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被诈骗了到哪里报案
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被诈骗了到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孝顺派出所报案。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孝顺派出所固定电话为0579-82952110。报案后由公安机关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回执给报案人。
⑵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辖村委会有哪些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下辖村委会包括市基村委会、横街村委会、洋湖塘村委会、中街村委会、下街村委会、王畈村委会、金三村委会、塘里村委会、大湖沿村委会、余宅村委会、满塘村委会、低田村委会、龙潭下村委会、白溪村委会、傅皮村委会、下马村委会、范村村委会、南仓村委会、祥里村委会、让河一村委会、让河二村委会、陈桥村委会、莘村村委会、塔江山村委会、月潭村委会、浦口村委会、李村村委会、谷塘村委会、车客村委会、洞门村委会、杨堡村委会、马腰孔村委会、刘下金村委会、胡思村委会、石塔头村委会、夏宅村委会、松树湖村委会、严店村委会、塘湖村委会、下范村委会、栗塘范村委会、下江沿村委会、余店村委会、紫江塘村委会、堰头村委会、新叶店村委会、溪边金村委会、东上叶村委会、前后俞村委会、东下叶村委会、上明堂村委会、后楼下村委会、上市基村委会、金家村委会、前楼下村委会、支家村委会、胡塘村委会、杨村村委会、上季村委会、上下王村委会、车门塘村委会、大堰河村委会、山早村委会、吴宅口村委会、王家村委会、曹村村委会、石泄村委会、王里源村委会、兴联村委会、灵峰村委会、畈田洪村委会、长丰村、新仁村村委会、新雅璜村委会、新后项村委会、新童村委会、中柔村委会、路北村委会、新叶家村委会、孝顺农场生活区。
⑶ 金东区孝顺镇疫苗接种点在哪个位置求大神指教。
孝顺镇中心卫生院可以。朝晖西路49号。
⑷ 孝顺镇和白龙桥镇哪个好
孝顺镇好。
1、地理位置方面。孝顺镇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部,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白龙桥镇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地理位置偏僻。
2、设施方面。孝顺镇的设施齐全且是最新的,白龙桥镇的设施老化严重,孝顺镇好。
⑸ 金东区孝顺镇哪里最热闹啊
金东区孝顺镇的环镇北路最热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信息显示,金东区孝顺镇的环镇北路是孝顺镇最繁华的街道,是孝顺镇对外展示的窗口。工厂多,人流量大,档口多繁华。
⑹ 义乌哪里可以免费领取发烧
义乌以下地方可以免费领取发烧。
1、金东区中医院:金东区曹宅镇坦西西路142号。
2、孝顺镇中心卫生院:金东区孝顺镇金义小学旁。
3、佛村镇卫生院:金东区佛村镇振兴街7号。
⑺ 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反诈中心都劝阻了哪些事例
1.2021年5月12日,金东公安分局根据市反诈中心流转预警指令,发现辖区某企业财务人员正在被QQ冒充老板诈骗,于是立即指令孝顺派出所出警。面对民警劝阻,一开始对方坚持称自己只是在公司内部群开展工作,并没有被骗。
专班民警听其描述后,与其反复沟通,劝阻其停止下一步操作尤其是与银行账户相关的操作。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配合专班民警当面向其揭露了诈骗分子的作案手段,仔细讲解诈骗特征,对方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由于民警劝阻及时,公司避免1000余万元损失。
2. 2021年11月7日,婺城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根据市反诈中心流转预警指令,辖区内南某疑似被冒充公检法诈骗,且电话号码设置了呼叫转移,疑似被深度洗脑。站前派出所立即开展紧急见面劝阻工作,民警一边联系其家人,一边赶往其单位及家中,均未找到当事人。
情况紧急,民警结合以往该类诈骗手段特点分析,判断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听信诈骗分子谎言到平时不常去的地点躲藏起来,但是距离应该不会太远。于是扩大寻找范围,最终在辖区一饭店内找到正在接听电话的南某,发现其已经将名下存有200万元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诈骗分子了,于是立即切断其与诈骗分子的联系,并挂失相关银行账户。最终,通过民警仔细讲解,南某从骗局中醒悟,避免了200万元的损失。
3.2021年5月6日,东阳市公安局联合农商行成功劝阻一起投资理财诈骗,成功劝阻120万元。某客户张某联系农商行支行东江分理处客户经理咨询贷款事宜,客户经理在与张某核实相关情况过程中了解到张某急于贷款是为了从某投资平台提现。张某前段时间在网友的推荐下,在一个投资平台进行投资。
没几日,投入的几万元已经翻至70万元,张某准备提现,但是系统称要继续充值120万元才能提现。客户经理立即想到反诈培训中介绍过类似的案例,这个情况引起了他的警觉,于是立即把情况报告网点负责人及辖区派出所。东江派出所所长及反诈民警立即赶到银行网点对张某开展劝说,举例说明、分析诈骗手段,经过几小时的思想工作,张某终于从骗局中醒悟,明白这个虚假平台里的数据就是后台造假的数据,造成他获利的假象,引诱他继续汇款。通过辖区民警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及时拦截了群众损失120万元。
4.2021年10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后宅派出所根据市反诈中心流转预警指令,辖区内虞某疑似被境外来电冒充公检法诈骗,且手机设置免打扰模式,需要立即开展落地见面劝阻工作。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其丈夫,但其丈夫因外出无法赶回家中,又联系其嫂子,由其嫂子前往家中确认情况。派出所民警沿路排查银行网点,一同分头寻找虞某。
此时,当事人正躲藏在家中,并与受托上门劝阻的嫂子发生争吵,不听劝阻要继续与诈骗分子保持通话。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其家中,出示证件后明确告知虞某是诈骗电话。虞某被深度洗脑,民警耐心地一一解答虞某提出的质疑,并详细说明冒充公检法诈骗的具体手段,当事人才从骗局中慢慢醒悟。
原来诈骗分子联系她,称其涉嫌洗黑钱罪,并让其登录虚假网站查看所谓通缉令,虞某很害怕担心会坐牢,诈骗分子借机诱骗她通过转钱可以疏通关系不用坐牢,要她将银行卡内的钱用做跑关系用。正当虞某在操作银行账户的时候,被派出所民警及家人及时劝阻,成功劝阻6万元人民币。
5.2021年12月10日,磐安县公安局尖山派出所根据市反诈中心流转预警指令,辖区内胡某疑似被冒充淘宝客服退款诈骗,有极高的转账风险,磐安县公安局反诈中心和尖山派出所立即开展劝阻工作。经多方联系,民警终于找到了还在通话的胡某,原来胡某接到一个境外电话,对方自称淘宝卖家,因其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给其退款理赔,胡某信以为真,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屏幕共享,在对方的指使下,在线上通过多个贷款平台申请网络贷款56200元和45000元,加上自有资金5000元,共计106200元,正准备转入诈骗分子提供的账户,被民警成功拦住。民警对其进行常见的诈骗类型进行了讲解,用实际行动避免群众上当受骗。
6.2021年9月7日,武义县公安局熟溪派出所接到群众陶某求助称其妻子最近沉迷一个股票投资的微信群,每天在群内听导师上课,并且有投资的想法。值班民警根据陶某的描述,判断是投资理财杀猪盘类的诈骗,一旦被骗,往往损失惨重,于是立即和陶某赶往其家中。发现陶某妻子袁某正在手机上“听课”。经了解,袁某是被人拉入一个QQ群,群里每天有“投资交流学堂”,上课的导师正在推荐一个叫“凯奇投资”的平台,称有一支港股新股上市,低投入高回报,机会难得。袁某认为有网站的应该是正规平台,于是准备投资25万元,按照对方要求转账到一个银行账户。民警立即阻止,并且列举多个类似诈骗案例,告知其识别正规投资平台的要点,最终说服袁某,删除了QQ群聊和诈骗软件。袁某事后反应过来,对民警的尽心工作表示感谢。
⑻ 金东区孝顺镇2022年拆迁吗
拆迁
金义新区孝顺镇东华街以东,纬五路以南。用地面积8415平方米。
孝顺镇,隶属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地处金东区东部,东、东南与义乌市义亭镇、佛堂镇、赤岸镇为邻,南、西南与澧浦镇相接,西与塘雅镇、曹宅镇毗连,北与源东乡、傅村镇接壤,距金东城区19.5千米,区域总面积128.83平方千米。
⑼ 有谁知道中医吴南京在哪坐诊有知道的朋友麻烦告知一下,谢谢了。
浙江泰雅中药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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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雅中药材有限公司吴南京股权比例:50.00%认缴金额:500.00万元何建股权比例:25.00%认缴金额:250.00万元陈军民股权比例:12.50%认缴金额:125.00万元郑兰青股权比例:12.50%认缴金额:1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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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元 实缴资本: -
