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宪法对孝敬老人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的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服务、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法律责任这几个主要方面对老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l)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家庭关系中,赡养人对老年人主要有如下义务:
①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③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④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生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⑥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2)在社会关系中,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老年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济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人,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村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的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没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中,行为人损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①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劫、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农村70岁以上老人可享受政府什么样的政策
各地政策不同,以西安为例: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3号)和《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陕老龄办发【2012】52号)的规定,凡户籍在雁塔辖区,年龄在70周岁以上者(含70周岁),均可领取高龄补贴。
其标准为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60元。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对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
还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农村老人养老问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大量农村青壮年流入城市,农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他们对自己面临的养老问题的担心与日俱增,对未来的生活透露出忧虑和迷茫。
调查中发现,农村“空巢老人”成因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子女进城务工经商,二是考学入职外地,三是子女结婚出村或离乡,四是无子女。
但无论哪种原因,有相当多一部分老人的最终养老还是离不开农村,老有所依的问题还需要在农村解决。但是,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已经对我国“依靠子女、居家养老”的传统观念形成了冲击。
因而,适应新情况,找到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科学方式方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而重要的民生课题。
针对建好农村养老院和发挥好其作用,村委会主任建议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鼓励村级主办,因地制宜建院。集体经济较好的村,以集体收入支持建设,建补贴型或完全福利型的养老院;集体经济薄弱的村,以村民自助互助、集资、引资等方式,建互助型或合作型养老院。
二要加强政府引导、规划和运行补贴。根据各地农村不同的经济条件,拿出相应的物力和财力,分类规划、分类补贴,推动农村养老建设均衡发展。
三要把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养老院建设一并考虑,把农村养老院建设与乡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相结合,与村民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结合起来,尽量统筹农村老人“有所养”“有所医”“有所乐”。四要出台激励政策,吸引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农村养老院建设和发展。
五要规范农村养老保险金制度的执行,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最终让保险金为农村养老院良性运转提供支持。六要加强传统美德和新农村生活理念教育,使农村老人放弃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安心快乐地享受晚年。
③ 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政府后来人善良责任大心大家庭幸福快乐善良后来人责任
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这个都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是人的道德观念。
④ 政府宣传,倡导孝道,孝敬,孝顺的真实目的
孝顺的本质是知恩报恩,
目的是使父母安乐,自己的良心得以安宁。
如果违背版孝道,自身将终权生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而难以安宁。所以古人云:“百善孝为先”。
有一句俗语叫做“老小”,意思是说,老人的心态和孩子是差不多的。你就把他们当孩子,凡事别太认真,经常想办法逗他们开心,你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孝顺父母不需要太多钱的,关键是要有一颗心。没有哪一个父母是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多想想父母的好,心里自然就会感觉到很温暖的。老人的要求其实很简单,你多花点时间陪他们,或者经常打电话问候一下,逢年过节买点好吃的,他们一般也就心满意足了。老年人嘴上唠叨点是非常正常的,每个老人都是这样,你只要不放在心上就好了。
属相相冲不是什么问题,我父母属相就相冲,我父亲今年69,母亲63,一辈子相亲相爱,抚养我们三个子女,一家人和和乐乐,也没有什么问题啊?
找外界的原因终究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勇敢地面对现实,尽心尽力,为所当为,方是问题解决之道。
⑤ 政府应该做些什么来让现在的年轻人懂得孝敬父母
加强法律约束,社会舆论曝光,政府和媒体公开表扬和批评典型,政府鼎力支持社区服务调查走访调解,学校增加尊老爱幼教育等等,不过这些内容是不会引起政府太大关注的,楼主还是接受现实吧!律己容易律人难!
