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僵尸企业养老保险怎么办
你自己去挣钱交养老保险吧,因为你的企业已经指望不上了,他回不会再给你交一分钱的养答老保险了,所以说所有的养老保险都要靠你自己努力去赚钱,把她叫上,因为现在的形式僵尸企业太多了,没有人替你交养老保险的,这些非常正常,你也接受这个现实吧,自己挣钱去交吧,等到退休以后可以领导养老保险金,老了,以后生活会有保障的
❷ 国企僵尸企业的养老保险金,该谁交
只要企业没有宣布破产,职工没有解除合同,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和企业共同承担
❸ 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
❹ 僵尸企业改制时养老保险单位不发工资个人部分怎么交
改制企业没给你买养老保险,自己必须补交到要求的年限,才能领养老金。
❺ 僵尸企业以前欠职工的工资怎么处理
一般有财产的,可以举证申请强制执行或拍卖,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❻ 僵尸企业职工到退休年龄个人和企业均没交过社保该怎么办
这样的人到了退休年龄,除非他缴纳社保满15年就可以领取退休金。但是不满十五年的就要逐年缴纳,假如退休五年后还没缴纳完,可以一次缴纳剩下的
❼ 我们(国企)被称“僵尸企业",现在按当地最底工资结合工龄每年补一月工资一次性买断推向社会,该怎么办
应该是个人的前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如果已经长期不上班,单位用最低工资计算也是可以的,这个没有规定,只能协商
❽ 我是僵尸企业职工,年满60岁,没交过养老保险能办理退休吗
看当抄地,社保局!对你这样的。状况!有不有。新政策。支持!一般,视同交费。和壹玖玖伍年。的以前参加工作。视同交费。你年满陆拾年。应该有十五年。以上的视同交费
!是可以。享受。基本。退休金的!可咨询。当地。社保系统!会有你关心。的问题。解答!祝您好运!
❾ 僵尸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领导和工人有啥区别吗!
僵尸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领导和工人没有区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结清劳动者的合法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❿ 利营企业倒闭后对职工安置国家有什么政策
(一)平衡职工安置方案与少数职工利益冲突,关系清理僵尸企业的进行
中央政府规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因此职工安置方案如何通过、以及通过后对全体职工的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讨。当部分职工不同意职工安置方案时,从法律角度如何处理亦是值得研究的难题。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公司法》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规定,无论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都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方式。因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及其决议的效力对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全民所有制僵尸企业来讲,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适用,其决议的效力应予维护。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五条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工人数不多或者规模不大的企业中,职工可以全体职工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所以,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有效,个别职工虽对安置方案所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不能推翻职代会通过的方案的法律效力。为衡平全体职工的利益和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维护和确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的效力。
对于公司制僵尸企业而言,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并未就职代会的职权作出规定,从公司法的角度讲,职代会仅有建议权和提出意见权。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特殊性,其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所作决议的效力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判断。同时,《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也实行多数表决制度,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判断亦有参照意义。
(二)安置资金到位与否,关系清理僵尸企业能否顺利进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配合办理失业保险等社保手续。然而僵尸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拖欠或者部分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之二是僵尸企业资产多、现金少。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才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变现,而且变现的过程还受市场、价格等很多因素影响,不仅变现不及时,变现的最终结果也难以预测。由于上述原因,僵尸企业不能支付或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社保费用,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减员手续、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进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后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依法退出市场,也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僵尸企业拖欠社保费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绊脚石”,因无资金缴纳社保费而难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成为普遍问题。
“资金保障要到位”就是为解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保险手续办理这一难题。在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以垫付企业多年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统筹部分,以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然而中央政府虽然设立了专项奖补资金并安排了千亿资金注入,但使用该笔资金却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不仅这些奖补资金使用滞后,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要通过预算安排在土地出让后才能使用。正因如此,中央政府才更要求资金保障要到位。资金保障不到位的企业,既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其破产申请。一旦该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将极大损害职工的利益和基本生活。
(三)安置费用构成不明确,非国有僵尸企业职工无法享受国家政策福利
最初,职工安置费是在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中提出的,而当时实行的旧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囿于旧破产法未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一局限,国务院文件规定企业破产时需支付职工安置费。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近日,中央政府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政策也规定了职工安置费用及其资金来源,即国务院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的“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设立专项奖补资金”。但目前未规定安置费用金额如何计算确定,需等待相应政策文件出台。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僵尸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且国家制定的职工安置政策和措施也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国务院在国发〔2016〕6号、7号文件中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对使用对象并未区分企业国有或民营性质,但在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规定中却已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即:地方政府可将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但一般而言民营企业难以取得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费来源谈何“奖补”,民营企业不乏僵尸企业,其职工也应享受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这不仅是政府“惠民生”的本质要求,也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体现。
(四)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的矛盾冲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一般而言,僵尸企业为获得流动资金,几乎所有资产都抵押给银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企业破产法》有条件地支持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仅限于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即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银行作为权利人,以抵押财产受偿债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抵押债权又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有之义,其权利应予保护;银行在实现特定物的担保权后,僵尸企业所欠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或足额实现,职工利益难以维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又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随着时间的延长,职工债权与银行债权间的矛盾将愈加激烈。
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僵尸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和改变规划用途的出让土地的地方政府收入,可以作为职工的安置费来源,看似职工有保障,但在职工债权和银行债权产生激烈冲突的企业,职工安置费却无法得到保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可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是破产财产;但是,在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并不因该土地使用权不是破产财产而无效或者解除。因此,当地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前,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即清偿银行债权。在此情况下,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而言,由于破产案件的不可逆转性,可能导致职工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社会政策兜底民生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五)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难以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
在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然而,若职工不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企业将难以为职工预留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这一难题也亟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文章摘自中国清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