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起诉事业单位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起诉事业单位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关键是在该诉讼法律关系中,事业单位作为行政主体还是民事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则属于行政诉讼,如果是民事主体,则属于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地震局、气象局、高等教育学校等。
同样,行政机关也是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的。比如,某行政机关因办公用品采购与某商场发生纠纷的诉讼即是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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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网络-行政主体
⑵ 事业单位招考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要看具体情况。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版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⑶ 事业单位考试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的考察重点是什么
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诉讼的管辖的考察多以理解力的考察为主,大家备考的重点是注意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掌握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对于一审管辖权的划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分别管辖各自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包括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特殊的地域管辖。
考点提示: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般地域管辖是重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和民事诉讼一样,一般的行政案件中应该由行政机关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考点提示:此考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察度一般,学员只需简单掌握即可。
⑷ 事业单位人员对处分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工资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内其他容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工资不服不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⑸ 机关事业单位不发福利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买办官僚们办事不公平就起诉!
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工资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事业单位工抄作人员袭对工资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对工资不服不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⑺ 事业单位能否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
需要看事业单位的性质,如果是法律授权的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就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实际上,行政复议是一种在行政体系内解决民与官行政执法纠纷问题的手段。而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机关的认定,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上级机关即其复议机关”的结论。但是对于派出机构,却不完全适用上诉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设立该乡的政府部门是县公安局,而“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即是指县公安局所在人民政府,此时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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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派出所的权限是:500元以下罚款及警告。
而行政处罚不属于派出所的权限,故这时只能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相应依据如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⑻ 参公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
参公事业单位如果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就适用行政诉讼法。
⑼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否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被告
您好!区政府来直属事业单自位不可以作为独立的行政诉讼被告,因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是政府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的被告。如果您要和区政府打行政诉讼官司,可以将区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谢谢阅读!
⑽ 事业单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主体么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我国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属于这一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