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余市有关退休职工异地居住医保卡使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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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后投靠外地居住的子女或亲属并长期居住的,可以到参保机构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三所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医院各选一所,也可以根据本人所患病种选择相应的定点专科医院。在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的有关规定结算,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全额垫付后通过用人单位申报给社保分中心。目前全国医保不能联网,所以参保人员在异地不能用社保卡(医保卡)联网结算。
2. 外地户口在新余办临时户口小孩在哪办理
该项应该向当事人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具体需要的条件、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第8--10条的规定办理。
《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赣府厅发(2016)12号):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时,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住证申领表;
(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1.按照《办法》规定,在现居住的市、县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人,受理机构根据登记记录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按照《办法》规定,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四)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