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回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答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 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专税的批复属》(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 退休人员节假日额外取得的奖金补贴如何纳税
国家复税务总局《关于离退制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⑷ 逢年过节发给职员的过节费税前处理问题
把过节费做成福利费是不对的,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为详细、规范。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至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⑸ 国有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补贴可以税前列支吗
可以。
⑹ 国有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补贴可以税前列支吗
可以看做捐赠,超过额度应当补缴所得税。
⑺ 过节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节日慰问金,通常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一并计缴个税)。
工资薪金据实列支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⑻ 过节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就是不算在工资表里,单独列一个发放清单
不可以,要与工资合并纳税。但是你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合理规避一下。
⑼ 企业给公司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该如何走账啊或能否税前列支啊
不能,只能是在税后列支。
⑽ 离退休福利扣除独生子女奖励,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调增
离退休福利扣除、独生子女奖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独生子女补贴,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是,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是通过相应的费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