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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活动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2 01:30:04

Ⅰ 中华美德的八个字

谢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博大精深,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归纳起来,八个字:忠、孝、诚、信、礼、义、廉、耻。

忠,是一种应有品德和行为准则。忠主要体现为个人主体的自我要求,它是一种对事对人的应有品德和行为准则,因为它必然要通过人事才能表现出来。

孝,在中华的传统文化中孝文化一直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关于“孝”传统文化中有很多俗语。如《增广贤文》中的“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还有“百善孝为先”等等。

诚,是来自儒家文化,诚是一切德性的基础,有诚方有德,无诚则无德,诚是做人的基本原则。

信,是诚信守法,一诺千金。这是中华传统文化中做人的准则,诚信是约定俗成的社会交往规则,也是传承的文化思想。“信”是立身之道、兴业之道、治世之道。

礼,古代的礼分两种:一是指典章制度,二是指人们的行为规范、礼节。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论语》曰:“不学礼,无以立”。在礼记,郑康成的注解说得很清楚;礼者,体也,体是本体,挽一句话说,就是做人的大根大本,做人的根本。

义:是中华传统美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义者,宜也,做事要适宜。义,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畴,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

廉,是中华传统文化伦理的重要范畴。《大学》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八条,强调上至天子,下到百姓,都要以修身为本。“廉”被用来形容人品性的方正刚直、洁净清明,“廉”的主要体现就是不贪,只有不贪才能达到廉的境界。

耻,是中国传统道德“八德”之一,被认为是“立人之大节”“治世之大端,是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孟子云:“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言人若能以无耻为可耻,终身就不会再有耻辱之累。

Ⅱ 孝廉的制度详解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吏选拔制度,汉代主要是乡举里选,魏晋南北朝为九品中正制,唐代以后盛行科举制。汉代的乡举里选,主要是由地方官保举本地的士人到中央,经考察后授予一定的官职,选举的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廉、辟除等。其中孝廉是最重要的选举制度。被推选为孝廉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曰德行高妙,志洁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通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后汉书·百官志一》注。)符合这些标准的人就称为秀才或茂才。
当时的士子为了通过孝廉这一途径进入仕途,矫伪饰行,沽名钓誉,请托权贵,以获取孝廉的美名。有一个叫许武的人,被推举为孝廉。他考虑到两个弟弟还未显名,为了使他们出名,同他们商议后,便召来全宗族的人,把家产分为三份,他自己的那一份皆是肥田广宅,两个弟弟所得家产既少又差。但两个弟弟一点都不与兄长争执,宗族和乡里的人都称赞两个弟弟的谦让而责备兄长的贪鄙,结果两个弟弟被推举为孝廉。事后,许武又召集宗族的人,向他们说明真相,并说:“我现在的产业比分家时增加了三倍,现将所有的财产全部分与两个弟弟”。于是许武的名声大振,后被调至中央任长乐少府。
陈蕃任安乐太守时,郡内有一个名叫赵宣的人,父亲去世,他把父亲埋葬以后,自己住在墓道中,服丧二十多年,名声震动州郡。地方官把他推荐给陈蕃。陈蕃与他相见,问及妻子儿女,结果他的五个儿子都是在服丧期间出生的。陈蕃大怒,遂致其罪。东汉的学者王符揭露当时选举的弊端时指出:“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黠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名实不相符,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潜夫论·考绩》。当时社会上流行着一首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葛洪:《抱朴子·外篇·审举》。可见当时选举制度的腐朽和虚伪。
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完全是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工具。选举权操纵在地方豪强之手,“爱恶随心,荣辱在手,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公无考校之实,私无告诉之意”《晋书·刘毅传》。由于这种选举制度严重地阻碍了广大民众进入政权的道路,所以在隋以后,随着门阀士族制度的崩溃,九品中正制也随之被废除,而代之以科举制。

