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青海省人社厅医保异地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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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异地就诊的,应带上本人的专有效身属份证、社保卡、当地的定点机构出具的转诊意见(由当事人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定点医院出具)等;
2、于异地就诊前,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指定的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转诊手续;再由当地的社保部门批准(盖章)后再到异地的定点机构就诊;
3、出院后,再带上异地就诊机构开具的出院小结、住院证明、收据及明细、社保卡、转诊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等回当地的社保部门报销即可;
4、根据当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住院待遇:
(1)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
(2)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100元;
(3)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80%、90%;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5、以上参考资料来源:《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