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科局单位退休人员津补贴是按级别发放的而我们学校是按人平均发放的符合政策规
具体政策是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地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族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❷ 退休党员党费如何计算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一、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❸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问题
首先,要说明一下,不是个人认为怎样就能怎样,这个要看文件规定,不是谁想发多少发多少,想什么时候执行就什么时候执行。
其次,地方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是有文件规定的,其执行时间和执行标准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实际情况决定,每个地方不一样,一般地方人社局会将文件下发到每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财务会根据文件来制表,然后报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再拨款发放。
宁波市的规定: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离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 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增发生活补贴费。2004 年 7 月 1 日以后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增发生活补贴费。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均按本人离退休时实际担任(或聘任)的职务和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见 附表一至四)。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 次发放的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离退休费的经费渠道列支。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发放标准,也不得自行发放其他津贴。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2、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3、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4、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 00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表 1: 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l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l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职务 市长及相当职务 910 940 980 1020 1060 1100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局长及相当职务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副局长及相当职务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处长及相当职务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主任科员及以下职务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附 表 2: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11 到 15 年 16 到 20 年 21 到 25 年 26 到 30 年 31 到 35 年 36 年以上 职务 二级 二档 790 820 860 900 940 980 职员 一档 670 700 740 780 820 860 三档及以上 590 620 660 700 740 780 三级 二档 510 540 580 620 660 700 职员 一档 450 480 520 560 600 640 四级职员及以下 390 420 460 500 540 580 教授及相当职务 660 690 730 770 810 85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00 530 570 610 650 690 讲师及以下 380 410 450 490 530 570 附 表 3: 机关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l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职务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市长及相当职务 680 704 728 752 784 816 848 880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局长及相当职务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副局长及相当职务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处长及相当职务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副处长及相当职务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科员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办事员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技师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高级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级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级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退职人员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注: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工人可 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附 表 4: 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工作年限 5 年以 6 到 10 11 到 15 16 到 20 21 到 25 26 到 30 31 到 35 36 年以 职务 下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上 二级职员 二档 584 608 632 656 688 720 752 784 —档 488 512 536 560 592 624 656 688 三级职员 三档及以上 424 448 472 496 528 560 592 624 二档 360 384 408 432 464 496 528 560 一档 312 336 360 384 416 448 480 512 四级职员 二档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一档 232 256 280 304 336 368 400 432 五级职员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六级职员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教授及相当职务 480 504 528 552 584 616 648 680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352 376 400 424 456 488 520 552 讲师(技师及相当职务 256 280 304 328 360 392 424 456 助级及相当职务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技术员及相当职务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高级工 216 240 264 288 320 352 384 416 中级工 200 224 248 272 304 336 368 400 初级工、普工 184 208 232 256 288 320 352 384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 264 288 312 336 368 400 432 464 工人 退职人员 138 156 174 192 216 240 264 288 注:1993 年 9 月 30 日前退休的人员,干部可按四级职员(一档)及相当职务人员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工人可按高级工确定生活补贴费标准。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审批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 姓名 性 出生 工作时 身份 离退休时 人员类 离退休 离退休时连 生活补贴 备 号 别 年月 间 职务 别 时间 续工龄 费标准 注 注:人员分类按离休、退休、退职填报。
❹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什么条件可以享受补贴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豫人社[2017]74号)文件规定:
第一条、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2、1989年1月及之后获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其他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1988年12月之前国家各部、委表彰的系统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青年突击手(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3、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二)2014年9月30日前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离退休人员滥发津补贴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❺ 为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关于离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助等统筹外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❻ 为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福利费的规定为正列举,不在列举范围的不能作为福利费处理。 关于离退休人员行业自建补助等统筹外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中职工福利费包括(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统筹外退休津贴、统筹外费用,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对此各地也有相关规定,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为妥: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❼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7)离退休人员滥发津补贴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❽ 按中纪发 2008 41号文 ,由企业发放给离休人员的工资2800元,是否要扣除个人所得税
套改方案是各地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规范津补贴时的操作规范,我们这里就是一张表格,根据个人的工龄长短、级别、职务等,决定相应的工作补贴和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的规范津补贴工作,是参照机关标准进行的套改,有单独的套改方案,中纪委牵头的6部委曾经联合发文,要求各地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不低于在职的90%。所以在工资里面的生活补贴,是国家规定的部分。你说的问题,我们也曾经遇到过,后来询问了税务部门,给予的答复就是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因为这个生活补贴,属于他的离休工资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的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都是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附中纪委文件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
中纪发[2008]40号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❾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9)离退休人员滥发津补贴扩展阅读:
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员退休制度
❿ 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
党费收缴: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10)离退休人员滥发津补贴扩展阅读: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