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
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
第二阶段:
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
第三阶段:
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
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
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
『贰』 互助养老的介绍
互助养老是一种全新的养老模式,作为社区养老的补充,互助养老更强调普专通居民间相互的帮扶属与慰藉。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肥乡县探索出“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较好解决了老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活动等需求问题,既体现传统居家养老习俗,又促进了家庭和睦。该模式已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叁』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研究的内容是什么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一,政策:保基本(保证老百姓基本生活费,中央政策每人(60周岁后)每月补贴55元。
广覆盖:低缴费标准(按农民年纯收入6%计算)每年缴费205。
有弹性: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每月的55补贴逐年提高(随中央政策,有可能二三年一提高,有可能年年提)
可持续:一是让老百姓缴费能持续,二是政策的补贴可持续。也就是说在收益与缴费找一个平衡点。让老百姓交的起(每年205),政策也补的起(60周岁每人每年660)
二:机构:人劳局下设的副局级单位农保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三、缴费:每人每年205元每月十几元。分三个阶段:
60周岁以上,一次交够15年3075,年长一岁免一年,61--14年,67岁以上--8年(按你在2009年7月1的时间的年龄,7月1日为基准日)
45--59周岁,按205补缴后,逐年交纳(46先补交2年,--59要补交15年)
16-44周岁,逐年按205交纳。
四,领取及退保
60周年起次月开始领取,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暂定55元)+个人缴费积累总额/160(个人缴费160个月领完)
享受时间:1。活到啥时间领到啥时间,
2、如果在领取后160个月内死亡,差多少个月退多少个月的养老金(不含55元补贴,死了就没有补贴55了)
3、如果没领(不满60周岁就死亡了)个人交费加上利息退还给法定(指定)受益人。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老人现在90岁了,应该交1640。当月缴费1640,次月领了65.2元(55+10.2 ---10.2j是(1640/160),他领了一个月死亡了,他的收益是65。2元和退还给家属的1629.8(1640-10.2) 如果领了十年(120月)死亡了,他的收益是领取的65。2乘以120月,和退还给家属性的1640减去十年(120月的10.2。如果他领了160月以上,就不退了(应该个人账户已领完了)不过他只要活着,还是领65。2元(55要是中央提高,享受高的)
就是说。不管多少岁。都不吃亏。
『肆』 研究农村养老现状的理论意义是什么啊
实现共同富裕
『伍』 农村养老保险国外研究综述,必须有国外一些学者的观点,求帮助
多少字呢。什么时候要,
我来帮你看看。
『陆』 国外农村养老保障研究现状
哪些国家?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就比较好,老人的生活、医疗、保险都是社会包揽.
『柒』 何为互助养老
互助式养老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养老上的互相帮助,既可以是青年人对老年人,也可以是老年人之间,特别是低龄老人对高龄老人、健康老人对失能老人。
互助养老
在西方国家,“互助式养老”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实践。如美国的“国会山村”,让老年居民通过互助服务,基本可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只有在遇到复杂问题时才需要找专业人员解决。
德国的“多代屋”项目,则是由政府免费提供公用住房,让老人与不同年龄的人生活在一起。老人不仅能得到陪伴与照顾,还能通过与年轻人沟通传授人生经验,帮助年轻人照顾幼儿等方式满足“被需要感”。
而瑞士的“时间银行”项目,则是让低龄老人、健康老人通过帮助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积攒服务时间,供自己以后有需要时使用。
在国内,“互助式养老”也有比较成熟的实践。如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地方,改造闲置房屋,建立供老人集中居住的“互助幸福院”;在孤寡或空巢老人家庭建立“互助养老点”;组织社区老人成立“互助小组”,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益养老平台提醒,“互助式养老”看似群众之间的自发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作用。相关组织的成立、长效机制的形成、各种资源的整合、活动场所的设置、服务标准的确立、个体纠纷的解决,哪一件都离不开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主导和协调。
可以说,“互助式养老”是对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如何多动脑筋、多措并举、多源融合,切实解决好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的养老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捌』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图片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图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