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 长 凌云
2018年1月5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㈡ 安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安徽省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
1.定额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挂钩部分。
按本人缴费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5%(见角进元)。
3.倾斜部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龄退休人员,在定额增加和挂钩增加的基础上再另行增加: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高龄倾斜的人员,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补齐到上述标准。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的由原渠道解决,所需资金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中央驻皖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到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平稳进行;要严格按照省统一规定,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7月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发放到位。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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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安徽亳州蒙城机关事业单位哪一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 人员从2014年10月 开始 个人交保险的。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 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内工作人员养老保容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并轨正式启动,这意味着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㈣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如何缴纳,交多少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从2014年10月开始个人交保险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并轨正式启动,这意味着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改变
人手发放一张社保卡
此次国务院明确养老金“并轨”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这意味着全国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制内人员”,总数近4000万的庞大群体都将启动改革。
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缴费
职业年金个人需缴工资4%
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领取: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计算:
每月工资5000,得缴600
公务员小明除去津贴、补贴等,每个月缴费工资是5000元,改革前单位和个人都不用缴费,小明退休后照样有养老金。改革后,小明每月要缴纳养老保险400元。
职业年金方面,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样,小明又要缴200元,加上基本养老保险的400元,一共缴600元,这笔钱是从小明的月收入中扣除的,将进入小明的养老金个人账户。连同单位缴费部分,退休后按月发放。
领取
2014年10月1日是关键点
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10月1日成为领取养老金的关键点。
10月1日前已退休的
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10月1日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可以选择按规定补缴一些钱,然后享受养老金;或者直接转入一种养老保险体系,拿比较低的养老金。
注意:还有过渡性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说,“逐步过渡”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待遇
退休领多少钱与职称无关
一直以来,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级、职称的情况。随着改革推进,这种情况可能有所改变。
这是因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按照职工退休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发,并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进行调整。而改革后,将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这意味着,小明即使退休前没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的缴费年限长,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领的退休金要多。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此外,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全国统一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结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基本工资配发的退休金与企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当,但是加上按照机关津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就高于企业基本养老金。如今,这一因素不复存在。
更关键的是,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意思。
这些改革要点也不可忽略—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筹资机制:
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解读
职业年金是否强制实施不好说
对于《决定》的印发,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蔡向东表示,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一样的。其中的区别,主要体现职业年金上。《决定》中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蔡向东认为,“应当”在这里还不能理解为“必须”性的“强制”。因此,职业年金是否能强制实施,实施的具体办法等还得看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财政部如何制定。
蔡向东说,实际上,当前企业职工除了强制实施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外,也还有企业年金制度,只不过该制度对企业来说不是强制实施的,而是企业根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人才发展战略来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实施的规模。2012年末全国有5.47万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截至2013年3月底,我国实有企业1374.88万家,这说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还不到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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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安徽养老金上调细则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以我省退休人员2021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确定。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经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额部分、挂钩部分和倾斜部分。1.定额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9元。2.挂钩部分。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增加32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1元。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5%增加。挂钩调整部分见分进元。3.倾斜部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8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对2021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85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倾斜调整后,累计享受高龄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补齐。
三、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地要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7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纳入对各地政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作考核;地方自行出台政策导致基金减少增支问题,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㈥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流动人员 (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合肥市人事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综合管理工作。第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遵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和留有部分积累 ”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单位按本单位上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实际筹集比例在上下各5%的范围内浮动;
(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以后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高不超过8%;已经按法定年龄办理了退(离) 休手续的人员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流动人员保险费缴纳方法另行制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二)由财政全额、差额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月划拨到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社保处委托其开户银行代为扣缴。第九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第三章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第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给付与原退(离)休费计发相衔接。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退(离)休人员保留的津补贴和职务补贴;
(三)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退(离)休人员的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在缴纳养老保险金期间,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互流动,其养老保险金接转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退(离)休人员的管理关系不变。第四章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存入专户的养老保险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每年一次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继承,工作调动时随本人转移。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标准,结合其业务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供给。
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所需经费,由人事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第十七条 市社保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增值运营以及管理经费收支,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执行全市统一的预决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办法,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㈦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下列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一)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中经市、区、县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因触犯刑法被开除的人员除外),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其他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第六条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属四区和三个开发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承办本区(开发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受市、县经办机构委托代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作。
市财政、人事、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以本单位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以职工上月工资为基数,按34%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退(离)休人员和退职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单位退(离)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0%的,单位应为其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缴费基数为超出部分的退(离)休人数与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基数之积,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33%的费率缴纳,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31%的费率缴纳。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调整,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在税前列支。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十二条 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按月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第十四条 市、县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3%),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五条 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单位应当补齐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至职工调入期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差额部分,其中调入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人事代理人员自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补足15年;不能补缴的,一次性返还个人帐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㈧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怎么办理
1、单位需要准备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财务印、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需要准备身份证、劳动合同、一寸照片即可。
办理社保的程序
(一)领取相关表格: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上申报意向表》;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网上服务协议书》。以上表格除《协议书》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二)提供相关资料:1、企业:⑴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⑵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 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及复印件或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
⑷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⑸ 企业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员工首次参保:
⑴ 非深户: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⑵深 户:除身份证复印件、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上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另须附下列之一证件;
①劳动、人事部门调动通知书及复印件;
②院校毕业生分配函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部门招工表及复印件;
④复、转军人行政介绍信及复印件;
⑤迁户或久居民须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⑥蓝印户口簿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