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抚顺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保,个人需要交多少钱
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也将享受医保待遇,昨日,记者从抚顺市劳动专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解决属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的问题,扩大该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员工将被纳入医疗保险参保范畴。参保后,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员工将享受“住院费用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为使集体困难企业能够以更小的负担迈入全民医保的门槛,政府特将企业与同级财政所承担的比例由7:3调整为6:4,同时缴费标准仍以2007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不做提升。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按年度缴费方式或按寿命余年缴费方式,对于70岁以下的参保人员,设定了最高缴费年限15年。目前,登记工作正在进行,预计于5月20日正式启动基金入户。此举将惠及全市7万名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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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急!一个关闭企业的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怎么办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区自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因为企业关闭破产失去了缴费主体,致使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这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已引起中央和自治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推进各地研究完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关心群众生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行之举。尽快将关闭破产企业中已经失去缴费主体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从其资产中优先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确保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2005年1月1日以前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政府、企业、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参保资金。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已失去缴费主体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在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和当地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降低缴费标准,采取只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先行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也可以采取按一定标准、一次性缴纳费用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0-15年的标准一次性或分期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身份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具体程序,由各盟市制定。认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身份,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法院裁定书及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或依法关闭的政府、出资人批准文书及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各盟市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各地在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大额医疗保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各盟市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和完善参保办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Ⅲ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怎么解决
各地政策不同,需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打当地人社咨询电话12333
Ⅳ 退休人员能参加医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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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办理医疗保险:
带上本人的身份证、退休证、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营业窗口办理。实施范围和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县区以上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具体条件为:
1、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3、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
4、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5、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1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且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各级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寄存档案的。
医疗保险待遇
(一)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二)若原已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从参保的当月起,给予办理减员手续,原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IC卡资费不能退回。
实施步骤
(二)签订协议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明年初,市政府将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
对财政解决暂时有困难的,可从市、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节余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可否从政策层面考虑,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把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适当分开,以免互相影响。
Ⅳ 关于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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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退休还要交大病医保吗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当地最低缴费年限的,必须补足到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以不回缴费享受基本答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补缴办法,按当地的规定,部分地区对于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一定优惠政策,咨询当地人社局。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Ⅶ 请问:《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的实施,切实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实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二)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的规定虽已参保,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三)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的规定虽已参保,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上述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2001年月11月1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补足缴费年限后,可以实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第四条 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
(二)市和区、县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以本市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休人员的平均住院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为标准并逐年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行政部门发布。
2004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年人均800元。
第六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采取企业或主管部门自筹,市或区、县财政帮助的办法筹集。具体筹资比例为:
(一)特殊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1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90%给予资金补助;
(二)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3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70%给予资金补助;
(三)比较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6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40%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按照筹资标准,按月或季、半年、年缴纳或补助,缴纳或补助时间为每月、季、半年、年的首月15日前。
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同级财政则不予补助。
第八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的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九条 困难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困难企业或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缴费或筹集的,其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障应由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负责解决。
第十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第十一条 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财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工作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经济状况好转,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困难企业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Ⅷ 破困企业退休医保办理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区自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因为企业关闭破产失去了缴费主体,致使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这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已引起中央和自治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推进各地研究完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关心群众生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行之举。尽快将关闭破产企业中已经失去缴费主体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从其资产中优先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确保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2005年1月1日以前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政府、企业、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参保资金。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已失去缴费主体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在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和当地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适当降低缴费标准,采取只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先行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也可以采取按一定标准、一次性缴纳费用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0-15年的标准一次性或分期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身份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的具体程序,由各盟市制定。认定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身份,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的法院裁定书及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或依法关闭的政府、出资人批准文书及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各盟市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五、各地在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大额医疗保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各盟市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认真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和完善参保办法。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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