Ⅲ 有哪些关于孝敬父母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定正确~~~

Ⅳ 明朝的守孝制度

按照明朝的守孝制度,家族死人要守孝三年,一般由直系下辈负责守孝,守孝地点在坟墓的边上搭一庐鹏住宿三年。

孝顺的标准是什么

尊重、关爱、理解、交流、精神支持 还有自己做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不闯祸,你幸福,就是父母最大的幸福

Ⅵ 宪法对孝敬老人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的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服务、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和法律责任这几个主要方面对老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l)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在家庭关系中,赡养人对老年人主要有如下义务:

①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③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④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畜生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⑥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2)在社会关系中,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老年人负有如下义务:

①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救济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对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人,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农村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人的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没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3)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中,行为人损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①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抚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劫、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Ⅶ 如何理解孝悌,孝忠,孝廉等孝文化的延伸内涵

孝悌”——治理天下的为政策略

“孝悌”,不是简单的孝德外延的扩充,而是体现一种完整的家庭伦理观念的形成,理想的家庭伦理秩序的建立,是使社会形成“仁爱”氛围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孝治天下”的为政策略。

《二程集》载:“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舆!言为仁之本,非仁之本。”[4](卷十一)《三字经》:“首孝悌,次见闻。”在很多文献中都出现过孝悌联用,并还有不少学者为其作了专门注释。《论语·学而》:“弟入则孝,出则悌。”朱熹《集注》中讲:“善事父母为孝,善事兄长为悌。”[3]“孝悌”与初始孝的内涵与背境已经大不一样了。孝包含的主体成员仅只是父母与儿女的双边关系;“孝悌”另外已经扩充溶入了兄嫂,也就是包括父母,兄嫂等一家人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孝悌”实际已经包含着完整的家庭伦理关系。如果我们站在历史长河的岸边审视,孝到“孝悌”是一个历史性转折。孝,刚从动物世界中摆脱出来,进入人性世界,稍释人伦光辉后,便进入一个全新的“孝悌”家庭伦理境界,这是一个崭新的伦理层面。这时,家庭已经成为社会的细胞或基础而存在,又相应的已经建立起了较为稳固的家庭伦理秩序。

自汉代以后,统汉者为适应中国的宗法家族社会结构极力推崇“孝梯”,并从稳定家庭结构入手,以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他们大力表彰“孝悌力田”,在《汉书》、《后汉书》等帝王本纪中,记载着大量的全国性的“孝悌”的褒奖、赐爵。此时,儒家学说受到官方的特别关照,被钦定为“独尊”之学,孝道也就变成“以孝治天下”的手段。《孝经》,给人突出印象就是孝道的核心内容已经从“善事父母”发展引申为”孝治天下”,
“孝治”成为贯穿全书的根本宗旨。《论语·学而》有子曰:“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3](P70)从这则语录中可以看出,孔子是先从家庭的角度出发来讲的,先强调家庭伦理关系,后由此及彼的。认为,能够做到“孝悌”的人,去犯上是少有的,而不好犯上的人,去作乱是没有的。有德性的人善于追求“孝悌”这个根本,根本的东西树立起来后,良好的仁道就会随之而来。《孝经·感应章》“孝悌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是说孝悌之道,若是做到了至极的程度,就可以与天地鬼神相通,天人成了一体,互为感应,德教自然光显于四海之外,远近幽明,无所不通。孔子十分看重人的基础道德的建设,强调只有打好了“孝悌”这些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后,一个人的道德前途就会一片光明。程颐说:“孝悌,顺德也,故不好犯上岂复有逆理乱常之事?德有本,本立则其道充大。孝悌行于家,而后仁爱及于物,所谓亲亲而仁民也。故仁以孝悌为本。”[4]从家庭中的伦理开始,先使家中亲人间充满仁爱,而后使这种仁爱扩展到其他事物中,这样就是真正的“仁”。从这个角度讲,“孝悌”是使社会形成“仁爱”氛围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孟子对孔子的孝悌思想作了进一步阐释和发挥,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
[3](P385)这种推己及人的孝道观,是孟子的独到见解。故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3](P253)《孝经·孝治章》说:“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以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先王……夫然,故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享之,是以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此述非常精妙,一方面可以看出统治者推崇儒家学说的根本缘由,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儒家“以孝图治”论说征服人心的说教力度和政治用心。“孝悌”观念,尽管受到历代帝王推崇与利用,其终极目的是为了稳定其统治,但不可否认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孝忠”——教化天下的潜导策略

