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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媳妇有义务孝敬婆婆

发布时间:2022-05-03 18:23:23

『壹』 请问佛教如何能对婆婆心一起孝心

婆媳一来起信佛学佛,源每个人由于生活习惯,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做事的方式方法难免不同,这个时候媳妇对婆婆就要体现顺,而婆婆对媳妇要体现爱。大家相互尊重,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下商讨事情的处理方式。
学佛了,就要双方都拿出爱心来,坦诚相待。当有好事的时候,婆婆要把儿媳妇当成自己女儿一样疼爱;当婆婆批评儿媳妇的时候,儿媳妇要把婆婆当成自己亲妈一样的不计较。只有这样才能相处的越来越融洽,越来越亲密和谐。

『贰』 你觉得儿媳妇是否有义务孝顺公婆为什么

没有,本就是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又没有生我养我,但他儿子孝顺我就管不着了

『叁』 儿媳对公婆有没有孝敬的义务

首先你要问问当事方儿媳是不是家庭成员?法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你说有没有敬的义务?

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肆』 做媳妇的有义务照顾婆婆吗

照顾是情分,不照顾是本分,正如婆婆对媳妇也是这样,媳妇刚进门这几年都是最需要帮助的。但婆婆没有这个义务来帮助媳妇,如果婆婆帮助了那是情分,如果婆婆不帮那是她的本分。人都是相互的,你体谅我,我就会体谅你,你不体谅我,我会觉得你是不需要人体谅的,所以才不体谅别人。个人认为,不管是婆媳关系也好,还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也罢,当我有困难的时候你如果帮了我,那么在你有需要的时候我定当竭尽全力的帮你。倘若在我很需要你的援助的时候你根本就在冷眼旁观,那么对不起,不论你我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我没有任何义务帮助你,婆媳关系也是如此,所以作为媳妇的该怎样对待你的婆婆,就看你婆婆是怎么对你的了。

曾经我跟以前的男朋友关系已经到可以谈婚论嫁了,我去他家了,一开始他妈挺高兴的,但是才没几天他妈就脸色不好看很不喜欢我,她到处跟别人说我去她家很没有礼貌,从来都不叫她一声妈。我还真是纳闷了,你们家有上我家门提亲了吗?既然没有提亲也还没有给我办个婚礼,我凭什么第一次去你家就要叫你做妈呢?总之他妈为了这个原因就到处说我闲话,就算当着我的面她也在说,她自己的儿子都看不下去了和她争论起来了。她的意思是倒了她家就是她家的媳妇了,是她家的人就要归她家管,她什么都想管。我说既然你们都这样认为我已经是你家媳妇,那么你们至少也请个人去我家提个亲让我父母知道这回事吧?不然我在你家也没法待得安心,因为父母都还不知道我有男朋友,男朋友的妈就说不行不去,我们这里没有这规矩,来了就是来了,以后有孩子再带着孩子你们两个人一起去,总之她就是一个不讲理的人。

她说你不照顾就算,我们有自己的儿子相信他不会忤逆到不管我,我说你对你儿子那么有信心吗?那就等着看呗,不过你要清楚一点,你只有一个儿子,而你的儿子将来可能会有两个儿子甚至三个儿子,你觉得他是要在这家里照顾你呢?还是要忙着去挣钱养活他的儿女呢?你觉得他一个人忙得过来吗?我还就不相信了,当着你儿子的面,就算以后你儿子的儿子有我照顾,那你儿子他是需要工作需要吃饭的,他有那么大能耐把你背起去工作吗?其实我这样跟你顶嘴是我的不对,作为晚辈我不应该这样,不过话说回来我这是跟你就事论事,现在我才到你家你怎么对待我,将来我就会如何对待你,既然是一家人,我认为没有必要计较那么多,你如果这个不行那个不行,那我还就不奉陪了。然后她儿子指责玩她后就说带着我离开那个家,总之后来他变成前任了,但是他也还算是有良心出来说了几句公道话,这就够了,既然这还没有真正的成为一家人大家就已经搞得不愉快,那么就不要成为一家人了,我也觉得忍受不了我有那样一个婆婆。

『伍』 媳妇应该孝顺公婆吗

媳妇应该孝顺公婆,因为媳妇只有结了婚和公婆就是一家人。属于晚辈。晚辈孝顺长辈是天经地义。

『陆』 法律上儿媳妇儿有孝敬公婆的义务吗

儿媳妇孝敬公婆不是法定义务,是传统美德与社会的公序良俗的彰显。儿媳与公婆的亲缘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婚姻关系的基础则不存在亲缘关系,因此法律上没有对这种关系赋予法定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配偶只是“应当协助”,并非赡养人。此条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

(6)佛说媳妇有义务孝敬婆婆扩展阅读:

案例:

老人状告儿子、儿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儿子承担赡养义务,即由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判决儿媳何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公婆起诉儿子儿媳,法院:只有儿子有赡养义务,儿媳真没有……

1月20日,湖南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

原告阳某甲、齐某共生育了五个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过。因家庭矛盾,长子阳某乙和长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对二老没有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

2013年,原告齐某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其花费医疗费27835.4元,长子阳某乙未予照顾,也未支付医疗费。现两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两原告均已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其请求被告阳乙给付赡养费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某与两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其作为儿媳对两原告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两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柒』 儿媳有义务赡养婆婆吗

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儿媳去尽到赡养义务,但是对主动承担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提供了保护和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捌』 媳妇必须得孝顺公婆吗

那当然了,公婆是你老公的爸妈,你既然已经嫁给了你的老公,那么他的爸妈也就是你的爸妈,你应该像对待自己的爸妈一样孝敬自己的公公婆婆。

『玖』 媳妇可以不用孝顺公婆吗

媳妇可以不用孝顺公婆吗?

这个问题得看具体情况,你没头没脑的问,让人怎么回答呢

一般而言,上慈下孝

公婆对小辈好,小辈当然要孝顺公婆。

如果公婆不慈,就把赡养义务交给老公去做吧,儿媳确实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只有协助老公赡养的义务。

儿媳对婆婆是否有赡养的义务呢?也许你会说,当!然!那么,下面这起案件,恐怕会让您大吃一惊!

最近,湖南道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人阳某和老伴,生有5个子女,因为家庭矛盾,他们的长子和长媳从2008年外出打工后,就再没赡养过老两口。2013年,老伴在家中摔伤,二儿子为母亲垫付了医疗费27835.4元。他们的长子和长媳既没出力,也没出钱,这对年老体弱也无经济来源的老两口,无奈之下,将他们的长子长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应承担照顾父母的赡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他们的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年应给父母赡养费每人1325元,并承担母亲的医疗费5567元。但是因为儿媳与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判决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

儿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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