,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的资金筹集形式得以巩固,给付机制和基金运营方式逐步完善起来;1995年杭州会议提出“强化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来,管理工作在内容和范围方面均得到扩展,主要是完善基本方案、筹资模式与个人帐户理论,研究基金投资方向和市场操作技术,制定了业务管理规范和标准,提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的指导方针。这是贯彻“强化管理、稳步发展”方针的重要举措。
E.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1998年。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
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中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
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5)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扩展阅读:
保险对象的权益有:
1)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者,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投保人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亡者,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无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者,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领取者超过十年长寿 者,支付养老金直至身亡为止。
3)保险对象从本县(市)迁往外地。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将其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给本人。
4)投保人招公、提干、考学等农转非,可将保险关系(含资金)转入新的保险轨道,或将个人交纳全部本息退还本人。
F. 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保是一样吗
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保是不一样的。
1、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社保: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6)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扩展阅读:
一、农村养老保险具有的特征: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结构的合理化;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激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发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文明发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很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二、农村社保具有的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G. 我国农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综述
中国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在资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也愈来愈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隐性债务和个人空账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趋退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始试点,任务艰巨。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是社会保障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发展历程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制度结构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环节,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称作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中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1]。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年,全国11个省市354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基础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H.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2、据《2013-2017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当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国人口10%左右,人口老龄化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超过30%,养老问题将对中国人民生活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城镇化进程加速、人口红利消失,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急剧增加。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3、如今中国寿险整体处于低谷期,2011年其增长模式遭遇到瓶颈,在投资收益没有实质性改观之前,寿险行业缺乏亮点。养老领域将成为寿险公司的重点方向,养老险将成为寿险行业未来结构调整的突破点,另外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医疗机构对寿险产业链的拓展和延伸,都将成为未来寿险业发展的主要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