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山西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社保的条件:
1、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是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② 山西省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山西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至少为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期间可以中断,个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③ 山西补充养老保险必须交吗
山西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1、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公式:A=B+C
A:补缴总额
B:补缴本金=补缴基数×缴费比例(职工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
补缴基数=中断缴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60%或100%,由本人选择)
C:滞纳金=补缴本金×中断缴费起止天数×0.05%
2、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三)补缴工作流程
1、参保单位对符合并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补缴的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进行审核。
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携带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灵活就业科进行审核。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按照并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要求对申报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审核后,报科长复核、分管主任批准。
3、需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的,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已批准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四)个人账户和指数记录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数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帐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二、后延缴费业务操作办法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三)符合一次性缴费的由本人向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费书面申请,由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写《一次性缴费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2)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申报,经征缴科或灵活就业科审核后,报分管主任复核批准。《一次性缴费申请表》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
(四)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其办理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等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批准退休时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的退休年龄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审批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落实养老保险补缴和后延缴费政策是党和政府重视民生,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按政策要求办理参保人员补缴和后延缴费工作,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综上所述,关于山西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补缴的时候,我们要首先满足一定的年龄的条件,除此之外,如果是欠费的话,还需要进行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具体的计算方式也是有一定的公式的规定的,我们要按照相关的公式进行计算。
④ 山西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养老保险新政策:根据山西2018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凡补缴2018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的山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⑤ 山西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法律分析: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第一条规定: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⑥ 山西农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退休时如果养老保险没有缴纳15年,可以申请补缴,到退休之后正常领取养老金。所需材料有:1、单位提交资料后,由社保经办人员对补缴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2、补缴申请受理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手续,用人单位可在手续完成后,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部资料发放窗口领取退回资料。
⑦ 太原补缴养老保险文件
并企养[2009]53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条件的参保人员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业务操作办法
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补缴续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订以下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申报
参保单位对符合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进行审核。
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携带《太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进行审核。
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个体工商户还应携带城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在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8—19号窗口)。
(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根据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对申报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参保登记岗位审核人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
(三)办理参保和补缴
参保单位填写《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申报——综合科审核后建立信息并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盖章——企业到信息科复核并打印核对表核对——信息科复核后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签字(章)——企业承办人核对无误后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签字——企业承办人携带《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等材料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由综合科和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填报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参保登记岗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建立信息——信息科复核——参保登记岗位出具参保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到征缴科(一楼大厅17号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征缴岗位根据参保登记证明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综合科和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参保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填报《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四)补缴基数和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五)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帐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
1、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2、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3、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4、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根据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对已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由参保单位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社会中介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按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第(一)、(二)款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参保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办理停止缴费、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⑧ 山西省农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1
法律分析:已参加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个人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⑨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第四条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第七条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缴纳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第十条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
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第十二条赡养人经劝导、督促,仍然拒绝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并持续缴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养老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第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五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
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第十七条参保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入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及其赡养人免费提供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待遇记录等相关服务。第十九条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