⑥ 不孝敬父母的人,政府该不该取消他的底保
孝敬老人,是作为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子女如果在当地的低保线范围内,应该享受国家给予的低保,政府不会取消他们的低保待遇。
⑦ 感谢政府对低保老人的关心,我们怎么说感恩的话
一些对低保老人的关心,我们应该怎样说感谢的话,其实感谢的话也没有必要去说,因为照顾一些孤老病残的人是每个人都应该尽的一种义务,更是国家对这些人的一种照顾以及一种福利,所以说感觉我们的国家还是非常幸福的,也没有必要去说感谢的话了,只要做一些对国家有益的事情就可以了。
⑧ 国家对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有没有政策上的帮扶
有啊,老年人去公园不要钱,老年卡,在退休金上达到80岁以上又额外加了点
⑨ 政府对离休干部待遇有那些规定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干部当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将愈益增多。根据党和国家关心、爱护老干部的传统,让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离职休养(以下简称离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顾,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为此,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第四条: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建立小型干部休养所。
第五条: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确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单位将经费划拨给接受地区,由接受地区负责解决。干部休养所和直接管理离休干部较多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车辆,为离休干部服务。
第六条:离休干部单列编制。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自费,由原单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单位拨交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掌握支付,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报销;过去已由接受地区负责支付的,应当由接受地区干部、人事部门列预算支付。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离休干部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安置地点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差旅费的规定报销。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飞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注意发挥离休干部的作用。凡是能写革命回忆录的,要为他们口述或撰写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他们发扬革命传统,关心国家大事,关心人民生活,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干部、人事部门和其他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注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对有关人员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切实地及时解决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到党和国家的温暖。要在干部和群众中形成尊重和关心离休干部的良好风气。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月起实行,适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家人事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发。
⑩ 政府赡养老人有什么好处
赡养老人主要是政府的义务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天经地义的责任,养儿防老是
老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和基本利益。事实上,中国现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我
国国民的上述权力与义务。
不过,在历史上,中国政府有时候也承担一定程度的赡养老人的义务
。例如,《诗经·生民·行苇》主张“寿考维祺,以介景福”。又如,公
元前179年,汉文帝前元年,诏赈贷鳏、寡、孤、独、穷困之人,八十以上
,月赐米、肉、酒;九十以上,加赐帛、絮。
两千多年过去了,在赡养老人的观念上,我们今天也应该与时俱进,
这就是“人人都有平等的晚年”(老而安度,归宿平等)!与之相配套的
社会观念则是,人人都有平等的少年(生而平等,受教育平等,在一条起
跑线上),人人都有展示才华、奋斗拼搏、创造财富的中青年(机遇平等
)!也就是说,人到老年时的归宿应当是平等的,正如人出生时、成年前
是平等的一样,中青年时期则看个人的努力和机遇。
事实上,“父母在,不远游,居丧守墓,叶落归根”的观念,曾经长
期约束了中国人向世界范围的开疆扩土、传播中华文明。与此同时,“不
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又导致了中国社会人口的无节制增长,以及
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矛盾、冲突和周期的兴衰(每次朝代更迭
,往往也是人口数量剧烈波动的时期),而上述这些观念的核心社会价值
,正是“养儿防老”的社会需要。
但是,时代在变化,子女赡养老人的效率越来越低、成本越来越高,
被子女赡养的老人其处境和待遇的差别也越来越不同。事实上,由于子女
情况不同,被子女赡养的老人越来越苦乐不均;而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
进行惩罚、监督、分配赡养比例,操作起来非常困难,而且很难及时到位
,况且这样做的司法成本也太高。
具体说来,居住在农村的老人,没有政府发给的养老金,只能完全依
靠子女养老,由于他们的子女多少不同、子女家庭的贫富不等,这些农村
老人往往受制于子女,生活没有保障、尊严没有保障,晚景非常无助和凄
凉。与此同时,某些子女因家贫,有向法院告父母者,有投毒杀害双亲者
;而幸存的父母仍然不肯怨子女,只怨自己无能,挣不下养老的钱,挣不
下给儿子成亲的钱。问题是,老年农民在中青年时已经交给国家农业税等
一系列税负,我们的政府就应当有义务赡养农村的老人。此外,农村虽然
也有五保户救助政策,但是并不能解决那些有子女而子女却不肯或无力赡
