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高法院对执行中扣划退休金留用必须生活费用是指什么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保留生活费用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其抚养和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人员的数量。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2、《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保留生活费用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参考其抚养和扶养的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人员的数量。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退休人员留用相关法律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㈡ 已退休还在留用接下来不要了要赔偿吗
对于退休之后,仍然保留用人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版解决,协商解决的,权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㈢ 用人单位辞退退休留用人员,需要给补偿吗
一般情况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受劳动法保护,因此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单位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以及未享受退休金的,有的地方法院依然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㈣ 劳动法有没有对退休留用不用正式员工的规定
目前,我国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返聘时签订劳动合同无效,应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此外,超过60周岁的再就业人员,不能称为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遇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诉至法院。
参考资料:
根据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㈤ 爷爷在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了被单位留用,请问工资应该怎么发
爷爷应该拿正常的退休工资,如果单位留用,双方可以协商,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助。通专常单位是补差属额的。譬如说爷爷退休前的工资是3000,退休后的工资是2500,那么单位在补发500元。如果爷爷觉得太辛苦,也可以不留用,这是爷爷的自由,单位是不能够勉强的。
㈥ 企业退休人员留用的话,工资应该放入哪个科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该减除费用3500元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其所得2000元未超过3500元,因此无需缴纳个税。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就“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依据“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未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㈦ 已退休员工留用后,企业考虑辞退,应如何釐定合理的补偿金
留用退休留用职工解聘,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已经退休职工,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留用的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退休职工属于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由聘用合同约定。因此,聘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职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㈧ 退休人员继续留用企业上班想打辞职报告回家能得到补偿吗
不会,退休人员属于返聘,劳务关系,按照民事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㈨ 退休留用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停产是否不发工资
退休留用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厂停产,退休后返聘劳动者专,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属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厂停产是否发放工资需要按照双方的劳务协议执行,存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㈩ 已退休职工留用时发生的工伤如何处理
一、复工伤保险不应该包括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退休人员应该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有关待遇的规定,出现问题按《合同法》来处理,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二、已退休职工留用时发生的工伤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雇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