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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后能担任国有企业职务

发布时间:2020-12-20 18:43:59

『壹』 国企单位领导退休后还可以继续担任原企业的领导职务吗有没有什么文件规定。

技术性职务倒是可以,但是管理岗位就不行了。退休之后身份变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责权利也无法对等了。

『贰』 退休领导干部能否在社会团体担任名誉职务

退休领导干部是可以在社会团体担任名誉职务的,继续发挥自己的余热,为社会做贡献内。

容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叁』 退休教师,还可以在企业单位担任人事职务吗

当然可以。
只要企业愿意聘用你。

『肆』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还能继续担任领导职务吗

1、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进行了初步规定,国家级领导干部一般没有明确的退休年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职务累计达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规定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党政领导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达到退休年龄、健康原因、辞职或罢免等情况者,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2、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便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合同因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动终止。单位返聘员工的,这时员工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便从原来的劳动关系转变成了民事劳务关系。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普通工人也可以称之为返聘。

『伍』 公务员退休后开公司能当法人吗

公务员退休后开公司是否能当法人应当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以山东省为例回,公务员退答休不满三年,不能到异地商会任职。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已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中明确,在职(含辞去公职或退休后3年内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能在异地商会中兼职(包括担任名誉职务和临时职务)。

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地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5)法定退休后能担任国有企业职务扩展阅读:

山东省公务员可任的职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满3年以后只可兼任异地商会聘任制秘书长及异地商会秘书处聘任制工作人员,不得在兼职的异地商会中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报酬,不得获取其他任何额外利益。

具体限制规定:

1、不能利用异地商会开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不能在异地商会内部结成不同的利益集团;

3、不能设立地域性分会;

4、不能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加入异地商会;

5、不能利用异地商会非法为个别单位牟利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山东公务员退休3年内不得到异地商会兼职

『陆』 退休后还能称呼职务吗

作为尊称这在民间已经习惯,尽管严格意义上是不妥的。

『柒』 国企人员退休之前两年还可以担任重要职务吗

当然是可以担任重要的职务。因为在我家小区就有一个是工厂的厂长,他是一直干到退休那一天。

『捌』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退休的技术人员,返聘到国有企业单位技术岗位,能不能兼任党支部书记

党委书记是上级任命的,如果上级信任该同志,可以任命担任党内职务。

『玖』 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拾』 领导干部到达一定年龄后(还没退休),离开领导岗位,担任“非领导职务”,这个年龄如何定义

这个文件中有明确的年龄界定,供参考:

关于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国办发[2000]64号)和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快集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人才战略,经集团党委研究决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实行退出领导岗位。

第一条、对象与范围
1、集团管理的集团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集团外派主要领导干部)凡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男年满五十七周岁,女年满五十二周岁);
2、集团管理的集团直属单位副职以下领导干部、集团机关正副职部门长和集团外派非主要领导干部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第二条、工资等待遇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五年)内的领导干部:每月发放工资标准按照本人退出领导岗位前职务基本工资、一定比例奖金(不含承包奖)和各类补贴之和。
基本工资:已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的单位为本单位在职对应领导干部基本保障工资;未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的单位为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没有岗位工资的单位有职务补贴可参照),待所在单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时改为对应基本保障工资;
一定比例奖金:已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的单位为本单位在职对应领导干部薪点工资的50%;未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的单位为本单位在职对应领导干部奖金的50%,待所在单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时改为对应薪点工资的50%。
各类补贴:已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的单位为年功工资;未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在岗办理,待所在单位实行岗位薪点工资制度时改为年功工资。
外派人员参照岗位薪点工资制度方案执行。
2、通讯包干费用正职领导(指集团直属单位正职领导、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集团外派主要领导)每月100元、副职领导每月70元;医疗待遇按各单位现行规定办理,遇国家医改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它福利待遇按在岗办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各类社会保险按退出领导岗位后实际享受的待遇缴纳,住房公积金按原规定办理。
2、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按规定办理;个人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并负责办理。
第四条、安置及管理
1、退下来的这些领导干部,他们长期在领导岗位上,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为了继续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使他们能够继续为企业献计献策,根据集团的工作需要,集团拟成立政策咨询临时机构,组织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对口开展调研、咨询和有关政策研究等工作。
2、日常管理按原渠道进行。
3、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即条款内容(工作岗位)变更,其他相关事宜按本规定办理。
4、退出领导岗位后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五条、其它规定
1、厅和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按厅和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本暂行规定今后若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和本企业改制工作等有相抵触,按国家规定和改制工作等所采用的规定办理。
3、本暂行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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