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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能聘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0-12-22 15:00:11

㈠ 国有企业负责人退休返聘有年龄限制吗

退休人员退休后返聘没有年龄限制的,只要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就可以

㈡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还需要交养老统筹吗国家执行的相关文件号谢谢!

退休人员(指的是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哈)不在缴纳任养老统筹。国家社会保专险法不会这么细的,但是各地方有属相关规定:《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第四条 (权利义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还应该继续缴费。

㈢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退休的技术人员,返聘到国有企业单位技术岗位,能不能兼任党支部书记

党委书记是上级任命的,如果上级信任该同志,可以任命担任党内职务。

㈣ 请问,退休返聘人员可以任单位的领导实职岗位吗,(国有企业)。有具体什么文件规定么

可以。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4)国有企业能聘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退休返聘人员在需求上与一般的人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他们强烈地需求获得尊重。中国是一个敬老的社会,这种社会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员认为他们应该获得尊重,他们已习惯于别人尊重的眼光和礼敬的态度,一旦周围的环境发现了变化,他们感到没有被尊重,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进而影响工作情绪。

㈤ 国有企业在编和聘用是什么回事

1、在1986年以前,国企员工都是带有编制的正式员工,86年开始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对外招聘。才有了在编与招聘两种不同的用人机制。
2、86年及以前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员工,是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拿工资,享受企业福利、不交纳个人养老金等等。一切由企业承担。
聘用的员工不享受或减半享受企业福利,需要缴纳个人养老保险,但工资标准是市场化,稍高于在编员工一级或两级工资待遇。这种情况当时称作双轨制,直到后来慢慢改革,在编员工同样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才开始并轨,按岗位拿薪酬。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的老员工,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编委办有名册,不存在聘用的合同期限,几乎都是终生聘用。单位无权随意开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倒闭是特殊情况,不在此列。而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一切是市场化,劳动合同有合同期限,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终止合同或开除犯事的合同制员工。
4、并轨以后,无论是在编还是合同制,基本上在大范围框架下是同等的待遇,有升迁、加薪、学习、进修、劳动保障......同等权力。仅仅余下的优势只有,老的在编员工,企业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5、目前,国企仍有少量在编员工,没有全部到达退休年龄,仍有国企“在编”和“聘用”两种用工方式存在。过几年后,就只有全员聘用制了。

㈥ 国家对于返聘退休员工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二、返聘人员适用的法律法规: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㈦ 国家对企业反聘退休人员有何规定

退休职工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返聘按劳务关系处理,遭受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㈧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退休后还能返聘吗

当然是可以了。因为好多有能力的人材,当你本人退休后,你有那个技术。别人干不了。单位是可以返聘的。

㈨ 国有企业聘用职业经理有什么规定待遇

现有的国有企业中,经理层人员中属于同一级别层次的人员,包括党专务干部、行政干部、纪检监察干属部、工会干部等,在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中,必须明确身份转换的人员类别,处理好同级别层次人员同转换人员的关系,包括薪酬待遇,考核管理等机制。
实行职业经理人契约化管理和任期制:
对职业经理人实施契约化管理,实行任期制,是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契约化管理是指在科学确定并认同企业主要工作任务、管理目标、发展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任职合同的形式约定职业经理人担任职务任期内的工作目标、指标和奖惩措施,以及在完成上述任务、目标过程中契约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共谋企业科学发展、职业经理人职业发展的一种管理方式。
职业经理人任期制,打破现在国有企业的退休制作为企业经营领导人员退出机制的管理制度,赋予职业经理人一种全新的观念和意识,以时间划线来决定其升降去留,打破经营管理者不犯错误不“下”、不到年龄不退的传统观念。契约化和任期制紧密结合,使得企业领导人员能够实现优化配置,使职业经理人明确责任、目标、权利、义务,能够使职业经理人稳定任职预期,企业领导人员更替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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