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休后可以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吗
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可以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相关政策: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❷ 退休干部经商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
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2)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扩展阅读:
离休或退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离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资料:
1、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
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
参考资料:武汉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退休后也不能随便经商
❸ 央企一把手一般到多大年龄才退休
国家级领导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没有相关规定,大概是75周岁左右,要根据一届中央、人大、国务院、政协的任期需要由党中央决定。
省部级党政正职领导是65岁,但任期未满的可延期3年,所以大多数68岁;省部级副职是65岁,但60岁以后要安排人大、政协等“二线”。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长任职规定:62岁可新(升)任,63岁可连任,64岁不留任,65岁必退任。换届年龄到职规定:省委书记、省长65岁,纪委书记63岁,其他常委60岁。
(3)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扩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❹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有:
1、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3、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4)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扩展阅读: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将高级干部住房称为“宿舍”,首次规定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
此规定中的“高级干部”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正副职省部级干部。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❺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怎么处罚退休后可以吗
根据2013年中组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第42条还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显而易见,无论何种情况,公务员都不得在企业兼职及获取报酬。
兼职,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公务员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怎么处罚:
未辞去公职就在企业兼职还领取报酬,自然违反了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可否兼职:
参照第一百零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是否处分、处罚主要视其情节程度和影响而定。
❻ 政府官员退休后可到私人公司上班吗
可以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
1.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6)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扩展阅读: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❼ 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的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7)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扩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❽ 公职人员到社团兼职最新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的领取兼职报酬。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福建省行业协会发展促进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8)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扩展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下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❾ 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多少时间腾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❿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内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规容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