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中学生八荣八耻
践行八荣八耻全校广播大会发言稿
老师们、同学们:
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强调指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提出,在社会特别是广大青年少年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共青团中央也发出了“关于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通知”,并正式启动了全国青少年“知荣明耻,我们先行”系列活动。我们校团委也下发了关于践行“八荣八耻”活动的通知,下面我就把“八荣八耻”的内容在这里再介绍一下,希望同学们能够牢记在心,并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实践它。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不仅为同学们了解世界、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与此同时,国际国内敌对势力与我们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指示:一些领域道德丧失、诚信缺失、假冒伪劣、欺骗欺诈活动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邪教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成为社会公害;一些成年人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互联网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未成年人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的渠道,与此同时,腐败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也通过网络传播,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面临一系列新课题。胡总书记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讲话,为我们的思想道德教育提出了非常鲜明而又具体的教育内容和要达到的教育标准。因此,我在这里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和我们中学生怎样去实践。
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对于当代中学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荣辱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反映,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正确的荣辱观也是当今社会应该大力倡导的,现在个别青少年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还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譬如:追求时尚,喜欢另类,盲目崇拜,行为偏激,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张狂等等成为一部分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不良倾向,更有一些同学走上了极端的道路,这些看似个别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大家高度的警惕和沉思。“八荣八耻”立场鲜明地提出了要坚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我们党的优良作风,要坚决反对和鞭挞一切社会丑恶现象,为当代中学生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对我们当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阶段,接受正确的荣辱观教育,帮助我们形成正确的是非、善恶、美丑观念,对于我们人生道路的选择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荣辱观既高度凝练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特点,又深入浅出,循循善诱,对全社会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生动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概括,精辟地阐明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深刻内涵,在本质上与我们中学生所接受的德育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是相统一的。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当前加强青少年自身思想道德建设的迫切要求
我认为加强我们当代中学生自身思想道德建设是十分必要的。这必须从细节做起,处处都要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衡量所说的每一句话,所做的每一件事。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是不是所有的言行都符合一个社会主义公民的道德规范?是否存在着好逸恶劳,追逐奢华和物质享受,贪图名利,甚至是羡慕腐败等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现象?每当我们看到身边的同学挥霍浪费,不求上进时,我们应该想问问他们问问自己,父母辛苦的工作是为了谁?父母那过早出现的白发又是为了谁?“八荣八耻”给了我们一种荣辱分明的信仰,告诉我们何为荣,何为耻;知荣则必为之,知辱则切不可为。“八荣八耻”都是身边能做的事情,它不仅是我们基本的行为、道德准则,也是我们自身心灵的准则。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我们成长为什么样的人,这关系着祖国的兴旺,民族的前途。在这个学知识,长身体的黄金时期,用人类优秀的、先进的、科学的文化知识成果教育我们青少年,武装我们青少年的头脑,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帮助我们青少年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形成正确的、牢固的人生价值取向。所以我们很有必要铭记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它特别强调了两点,一是强调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鲜明体现,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既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二是强调特别要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当代中学生必须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思想行为,加强道德修养,培养高尚情操
我们作为当代中学生,更要切实地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任务,落实到学习、生活中去,踏踏实实干好每一件事情。深入理解和把握“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特别是在我们学生干部中,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我们的思想行动指南,做到学在前面、做在前面,做“八荣八耻”的积极实践者,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首先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实际行动为同学们作出表率。同时,要引导同学在学习、生活中,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规范社会道德生活,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
“八荣八耻”为我们中学生应该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指明了方向。我们应该以“八荣八耻”为标杆,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粮食……诸如此类看起来都很不起眼的小事情,但是它关乎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反映出我们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到底树立得如何,因为艰苦奋斗不仅仅是勤俭节约,它是一个民族的意志和品质。因此,我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热爱祖国,要以唱响国歌表达真情。
热爱劳动,以爱护环境为自己的责任。热爱科学,以创新知识来追求不断进取。热爱健康,以心智的成熟营造快乐生活。
遵守纪律,以不讲公德为难为情。
团结同学,以互相帮助,互存互荣为目的。勤俭节约,以浪费东西为可耻。诚实守信,以优秀品质树青少年新形象。
同学们,让我们将“八荣八耻”铭记在心,融化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从点滴做起,切实把“八荣八耻”转化为自觉行动,努力作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树立起新时期中学生新的道德观。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为我们华庄中学的和谐、文明、发展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㈡ 未成年人是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xxx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xxxx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及其父亲,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xxx年xx月xxx日和同伴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2011年3月12日,被告xxx随xxxx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因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提供同案犯xxx在xxx打工的线索,提供了xxx打工的饭店名称、地址;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xxx抓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实施犯罪后,不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抓捕,既有自首又立功,依法应对被告减轻处罚。
四、被告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系初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是讲朋友义气、为朋友出头,承一时之勇,主观恶性小。
3、被告因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退学较早,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4、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是啤酒瓶,不是法律规定的管制类凶器,相对杀伤力不大,危害性小;实施犯罪是多人,被告只是打击了受害人背部一下,打击力度不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5、受害人xxxx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大,且被告真心悔过、道歉。
