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有没有关于孝的法律
法律没规定子女必须孝顺父母,但孝顺父母是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法律有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那这就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问题了。实际上法律做为强制性行为规范,不宜,也不可能将所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
个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会上大量行为还是靠道德、风俗习惯来调整的。
B. 孝敬父母,法律作规定吗
第一,子女对来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自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第二,《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 关于孝敬父母的法律条约内容
一、《宪法》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法律与孝顺扩展阅读:
案例:老人因疏于照料独死家中四子女因遗弃罪获刑
2016年3月份以来,业友谊老人一直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他的四名子女因为种种事情都不太去照顾老人,一直照顾老人的是他的一位“花友”王先生。5月的一天,当王先生去业友谊老人家看望老人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了,去世时77岁。经法医鉴定,业友谊老人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6年3月份老人曾去当地医院看过病,但因子女很少去看望老人并不知道。王先生说:“自从3月份以来,业友谊老人的身体状况很不好,有时候摔倒了自己都起不来,他的家人都不管他,因为我们是朋友,我就每天中午都去他家里给他做饭吃。”
业友谊老人有4个子女,大女儿业学梅是继子女,以老人也不需要她去赡养为由很少去看老人。三女儿业学竹因为和二哥业学民在分房子的事上有矛盾,曾被业学民威胁不能去看父亲,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不再去照顾老人。
二儿子业学民因为要照顾生病的妻子在2016年正月初十后就没有再去看望老人。小女儿业学娟偶尔去家里照顾父亲,但在老人去世前的十几天都没有去过老人家中。为了能让子女们照顾业友谊老人,王先生曾经找过律师、电视台,当地村委也曾协调过,但最终也没能解决这个问题。
淄博检察机关以遗弃罪对4名子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业学民、业学梅、业学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业学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D. 在孝心和法律之间哪个大
这个是要看是什么问题了,要是是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我个人认为还是法律
E. 为了孝顺触犯法律,那是愚孝
为了孝顺处犯法律。这种孝顺是愚孝,处犯了法律。本身就是不孝顺。你的行为会给家人增添很多麻烦和烦恼。孝顺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孝,要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如果处犯了法律就是违法犯罪。不但是愚孝。还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样就大逆不道了。
F. 法律能否拯救孝道
最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我们不妨称之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该条款一经媒体透露即引起众多网友热议不断。真人面前不说假话。笔者认为该条款写进新的老年法是无可厚非的。
因为该条款是一个可选择性条款,即子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经常“看望”还是“问候”老人。而并非网友们所认为的今后“不常回家看看”就“违法”,甚至可能成为“被告”。因为如果你“不常回家看看”还可以“常打电话问候老人”。据此笔者认为该条款是具有可操作性的。至于有人认为该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会损害法律的威信”,笔者认为大可不必担心。纵观我国现行法律也不是每一条法律都具有“强制性”的;而且该条款主要是起“引导作用”而非“强制作用”。
孔子云:道不同,不相与谋。我们不妨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和道德毕竟标准不一,最好不要把拯救孝道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律上。法律只能对严重违反孝道的行为予以惩处。例如严重违反孝道可能构成遗弃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其他的违反孝道的行为则只能通过道德、行政或其他的途径去解决。因为孝道更多强调的是内心的自愿,也即唯有发自内心的孝道才是真正的孝道。而法律很难去改变一个人的内心。
因为道德管的是人的内心,而法律管的是人的行为。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行政命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制约百姓,老百姓只是勉强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知道犯罪是耻辱的事情;用德来治理百姓,用礼来约束百姓,老百姓就知道做坏事可耻而且能自己纠正错误。所以拯救孝道靠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只有内心“以不孝为耻”、“以孝为荣”,才是孝道大行天下的希望所在。如果以法律强制孝顺,这样的孝顺终将是冰冷的而不是温馨和感人的。
法律终究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希冀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就可以“让孝道飞”。最后我们衷心的祝愿“常回家看看条款”不仅能被写进老年法,也能被写进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毫不保留,直到永远。
G. 法律 房产与孝顺
这是两件事。混在一起就容易乱,不过,两件事又有关联,你要分析根本,本质上是儿媳不孝顺导致房产的矛盾,我们假设,儿媳若孝顺,那么是不是就没矛盾了。所以,解决儿媳的思想是主要的,也是重要的,儿媳的行为同样影响着她的孩子,让她的孩子效仿她吗?让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径,改正错误才是根本。从另个下策的角度讲,老人还能有多久的生母,有什么让儿媳讨厌的事,也应让儿媳忍着。这个根本如果不解决,就算把老人安顿在外了,矛盾也绝不会就没了,就算有老人的女儿养着,这儿媳也同样有其他矛盾会闹。所以,重点要解决儿媳的思想。
关于房产,法律方面很简单,就是看房产的取得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是婚前,那么属于儿子的财产,他有全权处置的权利。如是婚后购买,儿子母亲赞助的金额可以由儿子、母亲、以及银行账户等各方面组成材料证明是其母亲提供的资金或部分资金,则该资金可以判给母亲。由于房产的增值,类似的矛盾已经很多,法庭很难绝对公平的拿出处理意见,基本都是以法庭调节双方,双方适当让步,得到和解。
个人建议,以解决儿媳思想为主,实在不行就请老人自己住,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照顾,可以雇人临时做饭什么的。不要把此事上升到离婚和分财产上,那样,即使解决了,一个家庭也就破灭了。
H. 孝道该不该受法律保护
日前,成都市律师李宗发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希望为“孝”立法,让子女尽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10月6日《成都晚报》)
呼吁为孝道立法的声音,李宗发显然不是第一个发出的。一个多月前,江苏一个人大代表就疾呼惩治不孝顺父母者。再往前推,早在两千年前,人们就意识到孝道的重要性,并在选拔官吏时考查个人的尽孝情况。封建社会更有《二十四孝图》,以那个时代的“孝道”标准苛求时人遵守。“人孰能不老,百事当以孝为先”的道理被李宗发律师搬出来作为孝道立法奔走呼号,这样的理由没错。不过,笔者觉得为孝道立法既没必要也不可行。
孝道算得上道德王国中的“大哥大”了。任何时代,谁要是拿父母不当人,这人保准多行不义必自毙。自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惩罚,用我导师的一篇小说名字说,就是《良心有牙》,虐待父母的人迟早会被良心这根牙齿咬得痛苦不堪的。古人所谓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其实也是这个道理。既然几千年来包括孝道在内的道德规范一直在扮演社会警察的角色,无形中维系着“社会治安”,并且只要有人类文明存在,所有被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都将继续起作用,那么,还有必要为孝道以及道德立法吗?
