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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不孝顺该不该离婚

发布时间:2020-12-02 03:03:24

❶ 媳妇不孝顺该不该离婚

其实要具体复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制他不孝顺的情况下,是你跟他产生了矛盾,那么其实应该先解决掉你们的矛盾之后再去讨论他的问题,如果他跟你之间一直也不好,而且本身不孝顺,那么可能是他的人品的问题。
但是既然已经结婚了,还是考虑一下你们的具体情况,如果不到非离婚的地步,还是尽量维持一下,毕竟对孩子对老人都不是一件好事情,但是这也是有一个前提的,根本那就是你的老婆究竟是一个怎样的人。
如果让老人实在受不了,甚至每天都受气的话,相信这样的媳妇谁也受不了。
无论如何都希望楼主能够早日解决问题,天天开心,事事顺利,全家安康!!!

❷ 妻子不孝顺唯一的母亲,该不该离婚

先不该离婚,应该跟她说说如果她的妈妈也有人同样对她妈妈,她心里怎样?

❸ 对父母不孝顺不尊尊重老公的可以离婚吗

看两个人有没感情,对父母不孝顺,可以说服教育,你也要以作择,领导她一点一点的,就能对父母好了,要是没有感情,看看有没有孩子,看在孩子的份上,多包含一些,随着时间年龄的曾长,漫漫就好了。

❹ 老婆对父母不孝,该不该离婚

还能该怎么办?该离的离,该改的改.改不了,勉强也不是办法.苦的是孩子.但是你必须要注意她这样子,是不是由你引起的?还是你们一家人都在排挤她造成的?做女人不容易,做丈夫的要多关心体贴.

❺ 媳妇不孝顺该不该离婚

父母不应该干涉子女的婚姻
关键是小两口感情好就好
毕竟是他们过日子

❻ 我该不该离婚,我媳妇不孝顺我父母总说我父母事多还说我妹管我家里事,管的多不让我们来往还有我姑姑也不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如果每个人做到向自己心内看就没事了。管好自己就行。

❼ 对妻子父母不孝顺的男人要不要和他离婚

离婚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一个幸福的婚姻对家庭、对个人、对事业、对后代影响太大太大了。要想婚姻幸福,不管你的结婚对象是谁,没有别的方法,只有靠包容,靠扶持。只看对方优点,不看对方缺点。只反省自己的缺点,只找对方好处。

人的婚姻说白了,选择我们的配偶跟我们选择到现在的父母家中投胎差不多,由个人的命运和因缘决定。否则,为什么在茫茫的人海中,你选择了现在的丈夫?你现在为什么不喜欢这个人了?当初你能看到现在丈夫/妻子的优点,现在为什么看不到了??你们一定要自己去找原因。一定要珍惜和包容这段感情。更何况婚姻不是一个人的事,关系到孩子、父母和家庭。

我的建议是绝对不要离婚。离婚后再婚幸福的家庭案例和不幸福的案例相比太少太少了。说白了,离婚以后,再找个更好的,也是难上加难。你们可以跟过来人打听,再婚的配偶再要比现在如意就更难更难了。

夫妻双方都要改变以维持良好的婚姻。人们常说,男子要刚,女子要柔和,这个“柔”就是包容,心中有主意,做法上能屈能伸。做妻子的要帮助自己的丈夫,要孝敬父母/公婆、友爱家人、相互照顾。自己做得正了,丈夫自然也会改变。彼此要有包容心,要多看优点,遇事不要争论,等事过境迁,场合合适时,私下里再把道理说给对方听。双方都能大义包容,又深明道理,这样的家庭,又怎么会走到离婚这一步?又怎能不快乐幸福呢?

❽ 不孝顺公婆的该离婚吗

分情况对待吧。抄如果公婆对儿媳妇儿不好,整天挑三拣四还当丫头使唤呢?这种干嘛要孝顺?法律也没规定。公婆跟儿媳妇儿相处就应该是,你拿我当女儿,我拿你当父母。老公在中间协调双方关系。别总想着什么都是儿媳妇的错。当然,如果公婆像对待女儿一样对待儿媳妇儿,儿媳妇儿还整天欺负老人,那肯定要离婚。想事情要懂得换个角度,站在别人的立场考虑考虑,不能总当旁观者。想想别人为什么会这样,然后再下定论。

❾ 我老婆对老人不孝顺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你好!离婚一般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判定离婚的依据的,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①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⑤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⑥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⑧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⑨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⑩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⒀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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