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东莞市生育保险政策
东莞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② 计划生育服务证与东莞社保生育保险
其实这是两个省的证件的问题。
目前广东省没有准生证,只有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就是社区人员说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你老婆是广东人,又在广东居住,按广东政策,要在你老婆的户口所在地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在证上登记你老婆怀孕或生育的情况。回你老婆家乡办一个证就行了。
准生证,一般都其他省份出具的可以生育的证件。
③ 东莞生育社保怎么办理
首先恭喜你做妈妈了,其次国家提倡生育二个小朋友。
在合法生育的情况下:
1、社保是累计满一年,你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前产费用、分娩的费用等等)、
(2)、产假津贴
东莞社保都会报销与支付;但你要根据流程做,也就是“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2、累计没满一年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检费用了)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局申请报销。
针计你的情况,你就是担心2016年1月-7月的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问题,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3、27条,你的1-7月产检费可以报销的。现在你要做的是:
一、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资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二、报销1-7月份产前检查费用,请在社保满一年,到生BB后的一年内去报销。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四)以及“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2016年东莞还可以申请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吗
2016年东莞还可以申请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这项正常并没有取消。
东莞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四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逐步提高发放标准。属财政供养人员的由财政部门代发,其他人员由市社保局代发。 已按原有计生养老奖励政策规定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高于30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
计生养老奖励金不计入计生养老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五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镇(街)、村(居)按2:4:4比例分担,根据发放总额确定征集规模。
计生养老奖励对象属市、镇(街)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在编(或退休)干部职工的,所需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全额承担。
镇(街)按实际发放数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镇(街)、村(居)分担的计生养老奖励金经费划拨至指定账户。
第六条 申请领取计生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到达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向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领取年龄申请的,计生养老奖励金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
计生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生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镇(街)人口计生部门。
第七条 计生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生变动的下一个月终止计生养老奖励金的发放:
(一)计生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
(二)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未及时报告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取消领取人的领取资格,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生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