经营状态: 注销 成立日期: 2017-07-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3MA29N040X5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703MA29N040X5
注册号: 330703000121958 组织机构代码: MA29N040-X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核准日期: 2018-03-29 登记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地区: 浙江省 英文名: -
曾用名 - 参保人数 -
人员规模 - 营业期限 2017-07-27 至 2037-07-26
企业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天青坑村李国军户 查看地图 附近公司
经营范围: 原生中药材种植、销售(限未经加工的,除中药种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甘草、麻黄草),农业观光旅游服务(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4 股权结构图&疑似实际控制人
序号
股东(发起人)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日期
1 吴南京 他关联2家公司 > 50.00% 500
-
2 何建他关联4家公司 > 25.00% 250
-
3 陈军民他关联3家公司 > 12.50% 125
-
4 郑兰青他关联1家公司 > 12.50% 125
-
主要人员
去找找看
⑽ 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的老板【陈新明,陈栋】逃那里去了还欠我公司235万货款没有还,都1年多时间了
【1】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223号
原告陈法明,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明诉被告陈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法明于2009年12月10日以实体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法明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法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吴伟平
二00九年十二月 十日
书记员 : 冯迎
【2】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283号
原告:陈洪森,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170号,现住义乌市经贝家园12幢1403室。
委托代理人:陈俊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街170号,现住义乌市经贝家园12幢1403室。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原告陈洪森为与被告陈新明、邢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明、邢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洪森诉称,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陈新明、邢苏花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83年7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 年5月18日,被告陈新明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洪森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特此立据。”嗣后,两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09年11月23日诉来本院。
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10月27日在义乌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结婚申请书一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新明、邢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洪森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陈新明、邢苏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徐海香
代理审判员 : 金银花
代理审判员 : 张小燕
二0一0年 四月 八日
书记员 : 余芹
【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39-2号
原告丁鼎忠,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赤岸镇赤二村9组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原告丁鼎忠诉被告陈新明、邢苏花、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鼎忠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邢苏花所有的浙gce607号小型汽车一辆,和义乌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车两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丁鼎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邢苏花所有的浙gce607号小型汽车一辆,和义乌市益威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gz8093、浙gr6312小型汽车两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楼煜波
二00九年十二月 三日
书记员 : 孔张萍
【4】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128号
原告黄国平,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黎圩镇铁石分场新建队035号,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毛店山脚村55号。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33弄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董事长。
原告黄国平为与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平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从2009年4月30日到2009年10月7日,原告给被告提供热收缩膜5次,共计货款18697元,按被告的要求,送到其仓库,由被告的仓管员签字验收,当时货款未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支付,至今分文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697元。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五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697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欠款,拖欠不付应承担偿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黄国平货款人民币18697元。
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何小甫
审判员 : 徐云飞
审判员 : 金林响
二〇一〇年 七月 二日
书记员 : 郑欢欢
【5】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78号
原告徐庆平,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义亭镇下包西塘村3组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陈新明,男,汉族,1959年8月19日,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徐庆平为与被告陈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庆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新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庆平诉称,
被告陈新明辩称,
第三人述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楼煜波
审判员 : 王春洋
审判员 : 朱红星
二〇一〇年 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XXX
【6】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09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
