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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退休人员丧葬费

发布时间:2024-09-13 06:56:57

A. 吉林省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B. 吉林市丧葬费每月几号发放

每个月的25号发放。丧葬费在各地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是一次性补助6个月基本退休费,是在每个月的25号发放。丧葬费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C. 吉林市丧葬费标准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09年7月1日起,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含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1200元。 此次调整的资金来源与原来一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在申请办理减员手续时,一并代为领取,转交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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