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丈夫去世了,儿媳妇有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以说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而作为儿媳是没有义务赡养公婆的。如果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儿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B. 丈夫去世,儿媳还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即使丈夫在世,儿媳对于公婆就没有赡养的义务。那么丈夫去世来,儿媳也自然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换句话说,如果是女儿去世,丈夫也不用赡养岳母岳父。
法律上明确的赡养关系中,儿媳与公婆之间不存在赡养关系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C. 儿媳有义务赡养公婆吗 丧偶儿媳对公婆 是否具有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与其配偶离婚了,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并不违法。
D. 丧偶儿媳有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没有赡养义务了
从法律关系上讲,丧偶后,儿媳与公婆的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就灭失了。
如果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则有权享有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E. 丈夫去世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分析:丈夫去世儿媳妇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F. 丧偶儿媳有赡养公婆义务吗
没有。
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儿媳没有赡养公婆法定义务。
但是,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继续赡养公婆或岳父母的,可以作为老人合法序列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G. 丧偶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丧偶儿媳一般是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的。但若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若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H. 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有赡养婆婆的义务及法律依据
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去法院起诉子女支付抚养费等权利。按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2、跟老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儿媳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协助赡养义务也会自动解除。所以,丈夫先于婆婆死亡,儿媳没有义务继续赡养婆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