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宝鸡社保 缴费基数
养老还是医疗?
养老是全省统一标准,用的都是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版算出来的,2010年是2524.42(月基数,权2009年的社平基数)×12=30293.02,算下来,2010年养老缴5755.68元(还有60%和90%的,乘一下就出来了);2011年的缴费基数还没出来,出来的话要等到4月初了吧,要缴费的话可以等到5月初或6月初,基本上都是上半个月缴费申报的,具体的可以到时候多关注一下新闻或报纸,一旦缴费基数出来,这些一定会刊登到报纸头版的(像陕西的华商报一定会登),也可以到时候打电话到你缴费地点具体咨询一下。
医疗是宝鸡市的标准,2010年是1530(月基数)×12×8%+96=1565.20元,医保是提前预交的,2011年已经缴完了吧(上年底缴下一年度的),2011年是1688(月基数)×12×8%+96=1716.48元。就是这样了。
Ⅱ 陕西宝鸡企业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抄养老保险是省级袭统筹所以宝鸡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陕西省统一公布是2013年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
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养老保险:缴纳单位比例: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个人8%,。
医疗险:单位比例:7%,个人2%。
失业险:单位比例:0.2%,个人0.1%。
工伤: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单位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用。
重大疾病:9.83。
Ⅲ 宝鸡市社保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为基内数计算容缴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部分入个人账户,12%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累计缴费1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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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宝鸡市调整公务员社保交费比例下调吗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专为本单位工资总属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职业年金制:单位按8%个人按4%缴费 《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Ⅳ 陕西省宝鸡市陇县社保应该交多少钱
宝鸡社保缴费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种,其中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内只有宝鸡市户籍灵活就业容人员才能自行缴纳社保。
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4169.52元≤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倍≤10423.8元
缴费比例
养老 基数*28% 单位20% 个人8%
医疗 基数*8% 单位6% 个人2%
失业 基数*3% 单位2% 个人1%
工伤 基数*0.25% 单位全出 个人不用出钱
生育 基数*0.6% 单位全出 个人不用出钱
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2443元~12213元
医疗保险:2443元~12213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8%
医疗保险:2%
大病互助:8元/年
Ⅵ 宝鸡市历年养老保险基数多少
宝鸡市历年养老保险基数如下:
年份 基数
2006 36097
2005 32808
2004 28348
2003 24 045
2002 20728
2001 18092
2000 15726
1999 13778
1998 12285
1997 11019
1996 9579
1995 8144
1994 6540
1993 4523
1992 3402
1991 2877
历年的社保基数都是变化的。
Ⅶ 2017年宝鸡市灵活就业养老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回80-300%为基数计算缴费,缴答费比例为20%,其中8%部分入个人账户,12%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累计缴费15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Ⅷ 2019年宝鸡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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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宝市房金发〔2017〕23号
二、调整标准
(一)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70元/月。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宝人社发【2017】44号规定: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80元/月。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480元/月。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月。
(四)2017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仅对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Ⅸ 陕西各地区(西安市、榆林市、咸阳市、宝鸡市、延安市...)社保基数与社保比例,社保金额都各是多少啊
一、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提 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失业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单位是其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七条 缴费基数为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个人计费工资收入。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金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申报时,经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在三日内将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缴费单位帐户中划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
(三)生育保险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地、市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县(市、区)级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统筹过渡。在统筹范围内,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
第六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
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险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银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将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缴纳基数及比例
(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二〇〇九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的通知(陕社保函[2010]69号)的规定,陕西省2010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1514.65元;上限:7573.25元。
(二)缴纳比例及缴费主体
1、工伤: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 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
2、养老、医疗、失业:
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依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3、生育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率控制在0.6%左右,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比例在当地社保经办部门的社保开户申请表上有明确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