6、被告和同伙抢劫的财物价值经鉴定合计价值为xxx元,数额相对不大,被告只拿了抢来的手机一部,且被告自首后,积极把抢来的手机及时交由公安机关,真心悔过。
7、被告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初中毕业,年龄不大,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视,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与鼓励与肯定。
8、被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鉴于本案被告的情况,应当对被告减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后,被告剩余基准刑期为7.8个月,因被告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处以6个月宣告刑。理由如下: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五)抢劫罪”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使用”中的规定:建议对被告减轻处罚。详细来讲:
(一) 首先,因被告只实施过一次抢劫行为,作案一次,可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被告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险性小,建议以三年即36个月为量刑起点;
(二) 被告和同伙抢的财物价值为1450元,根据《辽高法量刑细则》(五)抢劫罪中(1)抢劫财物数额满四百元或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的规定:此时应增加被告刑期为:三年另三个月,即39个月,根据规定,39个月为基准刑;
(三) 因被告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鉴于被告的情况,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
(四)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是经其父亲陪同投案,故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五) 被告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20%:
(六)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综合(一)至(五)的分析,对被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80%:即减轻处罚后的刑期为:39个月x20%=7.8个月;
(七) 因被告既是未成年人,又有自首、立功情节,因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现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真心悔过,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惩罚未成年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在此基础上应再对其从宽处罚,减轻被告的刑期,建议对未成年处以6个月宣告刑。
六、被告犯罪时还未满16周岁,年纪小,辨认能力差且已深刻反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判刑的同时予以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被告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小,适用缓刑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被告父母也深刻的吸取了这次教训,以后会严加管教,被告愿意接受监督。被告的情况符合缓刑的条件,所以,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原则,希望法庭判处被告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综述:被告人xxxx,因是未成年人,系初犯,有首、立功情节;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㈢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未成年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鉴于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㈣ 未成年人的盗窃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要根据案情写,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论述辩护人的观点。未成年人案件要针对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处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论述。
㈤ 关于未成年人强奸罪辩护词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㈥ 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未成年也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抗拒捉捕和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转化型抢劫过程中使用轻微暴力并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出罪化处理。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概念及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体现了定性与定量要素的统一。其中,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数量要件的概括,这一规定是以刑事可罚性限制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具体表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转化型抢劫行为中使用轻微暴力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并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其作出罪化处理并无不妥。
㈦ 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吸毒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情,下面提供一个关于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的范本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其XXX母亲的委托,由我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首先在发表辩护意见前,看到其刚走上社会的被告人XXX因年幼无知,就触犯了刑法,既为他的犯罪行为感到痛心,也为她的前途感到担心,希望XXX通过今天的庭审,一定要吸取深刻的教训,明辨是非。下面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部份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在此不在赘述。
二、XXX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系从未成年人至成年人转变的一个过程。
四、XXX系初犯,在量刑时应当依法适用缓刑的规定。
XXX今天站在审判席上,作为辩护人,其内心也为他感到悲哀。尽管刚成年,相比同年龄的孩子来讲,大部份还在接受高等教育。那么作为其一个初犯的成年人,为了能够即能够让他受到刑法的处罚,又能够达成挽救他的目的。建议法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 “初次犯罪,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一规定。给予XXX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的建议。让XXXX在家庭的教育下,好好重新做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用自己的双方辛勤劳动,来回报社会,回报自己的父母。
谢谢审判员。
㈧ 未成年人贩毒二审辩护词如何书写
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贩毒肯定也是无罪释放的啊。再说了他怎么可能是贩毒呢?充其量也就是带毒运毒吧。他自己哪来的钱还去买毒品卖出啊。这是替人背黑锅了吧。找个律师最好。
㈨ 辩护词怎么写急
你这个是05年的司法考试题目,下面是司法局提供的大案,你可以参考。
乙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乙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自诉状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与自诉人系表兄弟,2003年3月一同进城打工,又在同一农贸市场内卖水果,并租住在同一个小院内,平时关系一直很好。案发之时,二人因为卖水果给同一个顾客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因为一时情绪过于激动而没有控制住自己,顺手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夺刃,在相持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伤人的水果刀不是乙事先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抓起的。由此可见,被告人虽故意伤害,但属于过分激动下的冲动行为。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细节,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中,有主动放弃的情节。在相持不下中,被告人将自诉人砍伤,随后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彻底放弃了继续犯罪。虽然其放弃继续犯罪是在其他人的劝说这一外因条件下完成的,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是最终放弃继续犯罪的内因。虽然由于伤害后果已经出现,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止的规定,但是被告人听从劝说,主动及时停止继续犯罪,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出现,对此情节应当在量刑时给予一定的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在伤人之后,先是向自诉人承认错误,随后又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在自诉人受伤住院期间,被告人主动承担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以及日常护理。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不仅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反复表示了悔恨。由此可见,被告人在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被告人悔罪表现良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张xx
2005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