孝道不仅不需要立法,更重要的是,它很难以立法形式面世。孝道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东西,是通过社会舆论形成的某些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虽然看不到摸不着,不过,它却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我老家一个农民,幼时丧父,母亲改嫁并和继父将其养大,长大后他拒绝赡养母亲和继父。然而,乡村巨大的舆论压力,让他在村子里很难抬得起头来。后来,他不得不肩负起赡养的义务。这样的舆论惩罚,远比复杂、漫长的法庭审理、判决更奏效。既然舆论的力量可以自行纠正一般的不孝道行为,又何必要给立法增加负担?要知道,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拿法律解决问题。换言之,法律不是万能的。
孝道也很难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之所以这样说,孝顺与否,法庭很难取证(特别出格的有婚姻法、刑法伺候)。有人说过这样一句精辟的话:“论孝,看心莫看行,看行天下无孝子;论色,辨行莫辨心,辨心天下无完人。”也就是说,一个人是否孝顺,是否尽孝,只能看其内心里有没有孝道观念。如果对号入座,普天下是难以找到一个真正的孝子的。道理很简单,孝与不孝没有绝对的标准,每个父母只能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给子女的行为打分。标准的主观意志过强,反而使立法者望而却步,总不能强行划一,把孝道具体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吧。不能具体量化,如何确定哪些行为是违反《孝道法》的——假如真有这么一部法律的话。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孝道标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孝道标准,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尽孝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将千差万别的孝道标准统一化,太不现实了。即使成文,绝大多数父母也未必愿意看到自己的子女因为自己而受到法律的审判。倘若他们当庭翻供或者撤诉,尴尬的何止是法官,更是那部量刑难、定罪难、执行更难的《孝道法》啊。
观点撞击:呼吁孝道立法的现实意义(红网:陆志坚)
一个四川,一个南京,发出同样的呼声,提出同样的见解,目的就是让“孝”走上法制化轨道,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用法律手段保护传统美德,惩治不孝之徒、忤逆子女,这也说明了为“孝”立法已迫在眉睫,为公众所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往今来,子女对父母的“尊重孝敬”,已成为衡量个人道德品质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孔子在《论语》中就这样说道:“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承传了千年的家庭伦理道德。韩愈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至今仍为我们所遵循的道德准则。
然而经济的发展,对利益的狂热追求正猛烈地冲击着、撕咬着人们原有的道德观,包括“孝道”在内的传统美德正渐渐地被人遗忘和遭蹂躏、践踏,一些人的道德底线丧失殆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危机。子女遗弃父母、不孝敬父母甚至殴打父母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有人感慨,如今社会的人际关系就是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什么亲情、友情、感情,都已打上了金钱的烙印。可见,为“孝”立法,是挽救社会道德的一种需要。
我国目前正逐步进入老年型社会,老年人日益增多已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甚至是严重滞后,“老有所养”还不尽人意,养老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以家庭为主,这就需要用法律约束子女的行为,强制他们恪守孝道,而不仅仅是道德规范。
同时,李宗发律师在建议稿中还郑重提出,“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将“孝”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标准,是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菜根谭》中曰:“德者,事业之基,未有基不固而栋梁宇坚之者。”作为公务员,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连自己父母都不能孝敬的人,何以能情为民所系?这就将为官者在家尽孝、在位尽职有机地结合起来,培育其高尚的官德。
呼吁为“孝道”立法,希望传统美德能得到法律保障,使其发扬光大,从而提升全社会的文明道德水准,这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一种新探索、新理念、新创造、新要求,必定会得到社会的欢迎。
来源:http://news.qq.com/a/20041007/000139.htm
I. 为什么要孝敬父母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讲
为什么要孝敬父母?
1.父母给予我们的生命,哺育我们成长,教给我们知识、技能和内做人的道理。
2.父母对子女容的爱是世界上最无私、最伟大的爱。
3.孝敬父母既是为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在现代社会、孝敬父母同样是基本的道德模范。
5.孝敬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来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但总是有一些不孝子女的存在,所以法律出台,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J. 对于孝顺问题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怎么看
对法律而言,子女是要赡养父母的,不赡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的。
对道德而言,子女不赡养父母是要受到谴责的,但没啥强制性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