“孝忠”,在以孝劝忠意识形态策略影响下,形成忠孝并论的潜意识结构,给孝注入更多的意识形态因素,使维持家庭秩序的伦理道德范畴,演绎、扩展为来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范畴,反映出跨越自然属性人际关系的一种崭新的意识形态构式。

孝悌观念的推广,对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得到统治者的赞许和大力提倡,并在实践中逐步将“以孝图治”演升到“以孝劝忠”,且把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成为统治者治理天下的为政之本。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3](P82)这一则对话就说明了儒家创史人孔子一开始就将宣扬孝悌观念的活动看成是政治行为。《孝经·开宗明义章》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就非常清楚的告诉我们“孝”是“事亲”伦理道德和“事君”政治行为的结合体。而“孝道”对封建政治的重要性在《孝经·三才章》里则体现得更为具体。《孝经·三才章》说:“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是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治理国家以道德教化为基础,道德教化以孝行为根本,故孝道既行,天下自然垂拱而治。《孝经·孝治章》记载:“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直接指出只要推行“孝悌”,就会国泰民安,政治清民。正因为如此,故历代帝王对它大力提倡和推崇,并将其逐步高度政治化。

封建统治者重视孝道的宣扬,并将孝道高度政治化的重要标志和潜导策略,就是“以孝劝忠”。那么,它的理论基础源于何处?就是《大学》里的“三纲八目”。《大学》开篇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是为“三纲”。就是一要修明天赋善德,二要治国安民,三要达到以上两项所应当达到的目标。“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为“八目”。《大学》载:“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所谓治国必先齐家,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统治者利用孝道来教化百姓,就是修其身的过程。向广大民众宣扬孝行,就是希望以此影响人们,以齐其家。而这两项措施最终都是为了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治国必先齐其家”,[3](P12)指出了以孝齐家对治国的主要性。“孝者·所以事君也,”[3](p12)把人们行孝的对象直接指向为君主。《礼记·祭义》则说“事君不忠,非孝也。”更加明确地指出对君主不忠,就是不孝的表现。当然,统治者要推行孝道,还需以身作则,广敬博爱,规范天下。“所谓平天下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民不倍,是君子有挈矩之道。”
[3](P14)正因为如此,历代帝王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也做出了许多诸如上述的一些宣扬孝道孝行的姿态。

孝在《孝经》中得到比较全面的概括与总结,较深刻地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倡孝的意图。《孝经》集中议论了“以孝治天下”的原则,在绝大多数章节中,不是讲“事于亲”,而是讲“事于君”。《孝经·广扬名章》说:“子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是以行成于内,而名立于后世矣!”这里利用因果关系把“事亲”和“事君”巧妙的结合起来了,给人有一种较强的逻辑说服力。《孝经》以孝为教、以孝劝忠的意识形态潜导策略所产生的效果对以后影响较大,“出则忠,入则孝”、“忠于君,孝于亲”、“孝慈则忠”……孝的内涵被延伸为忠于君王、忠于国家,为官不忠、临战不勇也被认为是不孝的表现。在这种传统文化氛围中,孝与忠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逐渐形成忠和孝相通,忠和孝互喻、忠和孝并论的潜意识互通构式,与这种意识形态构式相一致,同时也形成了国和家的合一,国和家类化,国和家并提的政治形态构式,应是理所必然,孝忠也因此成为古代社会的最高境界之一。

