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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养老保险标准

发布时间:2025-05-10 02:47:30

1. 求2010年11年12年13年14年 江苏养老保险三金最低标准 以及工资最最低标准谢谢

1、2010年一类地区上调到960元/月,二类地区上调到790元/月,三类地区上调到670元/月
2、2011年一类1140,二类:930,三类:800.
3、2012年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
4、2013年一类1480,二类1280元,三类1100元。
三类地区的划分情况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5、2014年同2014年,每年7月1日开始调整

社保缴费基数2014年
关于公布2014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14年度我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94496元(1620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8644元(2387元/月)。
二、2014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3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2014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3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6208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600元。
四、2014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4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五、2014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89239元(2410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57848元(4821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4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86434元(7203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4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4日

关于公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73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月缴费基准数为2564元。
二、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下同)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2880元,下限为2299元。上限按年度内累计月平均计算。
三、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档为2299元、二档为2639元、三档为2991元、四档为3375元、五档为3832元、六档4273元、七档12880元。江阴市、宜兴市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案,由两市(县)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四、2013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为每月6710元。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19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73元;上限为13678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73元,月缴费额下限为394.6元。
(三)溧水县、高淳县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两县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二、企业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救助费、生育保险费)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4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59元。
工伤(亡)的职工及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致残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50970元计算;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77.1岁计算。
符合《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以工程总造价缴费的,费率为1.2‰;以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缴费的,费率为0.8%。
三、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32元计算。
四、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公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月缴费基准数为2025元。
二、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下同)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1751元,下限为1800元。上限按年度内累计月平均计算。
三、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度缴费基数一档为24637元、二档为27374元、三档为31667元、四档为35890元、五档为40505元。江阴市、宜兴市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方案,由两市(县)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四、2011年度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缴费工资基数为每月5745元。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关于公布2011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2011年度我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2011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36698元(1139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1600元(1800元/月)。
二、2011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19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2011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19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1392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200元。
四、2011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1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1800元执行。
五、2011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29410元(1911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5882元(3824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1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70564元(5880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1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2. 涟水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调整

涟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保障模式。
第四条凡具有本县农村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政策咨询;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负责参保人信息登记、保险费收缴、证卡办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对全县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六条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参保和收缴保险费等工作。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配合县农保处建立本乡镇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各行政村根据乡镇的工作要求,负责本村农民参加新农保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新农保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预算,不得在农保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八条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由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60元,对选择1--6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对选择7档的补贴40元,对选择8档的补贴50元,如果选择更高档次的补贴60元。
政府补贴资金在参保人按选择的档次缴费后,由县财政部门于当年十二月底前足额划拨至新农保基金专户,县农保处及时足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新农保,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代缴保险费。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一)参保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应缴保险费。
第十一条新农保实施时按年龄段执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一)实施新农保时已满60周岁人员,不再缴费。
(二)实施新农保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办法实行时的本人年龄,也可以按选定的缴费档次向前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向前补缴可享受政府补贴。
(三)实施新农保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直到年满60周岁。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由各行政村组织动员,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填写《参保登记表》,县农保处进行审核确认。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参保后,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龄、身份证号和参保缴费等详细资料一并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库。
第十六条重度残疾人员应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组)签注的意见,县级残联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所属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办理享受新农保缴费补贴手续。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农保处和乡镇备案。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政府需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分户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九条农保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并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参保人个人账户的所有文字资料和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相关情况,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男、女年满60周岁;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
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现行标准为:每月60元。
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农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含补缴费)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到达60周岁前一个月,本人提出申请,村(组)签注意见,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县农保处复核,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农保处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办理按月领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退休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办理,届时养老金按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的基数计发。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拘役、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养老金。拘役、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释放的次月起,按原享受的养老金标准继续领取,期间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享受新农保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均应参加农保经办机构的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农保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金,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的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调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农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时,如发生基金缺口,由县财政弥补。
第五章相关保险关系的衔接、转移和退保
第三十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实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停止办理。参加了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原领取老农保养老金标准不变,再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出国定居等原因,无法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并入新农保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用于调剂养老金支付的不足。
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第三十四条农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新农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农保基金直接投资、放贷、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将农保基金纳入日常监管业务范围,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确保基金安全。监察、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每年按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涟水县女职工50岁退休工资

1500-2000元。
大多数50岁的女性,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长,缴费基数也不会太高,养老金能领取到1500-2000元就算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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