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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员的退休待遇信息

发布时间:2020-12-26 22:05:49

A. 沈阳市高级职称工人身份的女性退休年龄

按专业技术人员55周岁退,如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工人50周岁退。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重申,"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上述规定看,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是十分清楚的,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你原是工人身份,后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干部岗位工作,现仍是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到底应按工人身份,还是按干部身份退休。对此,早在1994年5月26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厅的复函中就明确指出: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也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在事业单位,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人事部门要抓住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B. 公务员退休后可以受聘从事教书吗

只要有教师资格证,并且有教师经历,有学校愿意聘请就可以从事教书育人职业,但退休了可以做另外有益的事情

C. 关于浙江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文件说“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

楼主貌似要查询这项规定的文件依据,这就是浙人社发[2009]94号文件的新规定,全文版如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权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D. 关于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如何认定身份的

如果你有18年来一直在干部岗位的证件或证明材料,那么他们就不能以聘干未满10这个理由了

E. 我是教师退休受聘另所高校,新校要求原校在全国教师系统处理我的信息,原校说此举影响我退休待遇怎么办

不会影响呀,因为你已经退休了,你在国家退休系统上已经正常享受你的待遇版就行了而已被权返聘,是因为你有能力另一家单位单独屁用,跟他一点关系都没有,只是如果你退休返聘回去之后你的收入要是超过缴税基本点,你就按照正常的缴税去履行你的职责就好了。

F. 退休人员受聘后的工作时间是否是每天6小时

退休人员返聘后是单位的劳务工,也就是单位的临时用工,临时工每天的工专作时间由单位来决定属长短,没有规定返聘人员工作不能超过6小时,工作时间可以是每天6小时,也可以8小时,10小时,或许更长,这个是由单位来决定的

G. 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本报讯 事业单位在实施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记者昨天从省人事厅获悉,人事部最近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在江苏省施行,对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解聘等岗位变动现象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高职低聘”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低职高聘”的人员,则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缓聘按比例逐步递减

《意见》规定,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可获经济补偿

对于解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35号文件)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支付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退休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H. 退休后再受聘,十年后辞退有补偿吗

退休后再受聘,一般来是没自有补偿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

I. 退休人员打工受伤怎么办

如果是农民工的话,就算退休再去打工,在工作中受伤,也是可以按工专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属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J.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还能享受哪些合法待遇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回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答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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