这个时候的孝,已远远超越了家庭伦理范围,忠成了放大的孝,国成了放大的家。孝概念的内涵与原始状态仅含亲情因素的孝概念已经有了本质的变化,其中添加了许多浓厚的意识形态成份,不只是一个伦理范畴,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范畴。历史实践证明,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社会,人际之间既存着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亲情,也存在着建立于私有制基础上的等级压迫。在这两方面,片面强调哪一方面都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儒家倡导的“孝治天下”,以“亲亲”率“尊尊”,“孝忠”观念等,虽不能从根本上取消阶级对立,但不失为一种缓和社会矛盾的巧妙方法,被历代统治者所采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将本来规范血缘家庭的伦理范畴孝道,变成了国家的政治哲学,将非血缘的利益关系硬说成是父子兄弟的人伦关系,一方面会掩盖阶级国家的实质,另一方面也会扭曲孝道本身意义。

“孝廉”——稳定天下的组织策略

“孝廉”,将行孝作为推荐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纳入国家的政治制度,给规范家庭且仅具有伦理道德属性的“孝”,赋予了许多法律意识形态因素。这样,不仅使孝在更高层面上得到普及、强化,更重要的是对实施“孝治天下”的为政策略更具有强制作用和保障意义。

汉代颁布了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叫《孝廉法》,作为选拔官吏的依据。《孝廉法》规定,虽则有博学宏词、贤良方正等科,唯以孝廉为重。公然将孝行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合乎标准者可以被举为“孝廉”,由朝廷任命为官。如果说我们前面所讲的“孝悌”、“孝忠”是普遍意义的“劝民从孝”的话,那么我们现在所讲的“孝廉”就是特殊意义的“劝官从孝”。“孝廉”之倡举,隐含着两层重要的意思:第一,孝者,孝悌;廉者,廉洁。孝则忠君,廉则爱民。诚然将行孝与廉洁并列起来,同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标准,说明孝与廉的意义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只有在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能被举为“孝廉”。第二,孝与廉不是简单的并列,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孝要求官对民施廉,不廉则对民不孝;廉体现官对民行孝,不孝则无从言廉。犹孝必崇廉,犹廉必倡孝。孔子说:“政者,正也”,为官者要督率民众,就要做出表率,把廉洁奉公当作自己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要求,所谓“廉者,政之本也”。西汉刘向曾说:“廉士不妄取”,为官者不能贪国之财,夺民之利,在物质利益面前,取或不取,其标准要看它是否符合道德。否则,夺民之利则为不孝,贪国之财则为不忠,不仅要受到道德的遣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历代帝王深知倡孝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和宗法秩序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大力提倡和宣扬孝道,褒扬孝子,如官修正史正立《孝子传》等,为世人树立孝子榜样,推行“孝治天下”;另一方面采取法律措施,或罚“不孝”,或举“孝廉”等,保障“孝治天下”的推行。自秦代以后,“不孝”被定为重大罪恶之一,不肯抚养甚至辱骂欧打父母或祖父母者,都要受到官府严厉处治,甚至处以绞刑和腰斩。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记载:某甲控告其子不孝,要求官府惩治,官府按其所告查办,“将其子断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其后历朝都有对“不孝”作出惩治的法律条文,甚至更为具体严历。统治者为了使孝伦理得到顺利推行,制订了大量的“惩治不孝”的法律条文,运用强制性手段来推行孝道,将“孝”的伦理思想渗透到了刑律之中。汉代推崇孝道,遵从“以孝治天下”,上至天子,下至官吏都积聚民众进行孝道教化。不仅制定实施贬惩“不孝”的法律条文,而且制定实施褒奖“行孝”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孝道的贯彻执行。其中“举孝廉”,就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把“孝廉”作为选拔官员的一项科目,没有“孝廉”的品德者不能为官。统治者认为,一个连自己父母都不孝敬的人,不可能把老百姓当成父母“孝敬”;一个连基本家庭责任感都不具备的人,不可能对国家、人民克尽职守、认真负责,正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表达的递进关系不难理解。“举孝廉”的制度,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时统治阶段与老百姓之间的尖锐对立,但也不失为一种缓和社会矛盾的巧妙方法。不可否认,原本仅具有伦理道德属性的孝道,又增添了许多法律色彩的意识形态因素,这样对孝道的推行更具有强制作用和保障意义。虽然用强制的手段推行孝道,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国家的实质,扭曲了孝道本身的意义,但从对为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的实际效果看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孝观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在历史的长河中孕育、洗礼、发育,形成了内涵深刻的孝伦理体系,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孝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伴随孝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存在状态逐渐闪现出人性光彩与文明印迹。尽管由于历史的局限,其中夹杂着一些不良成份,但也掩盖不住它在历史文化中的文明光辉。即使在现代文明的今天,孝强调的人际关系的和谐,强调的仁、爱思想和对国家的忠诚意识,也是值得宣扬和提倡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的这种孝文明,应是普世文明的精神家园中绚丽的一束。