养老人的问题。
对比之下,城市老人要比农村老人幸运很多。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
政府对市民和村民采取了两种国民待遇的政策。城市老人,政府(包括准
政府机构)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百分百的工资、全额医疗费,有老
干部局跑前跑后,每年上百元的提高离休金,等等),工人则享受退休待
遇(百分之几十的工资,每年十块八块地增加退休金,常常被拖欠)。至
于没有单位的老人,或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加退休、医疗统筹的老人,则
只能得到低保待遇,经过七审八批,每月领到一点点活命钱。
即使是城市有退休金的老人,他们同样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养老问题。
其一,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一个个六七十岁、七八十岁的老人孤零零地住
在小区里的一套单元房内,子女们为生计各奔东西,只能隔三岔五回到老
人身边看看,或者是隔些日子打个电话问平安,空巢老人称这种电话是“
死亡侦察”。
其二,成年子女离异(包括单亲)的老人更可怜,他们甚至丧失了看
望孙子或外孙子的权利。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异,双方都有抚养子女
的义务,但是却没有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因此,当夫妻离异时,或者一
方死亡时,经常会有老人从此失去了被子女赡养的条件。
其三,城市里的老人,如果有多个子女,按说可以得到较好的赡养。
但是,多子女家庭,往往也是矛盾多的家庭,这种家庭矛盾往往使老人得
不到理论上的赡养。这是因为,子女们的收入多少、时间多少,以及性格
、感情、品德等因素均不尽相同,而法律又不可能对其赡养行为作出细密
具体的规定。至于独生子女的老人,则更难以享受到子女的赡养,一是独
生子女往往娇生惯养自顾不暇,二是独生子女在现代社会紧张生活条件下
,确实也难以把大量时间精力用于对老人的赡养上来,更不用说许多独生
子女的赡养观念已经在越来越淡化。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子女赡养老人的社会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
应现代社会的实际生存状况了。现代社会,人已经是社会的人,而不再仅
仅是家庭的成员;人对社会的贡献,比对家庭的贡献更多。既然公民有义
务抚养子女到18岁,并将成年子女交给社会,那么公民老了也就理所当然
应由社会赡养。
有鉴于此,老年公民与其由家庭子女赡养,不如提倡国民贡献国家而
由国家赡养。所谓国家赡养老人,包括为老人支付能够维持体面生活的基
本养老金,以及由政府和社会团体出面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志愿者或义工
)为老人提供除了生活费之外的生活服务。当然,由国家赡养老人,并不
是说就不再幸运子女对老人的赡养。而是要构建这样一种局面,即政府对
老人的赡养属于雪中送炭(基本),子女对老人的孝敬属于锦上添花(表
达亲情)。
也就是说,政府要抓两头、放中间,义务教育小的,义务赡养老的;
使少有所学,老有所养,青壮年去开拓和创造。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加大
养老院、社会福利院、孤儿院的资金投入。目前,我国民政部,正在实施
“社区星光老人之家”计划,并准备下一步将该计划向村镇发展,第三步
向中西部发展特别是要对西部倾斜。
政府赡养老人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遏制腐败,
有助于体现国民平等)、开征赡养税,以及减少行政浪费、减少离休人员
与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等多种途径来筹集和解决。此外,笔者建议原本由企
业和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改为由国家征收养老税。其中,企业交纳的
养老税=人数×工作时间×工资×税率;个人交纳的养老税=个人收入×
税率。
与此同时,政府和社会都要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这样做有助于遏制官
员家庭整体腐败现象。此外,有必要提倡告老还乡、退职还民的行为,政
府官员和公务员卸职后应当与普通公民一样,而不应当生活特殊化,成为
高人一等的特殊国民。
政府赡养老人,还可增加就业机会,拉动经济增长,为此有必要由政
府雇佣下岗、待业、失业人员为老人通过赡养服务。为了节约社会劳动力
,充分发挥健康老人的余热,还可以考虑建立如下机制,即赋予新退休人
员为更老的退休人员提供服务的义务。一旦国家形成政府赡养老人机制,
势必有助于全体国民自觉计划生育的意识和主动的行动,从而有利于我国
居高不下的人口总量得以下降,同时也有助于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
法行为,并从根本上提升社会公正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环境的大改观,人
们不再为了老年而发愁而悲观或铤而走险。
如果说,旧社会政府道德强调的是爱民如子,那么我们这个新时代的
政府道德就应当是爱民如父母。政府及其官员要常回老百姓家看看,每个
老人都可以问政府及其官员一个孝字。在这种情况下,当百姓爹娘吃不饱
、穿不暖的时候,作为子女的官员还能够大吃大喝、穷奢极欲吗?
事实上,政府就是社会的总代表,人民的儿子,孝敬老人理应是政府
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企业、子女,一推六二五。中国国民出生不平等、
中青年不平等、老了还不平等的现象,该结束了。其实,许多国家都早已
经实现了国家赡养老人的政策。
例如,加拿大政府承担全民养老,无论是否参加政府、企业工作,每
一个加拿大国民都可获得一份政府养老金,该养老金可以使老人保持体面
的基本生活所需;此外,参加工作的人还可以从工作单位另外获得一份相
应养老金,购买养老保险的人可以再获得一份养老保险金,大多数加拿大
人都有上述三部分养老金。与此同时,政府向老人提供免费医疗,只收手
续费,不收医疗费、手术费;政府向老人提供低租金住宅,以及老人公寓
(当数量不够时,需排队等)。
众所周知,企业有亏有赚、有生有灭,如果由企业直接面对职员交纳
养老保险,那么就不可避免存在着养老金水平苦乐不均的情况。与此同时
,对于老人的生活护理,仅仅依靠子女的亲情护理,那么由于子女情况不
同,老人得到的护理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此外,绝大多数子女都缺少
专业的护理老人的知识和能力,尤其是在现代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一
般人都难以承担护理老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更需要得到专业的
护理,而专业专职护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也会更高。总之,赡养老人的
工作,该由子女转交给社会和政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