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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在单位发病

发布时间:2020-12-16 19:40:58

⑴ 退休职工返聘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如何向单位提出赔付

第一、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第二、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北京。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第三、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重庆。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第五、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如上海。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1)退休人员在单位发病扩展阅读:

第三章《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⑵ 劳动保险法中退休人员再就业在单位发病身亡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在单位发病身亡内不属于工伤,也无容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且因为是发病身亡,也与单位无关,单位没有赔偿责任。
但通常情况下,单位会给予适当的人道补助。

⑶ 退休人员在单位上班因疾病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双方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
退休人员因专病死亡,企业不存在属侵权,不需要赔偿,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但企业可以出于人文关怀予以适当救助。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⑷ 我是退休人员在一个单位做保洁在工作中突发急病住院单位页责吗

我看了你的问题,你说你已经退休,在其他的地方做保洁,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住院单位负责的吗?这个一般单位他是不会负责任的,因为你做的是临时工。又没和他签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管的。

⑸ 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活动中意外死亡,是否算工伤

不是工伤,工伤工亡都必须是劳动者,劳动者是16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退休的显然不属于劳动者。但是可以要求单位酌情给写补偿费用。

⑹ 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吗,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属人损

在上班的途中死亡不属于人损。

⑺ 退休人员在新单位发生意外,能用医疗保险住院治疗吗

新单位没给买保险,就只能走个人的医保,而国家医保是不管意外的。。。
如果购买了商业保险,且含有意外保险责任的或者含有住院医疗的,可以走商业保险住院医疗。

⑻ 退休工人在单位发病,单位是否该承担责任

已经退休,应该是享受劳动保险的年龄,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版的调整,即使是在职权正式职工,你的情况,也不属于工伤范围,因此,和单位没有任何责任,只能是按照医保待遇办法进行处理,在上班时,应该发给的工资还是要发的。

⑼ 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有什么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算工伤。

(9)退休人员在单位发病扩展阅读

死亡员工相关补偿措施: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⑽ 退休人员再就业突然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病情算不算工伤,所在单位能否报肖医疗费

退休职工再就业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算工伤。

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回聘用答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退休职工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聘用单位是否报销医药费,应按双方的约定办理。不过,即使是劳动关系中,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后依然生存的也不能视同工伤,按因病待遇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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