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离休的认定问题
1、“关于离休的认定问题”:
(1)离休是一种特殊的退休制度,对象是1949年10月1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包括: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者,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者,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者;1948年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的干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共产党和坚持革命工作者。
(2)离休的认定,应由组织部门或是老干部管理机关来认定。
2、“能不能把退休转为离休?”:能不能转,要看你家是否能够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1948年10月在抚顺参加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是否确实符合以上条件。
3、“我的家人一直在找原单位。但是一直不给办。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可以去法院告么?胜算有多大?”:
(1)如果有确实的证据,可以找相关单位要求认定为离休。
(2)如果原单位不给认定,可以找上一级单位领导反映,主要是找单位中负责老干部事宜的主管领导,或者直接级原单位的同级组织部门或是老干部管理部门要求解决。
(3)即使你们有足够的证据:也建议轻易不要走诉讼解决的路,毕竟这是组织问题,能在行政内部解决最好,逐级找领导,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离休干部,各单位领导都会给予关注的,毕竟现在离休的老同志并不多。
『贰』 关于特殊工种退休问题,怎么判定特殊工种。
这个要写在档案里,单位要在你的档案里放一个岗位证明,上面有工种、从事该工程的起止时间
在办理退休时,社保部门是以档案中的工作证明来认定你是否从事过特殊工种,以及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
『叁』 退休时怎样认定是干部还是工人身份
企业职工退休按岗位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工人身份退休。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审核是管理岗位还是工人岗位,主要依据档案中的劳动合同、奖励申报表、处罚决定、任免职务通知等资料审核。
(3)女职工退休身份界定问题扩展阅读: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肆』 关于离休的认定问题
就待遇而言,离休的差别与退休的差别可太大了。即便是离休,也分为抗版日战争前(即红军)、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三个坎,各自的待遇都有差别。抗日战争以1945年9月为界,解放战争以1949年10月为界。别说离休干部本人,就是遗属待遇也不一样。
把退休转为离休,这个事情不算小,至少是要把多年的待遇给补上。这种事情,如果公事公办的话难度比较大(包括法院起诉),以我本人跟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以及相关单位打交道的经验而言,如果公事公办的话,把原本的退休改为离休,几乎没有办成的可能。我只能教给你一个办法:私下运作。
『伍』 二次招工工龄认定问题
按照《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源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通称连续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单位或若干个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陆』 沈劳发2001 46号关于工人和干部 退休界定问题的具体内容 求尽快
沈阳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沈劳发[2001]46号
(该文件已经沈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和时效部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沈政办[2001]26号),按照国家、省有关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沈阳市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 中的"原办法",是指《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政令[1998]第16号)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包括因病提前退休职工)。
二、《实施办法》中第二条 "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工资总额",在实际操作中按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掌握。企业年终财务决算中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大于全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差额在下一年度年终财务决算的次月补缴。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以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和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以上年实发工资收入为核定缴费基数的依据,每年核定一次,并按社会保险年度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因病提前退休职工,其病退鉴定日期在2001年6月30日前,病退审批日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的,其病退待遇低于《实施办法》规定的病退待遇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病退鉴定日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的,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病退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不与原办法对比。
6月30日前已鉴定符合病退条件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11月底前必须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审批。
五、职工正常退休(含特殊工种),凡2001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已按原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待遇低于按《实施办法》规定待遇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六、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接近企业内部离岗休养年龄的国有企业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干部45周岁以上,女工人40周岁以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退休年龄时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
企业为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本市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企业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职工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月数
企业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由企业填写一次性缴费申请表,报市劳动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属于职工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论是否再就业,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继续投保的,到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七、《实施办法》实施后至首次个人帐户基金运营收益率公布之前退休的人员,2001年7月1日起个人按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同期银行三个月存款利息计息。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仍按原记帐利率计算。
八、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其超过的年限按规定增发基础养老金,其超过的年限计算到月。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年限,不增发基本养老金。
九、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解聘后到生产岗位工作,其退休年龄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45至50岁之间的女干部(聘用制干部)解聘后到生产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复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二)45周岁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岗位工作的(聘用制干部),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
(三)50周岁以上的女干部,被解聘当工人的,原则上仍按干部退休年龄掌握,但被解聘后在工人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休。
女干部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或失业两年后未再就业以及再就业后未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按工人退休年龄掌握。
十、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个月的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
十一、《实施办法》中第十三条 第三款关于职工服刑、劳动教养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此类人员已按过去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没有处理的,按对应期的政策处理。
十二、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和利息。利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到地税机关缴纳)。对经批准缓缴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退休时上一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欠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对其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困难企业借发养老金期间视为缓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用具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缓缴手续和借发养老金审批手续,否则,必须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
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个人欠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十三、企业职工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待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十四、1992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虽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全部返还给本人,另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3个月的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992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出现上述情况时,不享受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只将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实施办法》实施前,国家、省、市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实施办法》和本处理意见不抵触的,应继续贯彻执行。
『柒』 关于退休时养老保险累计时间的认定问题~~~~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月数计算,每满12个月算一年,不足一年的计算到月数。比如缴费月数为366个月,换成缴费年限为30.5年。
本人原创《退休条件》,请在百忙中仔细阅读。
一、退休领取社保养老金的2个条件:
1.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或15年以上(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继续缴费直至缴足方可退休)。
二、现行法定退休年龄:
1.女:单位参保的工人50岁;管理人员55岁。个人参保的一律55岁。
2.男:一律60岁。不分工人,管理人员,单位参保,个人参保。
3.其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女工人45岁,男工人55岁)。
4.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简称病退,女45岁,男50岁)。
三、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1.实际缴费年限:从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算起。中间有停保的,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之一。
2.视同为缴费年限:参加社会保险之前,有在公有制单位工作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工龄),称为视同为缴费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要以档案为依据。视同为缴费年限不是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但是可以增加养老金金额。
注意:各地规定会不同,应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建议亲临社保中心或者拨打电话12333咨询。
更多社会保险常识(本人原创):http://i.cn.yahoo.com/elephant0308/blog/p_55/
建议:无论你采纳谁的回答,都请道一声:谢谢各位。
『捌』 关于退休人员诊断为职业病是否认定工伤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府法〔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2005-8-17
『玖』 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和管理(技术)岗位如何认定的问题
女职工一般是50周岁退休,管理(技术)岗位如何认定你可以咨询人社局。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拾』 关于退休年龄出生日期的认定
像你这种情况,按该文件规定以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的话,应该是入团的资料在入伍的资料之前,所以应该以入团资料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