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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职工矽肺病家属有什么待遇

发布时间:2020-12-22 22:10:52

⑴ 退休职工因矽肺死亡,如何认定工伤

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然后,从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月内,死者直系亲属可以要求单位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从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死者直系亲属去申请也行。之后,按照工亡待遇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⑵ 退休矽肺病死亡算伤亡

如果已经认定工伤,并且曾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那么可以认定为因公死亡。

工伤保险条版例
第三十九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⑶ 职业病矽肺病是怎么鉴定退休后能享受到什么补助和待遇

你好,矽肺病属于职业病,它的鉴定,必须有你所在的省级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实施

矽肺病属于工伤范畴,所以补助和待遇,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着伤残等级来核算

同时要看你和单位达成的赔偿协议是什么样子的了

⑷ 重庆市对二期矽肺病退休的抚恤金补助是多少个月

供参考:
1.(渝府发〔2000〕42号)及《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16号)规定,对2008年9月30日及以前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发给丧葬费2000元,生前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今年,我市调整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均按以下渠道支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贴。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则增加10个百分点。发给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养老金。
2.《工伤保险》第三十七条规定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如果你父亲是死于工伤的原因,就一定可以享受第(一)款的待遇;如果你母亲无劳动能力并且无其他收入,就可以享受第(二)款的待遇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继承人人有权力的。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⑸ 退休后查出有职业病我是企业职工退休后查出矽肺,现乙确认工伤,请问都有什么工伤待遇谢谢

1、只有和用人单位沟通,拿一点是一点。2、因为如果做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同一赔偿标准。但是问题是你爷爷退休了,如果没有退休,工伤期间待遇由单位和社保按国家政策发放给劳动者。3、但你退休了,如果有目前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就没有办法了。不过你爷爷要是现在还没按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要求按照工伤待遇按月给予补偿。

⑹ 河南退休人员得了矽肺病是什么补助标准

重庆奉节县的相关规定,供参考:

奉节县政府

来信内容:
矽肺病补助

我父亲是煤矿工人,经工伤鉴定为三期矽肺,生活都不能自理,经我了解国家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而我父亲怎么什么
都没有。

办理单位:
县人社保障局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工伤等级鉴定及待遇支付渠道

一、职业病诊断由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到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个单位指定的职业诊断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的矽肺病结论具有法定效力。职工被有资质的职业诊断医疗机构诊断为一、二、三期矽肺病的,凭职业病诊断结论书及相关资料到用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到用工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用人单位申请有关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工伤待遇,一部份待遇按政策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份待遇按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脱保)的其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工伤待遇规定及支付标准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按劳部发1996年〔266〕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进行处理,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按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和渝府发2012〔22〕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若你父亲是在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请对照渝府发2012〔22〕号文件规定下列条件和规定,是否按规定享受了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治疗工伤,实行定点医疗。就医和结算
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及时退还;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

第三十条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可直接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15日。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参保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存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工留薪期满的工伤职工,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如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病假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根据工伤职工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建议,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经确认需要安装、配置的,到工伤保险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首次计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以上( 含 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
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第三十八条
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原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级伤残津贴标准的,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到同期同等级伤残津贴最低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十九条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以新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综合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上年度标准尚未公布,可暂按上上年度标准核算,待上年度标准公布后再重新结算。

第四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或注销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市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统筹费用后,由工伤保

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不符合办理退休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本办法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可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此答复

⑺ 职业病矽肺病是怎么鉴定退休后能享受到什么补助和待遇

去:当地劳动鉴定委员
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内业病范容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根据卫生部、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补助和待遇 :由当地生活水平和一些别的情况如原工资多少,当地政府政策,伤病轻重等

⑻ 二期矽肺病导致肺癌死亡的退休职工,算工伤死亡吗有可参考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吗

如果已经认定工伤,并且曾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伤残,那么可以认定为因公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⑼ 退休以后查出矽肺病还能获得赔偿吗

【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职业病的职工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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