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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发布时间:2024-03-22 14:56:59

㈠ 公检法公务员退休后能在其他单位兼职吗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㈡ 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㈢ 教师办理病退后可以在公司参股会给什么处分

病退工资计算方法:
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一、 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与退休人员一起,根据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但幅度会小于退休人员。

㈣ 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兼职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㈤ 事业单位退休后兼职最新规定

关于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在企业任职方面的文自八十年代就有,现行有效的、最权威的文件是中组部2013年印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大致意思是:1,退休去企业任职必审批,2,退休三年之内不得在退休前管辖范围内任职。3,退休三年内在管辖范围外、退休三年后在各类企业任职,须报批,须将关系转到企业,从此与公职机关一刀两断,不再是公职机关的退休干部。
从这些年从事清查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况看,查出经商办企业的退休干部,没有一个选择把关系转到企业的,都选择退出企业保留公职单位退休干部身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 离) 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任职) 。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任职) 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 任职) 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
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 任职) 。
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 任职) 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报告,由拟兼职( 任职) 企业出具兼职( 任职) 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 人事) 部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 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 离) 休;在企业办理退( 离) 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 党组) 。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 担任) 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 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 任职) 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任职) ,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 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这个文件认为党政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原文是"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把事业单位人员一网打尽了,包括事业单位在职、离休、退休人员,都不能去企业担任职务。
尽管是1986年的文件,但是中纪委认为仍然有效,这是中纪委网站对2018版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该文件居然还在引用范围内[捂脸][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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