负责人刘永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虞建军,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陈栋 ,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 陈文婷 ,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15f。
法定代表人杨剑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关法、成秀峰,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为与被告 陈栋 、陈文婷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虞建军,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关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栋、陈文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称,被告 陈栋 、陈文婷 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8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 陈栋 向原告借款134万元,借款期限为180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从实际放款日起12个月至每次年1月1日,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计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作为下一个浮动利率周期的适用利率。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10日以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双方约定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对在被告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原告收到他项权证之日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同时约定,被告出现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行使抵押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此外,被告陈文婷出具给原告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由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陈栋、陈文婷已连续三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尽担保义务。现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栋、陈文婷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9726.2元及利、罚息16046.92元(计算至2010年2月23日止),自2010年2月24日起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栋、陈文婷共同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4790元;3、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原告对被告陈栋、陈文婷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陈栋、陈文婷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请求法院按照合同、法律依法判决,并要求优先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地产。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2479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共同还款承诺书,被告陈栋、陈文婷结婚证复印件、律师代理费发票、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栋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1309726.2元及利息未归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各一份为凭,足以认定。被告陈栋应归还原告借款。被告陈文婷出具给原告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由其对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依法应与被告陈栋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借款逾期未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向原告方抵押担保借款,原告对被告陈栋、陈文婷所抵押的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栋、陈文婷承担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2479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栋、陈文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栋、陈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9726.2元及利、罚息16046.92元。(利、罚息已计至2010年2月23日,以后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栋、陈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4790元。
三、被告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对被告陈栋、陈文婷提供抵押担保的义乌商城嘉和公寓2-2-1802室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6元,由被告陈栋、陈文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俞玮
审判员 : 王闽芳
代理审判员 : 王益民
二〇一〇年 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 叶晓晴
【7】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368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
负责人张旻,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丽,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江东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明,董事长。
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宝龙路。
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
被告金华金威玩具厂。住所地:金东区孝顺镇让一村。
投资人陈栋。
被告陈新明,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3组。
被告邢苏花,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葛仙村。
被告陈栋,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33弄10号。
被告陈良文,男,193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倍磊乡葛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益威特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华金威玩具厂、陈新明、邢苏花、陈栋、陈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
一、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号为101-823-0-4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兰国用(2008)第101-3692号)。
二、被告浙江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地块上的房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0023311号、第010023312号、第010023313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吴伟平
人民陪审员 :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 叶芹弟
二0一0年 二月 四日
书记员 : 冯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