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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退休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发布时间:2020-12-19 00:23:24

Ⅰ 辞职后社保需要办交接手续吗

离职后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社保的转移:

1、持职工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单位离职证明先到原参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2、再将上述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参保的社保局,同时填写一份《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3、资料提交后,通常45天左右完成转移。

拓展资料: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Ⅱ 如何交接辞职手续

交接辞职手续主要有:
1、归还属于公司的财物。如电脑、手机、工具、所管理的档案、文件及版密码
2、向接交人权说明工作内容及未完成的工作
3、填写工作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分别签字(一式三份)
4、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当月出勤记录
5、把上述手续清单复印件交财务部或原工作所在部门(原件自己保存)

Ⅲ 辞职的职工单位怎么办理退休手续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退休后因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行劳动法律不再把他们纳入劳动法规范范围内。 2、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按现行法律规定,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双方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其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返聘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但是在入职前,应该要了解公司内部的规章和制度,当劳动法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公司规定涉及到了,可以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同时具有法律依据。 针对你公司的情况,你可以按照公司规定办事,保留住对方的出勤记录和各项相关资料(如返聘合同、解除协议通知书、员工入职手续等),将其做为备份存档。 一是方便对其后续工作进行管理。 二是必免出现纠纷的时候,无依据。(手机网络『网络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Ⅳ 我是单位人事现即将退休,怎么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会有人按排办交接手续的

Ⅳ 退休有人的离职手续该怎么办理

办理退休手续
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回到基金答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

需呈报材料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二代身份证原件。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Ⅵ 请教给员工办理离职交接流程和注意事项

离职手续,各相关部门都需要确认工作交接是否完成

姓名 工作内部门
出勤截至容日期 办理离职日期
请按下列所载项目办理离职手续,工资发至 年 月 日。
序号 应 办 事 项 经办部门 经办人签字 备 注
1 工作交代清楚 所在工作部门
2 缴回借用的物料 仓 库
3 缴回领用工具
4 缴回借用工具盘、移动磁盘 开发部
6 缴回技术文件
7 缴回领用仪器、仪表 质管部
8 缴回借用书籍、资料
9 缴回技术文件
10 缴回借用资料或物品 生产工程部
11 缴回借用资料或物品 市场部
12 缴回办公电脑设备等 微机管理员
13 住宿人员办理退舍手续 总经理工作部
14 缴回办公桌、橱钥匙
15 缴回工作服、电话卡
16 缴回公司证章
17 解除劳动合同签字 人力资源部
18 填写《离职面谈表》
19 结清帐款 财务部
20 发薪审核 总经理
1. 上列事项完全办理清楚,方可离职。
2. 财务部凭本单核发离职人员薪资。

Ⅶ 如何办理退休人员离职手续

退休人员,那么单位要办理退休手续,不是办理离职手续,不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Ⅷ 退休后返聘人员,辞职是怎么个流程一般需要办什么离职手续

退休后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也就是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不需要辞职流程,只需要和单位协商一致就可以。

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第(二)项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终止情形。因此退休的职工返聘是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8)离职退休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扩展阅读:

退休后不论是留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即通常所说的返聘),还是去其他工作单位工作,同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都将不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既不享受劳动者的权利,也无须尽劳动者的义务。

这种情形,一般会作为劳务关系,辞职的条件就得根据后来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应当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期限到达后,工作单位应当同意个人离开,双方结清包括报酬在内的各项债权债务。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

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即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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