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继子女是否应当对继母尽赡养义务
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我国民事法律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享有了相应的权利就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当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或生母再婚,继父或继母对该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那么继子女对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并且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继承权。如果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只是在名义上有亲属关系,相互之间没有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权。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都作出了规定。
至于继子女个人的财产,与继父母没有任何关系,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
❷ 我和我哥为同父异母,我为我母亲亲生,想问一下,我母亲去世后,我哥(继子)是否也可以获得我母亲的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的受领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近亲属关系,应当视你母亲是否养育过你哥哥及你哥哥是否赡养过你母亲而定,显然至少你哥哥完全没有对你母亲尽过孝,可以不分抚恤金,你哥哥无权获得。
❸ 继子女的诉权问题
可以。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父子同样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综上,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可以要求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但应当折半,即扣除其生母应负担部分。
❹ 继子对继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赵力生母去世后,赵父与于兰结婚,当时赵力年仅3岁,随父与于兰一道生活。两年后赵父因病去世,于兰便承担了抚育赵力的义务。但赵力在结婚后不仅不对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于兰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辱骂,甚至殴打于兰,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多次调解无效,于是于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勒令赵力停止虐待,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问题:于兰能打赢官司吗?
答:法院经过调查进行了审理,支持了于兰的诉讼请求。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
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他们相互间仅有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收养法》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四是双重法律关系型。即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既受到生父或生母的抚养教育,同时也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双重的,继子女既和生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赵力幼年丧母,随父与于兰一道生活,于兰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与赵力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这种继母子关系属于所说的第二种类型,在法律上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法院会支持于兰的请求,判决赵力承担对于兰的赡养义务。
❺ 女孩对继子视如己出,为了他不要自己的孩子,母亲让她生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女孩为什么一直犹豫啊
我觉得女孩之所以一直犹豫,是因为女孩确实把继子当成了自己的孩子,怕其子内心有一些委屈,或者是不甘的想法,不要什么那个孩子考这个女孩非常的善良
❻ 继父与继子的关系,其母亲应该怎样妥善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婚姻是非常影响我们的成长的。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也总是我们所期望的,谁都不想自己的家庭遭到破裂,然而这些可能对于有的孩子来说就是一些奢求。对于那一些父母离异的家庭孩子来说,他们的生活很可能就是非常糟糕的,他们很可能在家庭当中说不上话,然而网友在这些方面就讨论了很多,其中备受关注的便是继父与继子的关系,作为母亲应该怎样的妥善处理呢?
❼ 生母过世后,继子对继父还有赡养义务吗
现实问题
唐某(男)和费某(女)婚后生有一子小唐,小唐八岁的时候,两人离了婚,小唐随费某生活。之后费某又再婚嫁给了薛某,由于不是亲生子女,虽然薛某履行了抚养教育小唐的义务,但其与小唐的关系一直不好。这样的生活也持续了二十年,不幸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费某丧生,薛某也因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由于薛某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薛某要求小唐每月支付其一笔赡养费,但小唐认为其生母已经过世,薛某不是其生父,其不需要赡养薛某。那么薛某能得到小唐的赡养吗?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文确认了继子女与继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在有抚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继子女与继父母应该与生父母子女一视同仁。
就本案来说,继子小唐虽不是继父薛某亲生,但继父薛某在之前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抚养教育的义务,将小唐抚养成人,那么在薛某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的时候,小唐也应该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❽ 刑法中继子与继母之间是直系亲属吗
1、从血缘关系上来说,是不属于直系亲属的。
2、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的。根据我国《婚专姻法》规定父属母双方离异并组成新家庭的,其子女在其继父或继母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于其亲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这里的权利和义务指的是抚养和赡养,继承等。
❾ 继母和继子女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求答案
这就要想想导致悲剧的根本原因了,首先她本身就存在缺少道德良知,通过了这一系列的不如意使她进而丧失了人性,间接的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首先,所有人都认为如果你爱你的丈夫同时就应该爱他的孩子.不是有句古谚说"爱屋及乌"嘛.说的应该就是这个道理吧!具体需要怎么去爱这可是一大难题了,比较大的继子女都会排斥这个新妈妈.因为在他们的心理只有一个给予他们生命的妈妈.这时想要取得继子女的心都要用时间这个特殊工具.让时间慢慢的冲淡他们对生母的怀念,让时间建立他们与继母的感情,让时间慢慢的把他们变成一家人.但这个时间一般都会很久,在这段时间里若继母做到了以下几点他们真的就可以成为一家人了.
⑴不去伤害继子女,这是最基本的条件.
⑵给予他们温暖,这样的孩子一般都会感觉缺少温暖.
⑶当他们表现出排斥你的时候,你不要排斥他,而是要与他们交流,虽然他们表现的不理睬,其实他们用心听着呢.
⑷有时他们可能会故意做错事,目的是气你,这时你不要生气而是耐心的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⑸可能他们会经常拒绝你各种要求,但每个人都经不住磨,他们拒绝你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 ...等.不过总有一次他们会接受你的.
⑹接受他们的生母,常与他们聊聊他们过去和生母在一起的美好时光,让他们感觉到你不是破坏他们家庭的第三者,而是再一次给他们温馨的家的人.总之,这个可是考验继母的耐力的.
❿ 成年的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内父与继容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