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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3 17:45:31

㈠ 重庆养老保险办理材料

法律分析: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里的规定养老保险办理材料和条件主要有下面几项内容

一、职工养老保险:

(一)单位职工:

1、经办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加盖公章的《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二)个人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灵活就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2、个体经商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养老保险: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薄原件。

法律依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给付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1.企业和职工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㈡ 社保养老金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an/An)/N。

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例如:上海一名男职工,2010年其60岁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账户中有50000,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6。那么,他的基础养老金=(3566+3566*0.6)+2*15*1%=427.92。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139=359.79;上列两项合并,他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27.92+359.79=787.71。

养老金新政策与制度的调整情况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不仅取决于退休时计发的数额,还要随国家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而增加。计发办法只是计算确定了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而参保人员退休后平均还要生活25年以上,需要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因此,必须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在调整时需要考虑到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

㈢ 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20%;(由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差距较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以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法。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上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一般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1-1.4%),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再乘以统一制度以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其中,统一制度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包括按职工工资不超过5%建立个人帐户地区的记帐年限。在改革中已采用其他过渡办法(如系数放大法)并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地区,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难以实现平稳过渡的地区,在改革初期可另外增加过渡性调节金予以解决,过渡性调节金的数额由当地政府确定;调节金确定后不再变动。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是否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

㈣ 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险,退休后如何计算养老金

渝人社发〔2010〕27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精神,现就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前款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执行。
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锁定按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以按本条(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或金额增发基本养老金。
(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休时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最低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养老金标准补足,补足额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个人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之月,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退休或养老金领取手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从本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不愿延长缴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病退休,并按本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四、本处理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五、本处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即:
T=(A+A×Q)÷2×M×1%+K÷L+1.4%×(A+A×Q)÷2×M1
本附件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2: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或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条所列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201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度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及其以前为当年度、2002年及其以后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在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具体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年限计算到年,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附件3: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主题词:养老保险 待遇 计发 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㈤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㈥ 交通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改革计发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实现新老计发办法平滑过渡、基本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结合部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并按国家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改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执行办法。第二章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第四条199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0%A)+个人帐户养老金(B/120)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第五条1998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A×C×N×S)+过渡补贴(A×N×S×S1)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C--为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S--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
SL--为过渡补贴系数(见附表),过渡补贴系数与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相对应。第六条平均缴费工资指数(C)按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G1G2Gn
C=(──+──+…+──)÷L
A1A2An

式中:
G1、G2…G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L为职工离退休(职)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第七条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第八条在一定的过渡内,退休人员按第五条规定计发的养老金若低于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水平,可按老办法计发。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由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第三章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第十条为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每年7月1日起,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并参照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对已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正常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第四章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定第十一条视同缴费年限是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参数。一级企业单位养老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其建立个人帐户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十三条转业、复员到企业的退伍军人,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四条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应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第十五条建立帐户前,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第十六条视同缴费年限以周年为计算单位,不满周年的月份以实际缴费月数折算,保留一位小数,一位小数后数字四舍五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仍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㈦ 社保交15年和交满20年这个以后享受的基数标准到底有怎样具体的不同

分情况,如果你交满15年计算出来的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金后,你的月养老金低于社保保底养老金的话你就拿保底养老金。你交20年计算出来刚好达到保底养老金的话,你还是拿保底养老金。以重庆为例。2008年重庆社平工资是 2248元/月。2009年退休的最低养老金是450元。如果你的交费指数是0.6(企业最低交费指数),你自己算一下。下。
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劳社发〔2006〕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5.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待遇计算表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7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各类企业职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
(四)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改革内容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的退休条件。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一条)。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第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条(二)项2目规定(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渝府发〔2000〕48号文件、渝办发〔2002〕31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2)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比较,按以下办法计算发给: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齐。
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发给,但2006年退休的最高不超过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150%,2007年不超过160%,2008年不超过170%,2009年不超过180%,2010年不超过190%。
(三)基本养老金增发
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享受退休时增发退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以按本条(二)项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的比例增发基本养老金。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处理
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加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参保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之月,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休并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之月(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经选择,不再变更。延长缴费期间缴费年限不得间断,延长缴费期间死亡的,按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办理病退休,并按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三)异地转入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
职工从本市行政区域或统筹范围外转入时,其转入前的缴费指数按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除以我市对应上年度的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下同)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其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当其本人在转出地的月缴费基数低于对应年度我市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指数,差额部分可以不再补缴。
四、《通知》和本实施意见所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是指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与平均缴费指数之积(平均缴费指数Q值的计算见附件1)。
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暂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市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即:
T=(A+A×Q)÷2×M×1%+K÷L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即:
T=(A+A×Q)÷2×M×1%+K÷L+1.4%×(A+A×Q)÷2×M1+70×N
本附件第一、二条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L--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详见附件3)。退休时的年龄超过上一档不满下一档的按下一档计算。40岁以下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70岁以上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式中:X1、X2、X3……Xn分别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月缴费基数(不含未缴费月数);A1、A2、A3……An分别为缴费对应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首次实际缴费当月直至截止缴费当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不含未缴费月数)。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的月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1月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之和。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实际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N--计算比例,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附件2: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原办法
一、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即:
T=A×20%+K÷120+1.4%×A×Q×M1+70×(M1÷M)
本附件第一条所列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A--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到职工退休前1年度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1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1年及其以前为当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2年及其以后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1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1993年至1997年的缴费指数不能超过2,1998年及其以后缴费指数不能超过3。
M1-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
M-M1+建立个人账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和M1以年为单位,累计满12个月计算为1年。
Q、M和M1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其他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二、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在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原规定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外)。具体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年限计算到年,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原办法不再计算渝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渝府发〔2000〕48号文件附件二所规定的过渡办法。
附件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㈧ 请问重庆市的企业职工退休金的计算公式是啥如何计算退休工资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来的计源算公式:A--社平工资,B--缴费工资基数,C--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平均指数=∑(An/Bn-1)/C,视为缴费年限指数为1。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195、55是170、60是139、65是101)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其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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