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华侨人士的养老金和普通人的养老金有什么区别吗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回含事业单位企业答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二者是有区别的,最大的区别是资金渠道不同,如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而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
㈡ 华侨怎样领取国内的养老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离休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管理,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专理。退休属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可以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解决,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符合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外养老金也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
㈢ 侨眷退休领取百分之百退休金吗
领取。侨眷是特指出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领取百分之百退休金。
㈣ 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能够继续享受国内养老金待遇吗
(部分省市)可以,但各省人社部门具体管理有差异。
在国家统一的法规框架下,各地的实施细则略有不同,比较通用的情况如下:
1. 社会医疗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或出国定居,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保险对象工作变动,有所在单位携带有关证件和《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到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接受单位为其补缴;保险对象出国定居,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各地的一般做法是一次性发给本人,所需资料同上。
2. 未达到相关养老条件规定的归侨职工如何处理个人养老账户?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国家及有关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根据本人申请,凭定居国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签证,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有些地方规定要到入籍它国后才能提取)。
3. 海外定居者退休待遇如何?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2)在海外的退休人员与在国内的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3)定居海外者领取养老金方法:通过国内的亲属代其领取养老金;由本人委托银行、邮局,为其进行国际转账业务。
(4)为了确保养老金发放到个人手中,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每年要向负责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注:这“在海外的退休人员与在国内的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指的是:退休之后去海外定居者及已经移居海外在入籍之前退休的海外定居者。
其他:未入籍(持绿卡)如何处理养老金和公积金
1. 如果想一次性取出养老金和公积金的话,必须得有户口注销的证明,因此你必须要考虑清楚在还未入籍前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2. 未入籍且户口未注销,你依旧持有的是中国护照。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没有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待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3. 据了解,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赴海外定居。因上述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仍由中国国内部门发放,当事人需定期赴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健在证明”,提供给国内有关部门以领取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及养老金等。
部分省地外侨政策:
福建
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等同效力
依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华侨权益保护的职责分工、华侨政治权益和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
在这份草案中,有两个方面最为引人关注:
一、华侨护照有望与身份证等同效力
一直以来,关于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及认定问题,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其实早有规定。
但是,相关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在这些领域之外,护照的使用范围及效力还远远不能与身份证划等号,尤其是在住宿登记、交通出行等方面。对于一些尚没有办理回国定居、没有身份证的华侨来说,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就免不了一番折腾。
对此,草案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与居民身份证享有同等效力。
二、解决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高考的问题
因为某些原因,有的华侨学生成了“黑户”,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参加高考。为改善这一情况,草案明确指出三点:
1.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地或其父母在本省工作地参加义务教育的,享受和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2. 在本省参加高考的,教育、招生等部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3. 华侨学生可以在父母出国前的,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湖北
华侨出国定居可领基本养老金
依据:《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华侨基本权益保护
湖北省的涉侨草案主要围绕华侨的基本权益展开,重点条款如下:
1.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在国内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账户予以保留;
2. 保留社保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养老、医疗保险可按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账户存额累计计算;
3. 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但需每年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的生存证明。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成立社会组织、买房、公务员竞聘等方面,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均可享受与居民同等的待遇。
江苏
为华侨投资者保驾护航
依据:《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
主要内容:依法保护华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和上面两省的条例不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仅针对单项领域,即对华侨投资者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保护。
条例对华侨在投资方式、投资待遇、投资导向、扶持政策等方面所能享受的待遇进行了细化,例如其中的第七条,“华侨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贵州
规范华侨捐赠,确保“专款专用”
依据:《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草案)》
主要内容:维护华侨捐赠权益
据统计,仅2014、2015两年间,贵州省侨办、侨联就总计收到1.43亿元的捐赠款物。
然而,在华侨捐赠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依然有待规范,比如受赠人责任不够明晰,捐赠管理不健全,违背捐助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用途等等。
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受赠人是指本省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是自愿行为,不得强迫;捐赠时,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按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近年来,各地侨务政策不断完善,“为侨服务”的理念正一步步落到实处。相信,更多利好政策还将陆续出台,惠及更多心系祖国的华侨朋友。
㈤ 上海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挥华侨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建设,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本市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六条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侨务政策,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华侨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鼓励华侨发挥海内外联系广泛的资源优势,参与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本市对外开展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鼓励和支持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参与本市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以及本市其他重点发展领域投资。
鼓励和支持华侨参与本市的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九条鼓励华侨以本人、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市投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
华侨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其他收入和清算后的个人资金等各项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第十条鼓励华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创新创业。
华侨和华侨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华侨作为知识产权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鼓励华侨参与国家和本市的人才创新创业类计划或者项目。
华侨来本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费用资助。第十二条华侨在本市就业的,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华侨在本市就业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就业证件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华侨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且已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华侨,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或者领事认证。
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本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国期间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华侨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境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㈥ 关于海外华侨购买养老保险事宜
根据《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健在确认表”,也就是海外华侨华人通常所说的“健在确认表”或“健在证明”,更名为“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对于上述审核表,中国驻外使领馆“即来即办、免费办理”。
一、在中国领取养老金(退休金)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中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有两个条件: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当地或行业法规为准)。
一般情况下,领取养老金,首先要在中国境内办妥退休手续,取得养老金账户。
二、加入外国国籍后还能在中国领取养老金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以及《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等中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退休人员加入外籍后可继续享受相关退休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在中国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三、办妥了《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是否就可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国内养老金了?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并不能直接发放退休金或养老金。实际上,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仅是当事人健在状况的证明,当事人是否具备领取国内养老金资格由国内养老金发放部门审核决定。
当事人如果不能回国办理领取养老金事宜,可委托国内亲人凭上述审核表到国内养老金发放单位办理。
四、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在境外居住的申请人,可向居住国使领馆递交申请。申请人通常情况下应亲自到使领馆办理,向使领馆工作人员提供有效护照、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一份。
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除填妥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及申请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外,代理人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申请人30天内办理的委托公证书。连续3年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第4年应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一次。
五、需在香港、澳门地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适用上述审核手续吗?
答:需在香港、澳门地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无法使用上述审核表,而是需要办理健在公证。
特别提醒
申请人可登陆拟领取养老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拨打“国内当地区号+12333”热线电话,查询具体的政策规定。(驻比利时使馆领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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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公开,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二章华侨权益第六条华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七条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第八条华侨申请回本省定居,由拟定居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受理。
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符合以下条件的,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居住满九十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
(三)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本省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在本省的华侨,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华侨在本省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其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华侨就业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就业援助服务。第十一条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华侨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参加社会保险的华侨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二条在本省离休、退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本省临时就医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医疗待遇。第十三条华侨与本省居民结婚以及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本省生育的,或者因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申请在本省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有本省户籍的,其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本条例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华侨学生是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第十五条华侨购买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华侨私有房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发证。
历史遗留的华侨房屋问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华侨对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㈧ 老年华侨回国定居后如何领取中国养老金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问题二:年青的华侨:在拟定居地有住房、能自行解决工作问题(或有单位聘请,或有固定工作,或办私营企业等)、生活费用有来源;年老体弱华侨(已超过国内规定的退休年龄者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在拟定居地有住房、生活费用有来源、国内有亲属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 二、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有关审批程序如何?答: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可按下列审批程序之一办理: 1、华侨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与国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联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会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华侨回国定居证》后,由驻外使领馆通知华侨本人回国定居。 2、华侨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的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的,其申请一律转送当地侨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会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办妥《华侨回国定居证》后,由我驻外使领馆通知华侨本人回国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