Ⅷ 清朝的守孝制度

清朝的守孝制度
守孝制度,为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斩衰(音崔,服三年)、齐衰(服一年)、大功(服九个月)、小功(服五个月)、缌麻(服三个月),五个等差,故称“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这所谓的三年,其实是二十七个月)。清制同。媳为舅姑、妻为夫,也皆斩衰三年。明以后,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拐杖,表示特别哀痛),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翻译过来,就是为父母(嫡母生母)应该守孝三年,对祖母应该守孝一年,为庶母守孝一年,为兄弟、叔伯守孝一年,为曾祖母守孝五月。 所以康熙应该为祖母孝庄守孝一年,为太后孝惠章皇后(嫡母)守孝三年。康熙诸子应该为曾祖母孝庄守孝五个月,为祖母孝惠章皇后守孝一年,为康熙的三位老婆(比如皇后佟佳氏)守孝三年,为康熙守孝三年。(德妃这种因为是皇帝的生母才成为皇后的,不知道算不算其他皇子的嫡母?待考)
那么服丧期间,有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呢?在中国古代,设“不孝”罪,属十恶中的第七罪,处刑甚重,且为“常赦所不原” (倡导自春秋战国时期,至汉朝正式成为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唐律中说“告言、诅詈咒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以上这几种情况即为不孝。
这里提到的与服丧有关的不孝大罪,即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守制”,即旧时父母或祖父母死后,儿子或长孙在家守孝二十七个月,在此期间,不任官、应考、嫁娶等。
综合来看,在父母丧期,最严重的不孝行为是婚嫁行为。《户婚律》(总179条)云:“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徒三年,各离之。”《职制律》(总120条)规定:“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所谓的“忘哀作乐”,主要指的就是婚嫁,(结婚出丧,即为古人所称红白喜事),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听戏吃酒,当然这样也不好,《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杂戏徒一年。”不仅丧期不得婚嫁,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间亦不得嫁娶。

延伸:守孝:尊亲死后,服满以前,居住在家,断绝娱乐和交际,以示哀思,称“守孝”。简单的说,守孝就是为父母哭丧。
守孝时间:儒家的实际守孝时间为27个月,因为母亲用母乳哺育孩子要27个月。
按照孔子的说法,父母去世,君子的心情是悲痛的,追求享受君子内心会不安。宰我认为“安”,孔子也没有办法,只好说,如果你安,你就去做。言外之意是,孔子不会安,只能行三年之丧礼。守孝三年,要守灵堂,不贴对联,不去给别人拜年,不放鞭炮,烧一期纸时烧金山银山,三期金斗银斗,五期女儿买的五朵花,七期烧船和靠岸树, 百天提前烧纸,头年晚几个烧。

Ⅸ 什么是孝善理事会制度

如果是真心去爱一个人,就不会有恨的产生。爱是包容和理解。真心相爱的两个人,不能在一起,是个悲惨的爱情故事。比如梁祝的凄美爱情故事。不能同生,但求同死。爱过就不要后悔,即使不能长久相伴,也是曾经拥有过。不能在一起肯定是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存在,或者是在错的时间出现对的人,又无法相爱,或者是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不可违抗。如果真心爱他,就让这份感情深藏心底,默默祝福他,过的比我好,两情若是长久时,又岂在朝朝暮暮。

Ⅹ 孝敬父母,法律作规定吗

第一,子女对来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自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第二,《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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