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离退休人员医保基数
退休前交的医保要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医保卡里才有钱,医保卡里的钱也不是统一的,是按工资的5%发放的,要是退休前交的是住院医疗保险,那退休后卡里是没有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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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吉林市最新的 离退休医疗保险政策
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保障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完善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医疗费用管理,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0元。
第二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实行相对固定一所医院的管理服务办法。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吉大一院、吉大二院、中日联谊医院、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南湖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前卫医院、解放军第二○八医院和长春市中心医院中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不得拒绝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选择,一个年度内不做变动。
第三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和医疗费统筹标准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行定额管理,超支分担,结余共享。定点医院年度内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如有结余,将结余额的60%留给定点医院用于改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就医条件,40%作为统筹基金使用。如有超支,超支额在20%以内的(含20%),定点医院承担超支额的50%,省财政承担50%;超支额在20%以上部分全部由定点医院承担。年度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定点医院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认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原则上仍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所需特殊诊疗项目和药品由定点医院审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不予报销。
第五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使用的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定点医院联合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确保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使用植入器官、材料价格超过统一招标采购确定的品种价格部分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须经定点医院审核批准,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制定的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七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突发疾病,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垫付,再到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第八条 经定点医院批准发生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配处方药费,先由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垫付,再到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方便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就医用药。具体办法如下:
(一) 门诊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帐户,年标准为3000元。
(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帐户余额不为零时,可持卡在上述10所定点医院(包括自主选择的一所定点医院)门诊就医,也可持上述10所定点医院医生所开的处方,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三)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个人帐户3000元医疗费用用完后,可继续在自主选定的一家定点医院门诊就医。
(四)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自主选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由统筹经费支付。
(五) 年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个人帐户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次年2月底前以现金形式全部返还给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
第十条 加强管理,完善审核制度。
(一)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继续加强对定点医院监督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监审制度和办法,采取预留保证金、并将保证金返还与日常考核结果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满意度挂钩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二)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按月对各定点医院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定点医院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用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本人治疗之外,以及报销转外、异地就医医疗费不合理等侵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并在拨付给定点医院的医疗费定额中相应扣减。
第十一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费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疗资料单独保管。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的具体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⑶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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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保险(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补充保险是指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范和指导下,以企业和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建立的一种具有政策性、团体福利性的社会化保障制度,是职业福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公助
公助主要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为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搞补充保障。如国家对承担高精尖科技项目的单位拨出一定资金,要求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搞补充保障,使其不仅在职时有高收入,而且晚年生活也相当有保障,无后顾之忧地安心、长期、稳定地在关键岗位上为国家作出贡献。又如地方政府出资对日晒、风吹、雨淋且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公安人员搞补充保障,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方面能勤奋地工作。再如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搞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充保障,地方政府和总工会也承担部分资金,这实质上是有公助的成分。
(二)他助
他助主要是指以用人单位或行业为主,出资为其员工搞补充保障。有完全是由用人单位出资的,也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的。
(三)互助
互助主要是指工会系统的职工互助保障会推行的互助保障活动,其资金主要是工会和员工出资。目前进行的互助保障比较普遍的是养老和医疗。
(四)自助
自助是指完全由劳动者本人出资为自己搞补充保障。目前,不少地方搞的补充养老保险已经对个人开放:是企业的员工,个人可以投企业年金;个别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搞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也可以个人投企业年金;自由职业者、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经批准有经济收入的人员也可以投企业年金。个人投保商业人寿保险也属自助形式。
⑷ 离退休人员开封的医保比例每月是多少
据了解,其医保报销的项目不同则相应的报销比例也不一样,其中,开封市普通门诊医疗费内用的报容销比例为55%,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以下是详细的介绍。
1、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的比例为55%。
2、凡符合门诊规定特定病种疾病的,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重症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负担。
3、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的比例是80%。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承担,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一个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从上可知,开封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55%;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则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80%,以下的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为70%。
⑸ 退休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不同,因此报销比例也有所差异,按照北京市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例,退休职工分为70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两种报销比例。
1、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5%。
2、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90%。
报销比例和医院级别挂钩,报销比例85%起,最高可累计报销30万元。其中,三级类医院报销范围为85%~95%,二级医院 87%~97%,社区医院90%~97%。
退休人员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和金额:
1.、门诊(含急诊)
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是1800元。超出1800以上的部分,在符合医疗保险医保报销药品名录的前提下,予以报销。报销比例和医院级别挂钩,报销比例85%起,报销上限为20000元。其中:
70周岁以下人员:非社区医院85%,社区医院90%。
70周岁以上人员:90%。
90周岁以上人员:100%。
2.、住院
第一次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为650元。报销比例和医院级别挂钩,报销比例85%~97%起,最高可累计报销30万元。其中:
三级医疗91~97%。
二级医院92.2~98.2%。
社区医院94%~98.2%。
90周岁以上人员:100%。
(5)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扩展阅读
退休职工医保返还比例
以北京为例,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规定如下:
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因此,社保卡里扣每月返多少钱,是与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个人年龄有关的,与每月交的社保总额并无直接关系,而且通过每月缴纳的社保总额,也不会推算出返还社保卡里的金额。
退休人员医保补缴的政策
1、未达年限者退休一次补足。
根据政策,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职工退休时,应由管理单位在30日内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
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⑹ 企业交纳离退休人员医保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管理费用下设的劳动保险费问题
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这个问题的概念是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小企业会内计制度). 现在不适用容.
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内费用能和在职职工的社保金一起计入管理费的社保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⑺ 离退休了长期居住外地,医保如何转移需要办哪些手续
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就诊备案,就可以实现异地就医就诊与本地就医就诊一样的待遇。
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就诊备案程序:
异地居住就医就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驻外工作或退休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表》,选择长期居住地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签署意见(加盖有效公章),无单位的由长期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证明,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单位证明或异地定居证明(户口本、临时居住证等)到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
备案后,居住地不变更的参保人员,不必每年都重复申报,一次申报长期有效;如因居住地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备案,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交社保局撤销原来的备案后办理新的备案手续。
(7)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扩展阅读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居住就医业务时,取消参保人员到就医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保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环节;而申请广西区外的医疗机构,仍需到所选医疗机构及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参保人员在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合理选择,因病需到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降低报销比例或不予报销。
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所以,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返回参保地时,应及时到社保局变更或取消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社保一卡通:需“报备”才能异地就医“无障碍”
⑻ 甘肃省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
药品: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列入的药品,甲类药品即医保用药回。
生病住院:临床诊答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牙齿: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均可以报销。
⑼ 离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话需要哪些东西
一般来说,医疗保险都是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但是没有工作单位的人也可以自己办医保,或者购买合适的商业医疗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⑽ 我离退休还两年,但医保只有十四年,我该怎么办
关于职工医保需要缴纳多少年才能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当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可以一次性补缴,补缴后,不需要继续缴费,即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