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聘用退休返聘人员应如何规避风险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对单位最大的风险应该是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就没有工伤保险,导致员工在单位发生事故之后无法进行报销, 需要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单位需要避免发生事故,并为员工购买商业意外险。
1、因为单位无法给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所以需要购买意外伤害险,在员工发生意外时至少可以报销部分费用。
2、单位应该和员工签订协议,说明因为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在单位发生了符合工伤的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所以需要员工自己注意。
3、加强单位内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主要针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状态进行管控。
4、加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指定专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管理网络等等。
㈡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应如何赔偿
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
2、单位应承担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后的赔偿。单位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企业用工退休返聘人员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㈢ 企业雇佣退休人员还需要给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区分为一般与特殊两类情形
1、一般情形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再参加养老保险,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8%的个人缴存部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部分省份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是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也就是“工资总额”中企业缴纳部分还是包括返聘的退休职工工资。
2、特殊情况是,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1、退休员工从原单位取得退休工资以外的津贴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
需要明确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并不意味着单位就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
单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该赔偿范围既包含财产损失,还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等工伤保险待遇中未涵盖的费用,最终用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标准会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工伤赔偿。
㈣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㈤ 退休返聘工人生病,公司可以辞退吗
退休返聘工人,可以辞退;
退休后返聘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所以是可以解除的;
如果双方之间有协议的,是否有赔偿,依据双方的协议。
㈥ 退休返聘人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不需要。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休返聘人员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按上述规定,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退休后再到单位上班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无论是与单位签了1年以上合同,还是兼职,双方属劳务关系,单位是可以不需要再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也就是说,单位不需要给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即使单位愿意承担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保险费用,也是无法为其缴纳。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缴满法定年限,返聘人员要自己缴纳至法定年限,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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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他们的经验丰富,可以作为公司的培训人员,向新进员工介绍自己的经历,传授经验。为公司文化的传承和公司知识体系的传承都有很大好处。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4)退休返聘的人可以发挥余热,更多的为社会产生价值。
退休返聘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在需求上与一般的人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他们强烈地需求获得尊重。中国是一个敬老的社会,这种社会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员认为他们应该获得尊重。
他们已习惯于别人尊重的眼光和礼敬的态度,一旦周围的环境发现了变化,他们感到没有被尊重,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进而影响工作情绪。
㈦ 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当职工代表吗
职工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返聘人员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性质不一样,自然也就不能称之为职工代表了
祝好
㈧ 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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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就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这个跟是否返聘无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该现代建筑材料公司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职工只要与工作的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㈨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9)企业用工退休返聘人员扩展阅读: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