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退休人员工资涨多少
江苏方案复
1.退休、退职或领制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
2.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2. 请问有谁指导目前江苏省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政策依据多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及市政府回有关规定,答我市绝大多数国营企业和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已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执行,但也有少数企业由于受自身经济效益限制,仍按低于17元标准发放。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仍维持了这种状况。为了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自1990年1月起,凡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退休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费,统一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发给。较原执行标准提高增加的费用,在统筹退休费用中列支。该项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费发放范围,仍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及京政发(1985)6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放宽.
3. 外省人员在江苏退休享受哪里的退休标准
劳动者在那里退休,就执行哪里的退休政策,与户籍所在地无关。劳动者在江苏省内退休的,执行江苏省的基容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4. 江苏省关于退休职工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4)江苏省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虽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也是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但毕竟与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不同。该复函一对此予以了说明。
其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该复函二未就“标准工资”的含义予以明确:“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已阐明,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还包括已经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部分,并非全部,其他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假期工资、派遣赴国外短期工作加发的工资,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在标准工资之内。
从这点来说,与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给本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5. 江苏省2018年退休的话 44年工龄退休给了3400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版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权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6. 江苏省社保厅2018年上半年退休的职工退休工资上调政策
2018年调整退休金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18年退休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7. 江苏老人退休后,死亡补贴是多少个月
江苏抄职工退休后死亡补贴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
二、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以及退休、退职(含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16000元,企业退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8000元。
三、全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月计发基数为1800元。
(7)江苏省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扩展阅读: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继承按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52号)规定执行。
其他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8. 请问江苏省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增的的方案,是几个档次
往年都是先由人社部公布当年度养老金调整的大致的案,全国各省市才开始陆续调整。连续十一年的调整多数是平均涨幅10%。但是今年人社部还没有公布调整方案,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都没有表态要上调养老金,目前只是个别媒体无根据的报道。所以,今年能否调整还没有定数。
9. 江苏省退休职工工资怎么调整
2017年江苏省退休职工是会上涨养老金的!
人社部与财政部已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将按照5.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江苏省政府将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份起补发。
10. 江苏退休人员涨工资2018年新政策
上海2018年加工资方案, 5月18日到帐
每人加60元
去年工资*0.021
2.0元x 工龄
男65以上,女60以上另加20元
供你参考
江苏2017方案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8元。
2.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 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参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